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应当遵循的4大逻辑规律
作者:杨阳
所在逻辑层次的高低、逻辑严谨的程度、推理演绎是否流畅密切相关。因此,逻辑是所有辩论的灵魂。法庭辩论是基于法律与事实的专业之辩。无论是在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是在质证、辩论环节都离不开逻辑的推理与论证,所以逻辑在法庭辩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庭辩论中,辩论人要想做到以理服人,“辩”出风采,说服法官,那么他的言论就应当符合相关的逻辑规律,必须在论证中表现出思维的确定性、不矛盾性、明确性、论证性。如果法庭辩论中不遵循逻辑规律,论证中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逻辑错误,不仅从根本上影响论证的说服力,而且己方的观点也更容易被对方找到缺口,从而招致对手猛烈的进攻。辩论中必须遵循的逻辑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
一、同一律
同一律就是你在思考论证过程中,所使用的概念、命题、思想等等,都要与自身保持同一,事物要保持确定性,概念保持统一。同一律的基本内容,反映了正确思维必须具有的确定性。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违反了同一律的要求,所使用的概念或者命题没有与其自身保持一致,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偷换概念”和“转换话题”。
例如
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一位律师做了如下辩护:被告王××虽然贪污、挪用公款属实,但他在部队服役期间曾两次荣立二等功,是有立功表现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被告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论证者所说的被告在部队的“立功表现”根本不同于《刑法》所说的“立功表现”,论证者用前一概念替换了后一概念,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
例如
在一次行政诉讼的庭审中,原告律师指出被告人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不合法,依法应当撤销,行政机关的应诉人回答:“没收财物本身不是目的,我们严格执法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一点谁也不能否定”。这里行政机关的应诉人没有就“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答辩,而是答非所问,犯了“转移话题”的错误。
二、矛盾律
矛盾律就是思维不能自相矛盾,思维应该前后一致,不能自我否定。也就是说,对同一个对象不能做出两个矛盾的判断,即不能既肯定它又否定它。由此可见,按照矛盾律的要求来说,实为不矛盾律。人们常说的所谓“不能自圆其说”、“自己打自己的脸”指的就是这种错误。论证和辩论中违反矛盾律的典型错误就是思想的“自相矛盾”。
例如
在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中,有一个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提出四点辩护理由,有理有据,慷慨陈词,听众觉得辩护入情入理。但是,辩护律师在结语中却说:“我同意法庭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公诉人当即表示:“我同意辩护律师的最后意见。”这里律师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免于刑事处罚”的前提是有罪才免于处罚。律师做无罪辩护,又承认其有罪,岂不自语相违?结语中的最后一句话,推翻了自己长达30分钟的辩护发言。
三、排中律
排中律指的是在同一思维或者辩论中,任何一种思想和对这种思想的否定,二者之间必有一真,不可能两种思想都是假的,简单地说,是A是B或者不是A不是B,两者必有其一为真,不可能两种选择都为假的。排中律主要用来保证思维的确定性,在法庭辩论中,违反排中律的要求就会犯“观点含糊”的错误。
例如
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中:
原告律师:请问这种违反程序法的行为是正当的吗?
行政机关应诉人:当然不是……
原告律师:所以你刚刚承认你们所提的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对么?
行政机关应诉人:也不是的……
本案中,行政机关应诉人把观点说的含含糊糊、似是而非,令人捉摸不透,犯了“观点含糊”的错误。
四、充足理由律
还有一个规律,充足理由律,我们要讲理,什么样的叫讲理呢?你对你所论证的观点要给出理由,并且给出的理由要真实,给出的理由必须能够推出所要论证的论点。充足理由律有两个基本的要求:首先理由必须真实;其次理由与推断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在论证或者辩论中,违反充足理由律最常见的例子就是“虚假理由”和“推不出来”。
例如
在一起案件中,辩护人使用虚假理由为被告人辩护:“6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开拖拉机在回村的路上,亲眼看到他妹妹杨某和被害人在路边大树下拥抱,当拖拉机从他俩身旁路过时,被告人听到被害人小声说:‘今晚咱就走,带着那些钱。’这足以证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妹妹有不正当的关系,并想抛弃妻子,和被告人的妹妹一起私奔,被告人一怒之下,砸坏被害人的家具并且伤害了被害人,所以造成被告犯罪,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法庭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理由是虚假的,拖拉机在路上行使要发出很大的声响,怎么可能听到路旁两人小声说话呢?本案中,辩护律师就犯了“虚假理由”的错误。
例如
某法院在一起盗窃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论证:“被告虽然盗窃属实,但是被告之所以进行盗窃,确实是由于他的工作没有得到妥善安排,生活困难,因此建议法庭从轻处罚。”辩护律师诉诸与本案无关的案件事实,无法联结法律规定而得出他想要的结论,犯了“推不出来”的错误。
结语
现行的庭审模式要求法律人不仅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深厚的法律功底、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还要具有丰富的逻辑知识、高度的逻辑修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在法庭辩论中思路清晰、论证严密,灵活运用各种论辩技巧,在关键时刻能一语击中对方要害,从而在法庭辩论中取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