去年3月份,有个当事人来找我,说老公在外面养了小三,还有了私生子,她受不了要离婚,老公不同意,所以她决定起诉。
这不是一起简单的离婚案,因为涉及到他老公名下公司股权的分割。
公司出资额是一千万,现在价值五千万,有两个股东,她老公是大股东,还有个小股东,占10%的股份。
我们给出了方案,为了防止男方转移股份,我们建议先查封公司的股权,当事人同意,支付了几万元买了保函之后,我们向法院提交了申请。
申请以后,我们突然发现,男方趁机把股权质押给了第三人,说是4年前找第三人借款,还不上,现在用股权质押,并在工商局做了质押登记。
我们去工商局调查,没发现他们的借款合同和借款金额多少。
我们推断,这是男方为了不让我们分股权,故意设置的障碍。
于是我们向法院提告,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这是第二个官司。
我们说你4年前借的款,到现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才做质押,很明显是不让我们分股权。
法院立案后,过了十天,男方估计想现在质押说不过去,就和第三人跑去工商局注销了质押登记,但是却把股权转移到了另外一家公司名下。
我们一看,再次向法院提告,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这是第三个官司。
我们说,你刚刚注销质押登记,却把股权转让给了别人,这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不让我们分股权,
于是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第三方公司把股权转回男方的公司。
这个时候,法院做了股权保全措施,让第三方公司没办法再转让出去,如果再转让出去,整个案件就没意义了。
这个时候就看法院怎么判了。
我们研究后发现,如果是转移房产,要确认转让合同无效,难度不大。
但是如果转移公司股权,从公司法层面,人家是根据公司章程来做的,开了股东会,作出了决议,签了合同,去向工商登记备了案。
他们的程序没问题。
因为没有哪条规定说,股东转让股权还得配偶签字同意。
这个案件的难度在这里。
有什么依据让股权转让无效呢?
我们最后认为,只有从合同法的角度,找到让股权转让无效的依据。
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这么规定的,如果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如果能够证明他们之间没有真实的买卖关系,那么他们就没有理由转让股权,这个协议就是恶意串通,损害我们的利益,归于无效。
怎么证明呢?
他们说,男方以个人身份,在几年前向第三方公司定做了3000万的高档家具,因为男方没付钱,所以才把股权转给第三方公司来还债。
我们说,合同都是你们签订的,你们要举证。
法官也说,你们是怎么定做家具的,怎么交货的,你们要说清楚。
他们说我们有合同,出货单,家具照片等,但是这些都是复印件,原件已经丢失了。
我们反驳说,3000万的生意,钱还没付,你们原件都丢了,这说的过去吗?
他们说,原件就是丢了,这笔生意他俩都确认,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官司卡在这里,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这官司赢不了。
我们想,第三方作为公司,跟个人不同,公司经营需要保留账本,这么大的生意,应该要有买卖关系的体现。
我们让法院申请调取第三方公司的相关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年检报告以及税务部门的备案资料。
结果一查,发现了三个问题。
一是”企业应收账款”一栏,体现为零,没有体现这笔3000万的应收账款;
二是利润分配表里的“主营业务成本”一栏里的数额仅仅是几万元,不是3000万;
三是“长期股权投资”一栏里,也没有体现收购的股权的存在。
法官看了这整个过程,心里确信,这3000万家具的生意是假的,于是直接判定:
对方恶意串通,损害我们的利益,股权转让无效;
第三方公司在15天内,要配合把股权转回男方的公司。
整个案件到此结束。
这个案件给到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就是现在的离婚案件,对律师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会婚姻法,还要读合同法、公司法要精通;
律师在办案中,还要懂得跨界合作,要和专业的会计师、税务师合作,才能更好地帮客户解决问题;
随着案件的发展,要懂得见招拆招,经常还要主动出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