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 《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
–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通意见》
– 148.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二、充足原因与非充足原因
1.《侵权责任法》
– 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 关键点:对于“充足原因”偶然竞合案件处理的困境是因果关系上不适用“but-for”规则。
三、数人侵权行为形态的类型化
1.共同侵权行为形态与分别侵权行为形态的区分
(1)共同侵权行为形态
– 第8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 第9条【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
(2)共同或分别侵权行为形态
– 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3)分别侵权行为形态
– 第11条【数个充足原因偶然竞合造成不可分损害的连带责任】
– 第12条【数个非充足原因偶然结合造成可分损害的按份责任】
2.非充足原因数人侵权行为形态与充足原因数人侵权行为形态的区分
(1)非充足原因数人侵权行为形态
– 第8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9条【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
– 第12条【数个非充足原因偶然结合造成可分损害的按份责任】
(2)充足原因数人侵权行为形态
– 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 第11条【数个充足原因偶然竞合造成不可分损害的连带责任】
四、《侵权责任法》数人侵权责任条文适用顺序
– 1、确定数个侵权人的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了损害,如果不全是,适用第10条 – 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 2、如果数个侵权人的行为都对造成损害有原因力,先看是否满足第8条 – 第8条 【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 3、如果存在符合第9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适用该款的规定 – 第9条 【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责任连带;
– 4、不符合的,看其是否满足本法第11条的规定 – 第11条【数个充足原因偶然竞合造成不可分损害的连带责任】 ;
– 5、也不符合的,再适用第12条的规定 – 第12条【数个非充足原因偶然结合造成可分损害的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