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个小朋友转发了我的文章,说:“想起当时自己在北京找房子,毫无经验,大冬天的拖着个箱子到处乱转,后来还遇到个黑中介,虽然凭借着自己精湛的演技,出色的表演和傲人的智慧,摆脱了他,但想想还是有点害怕的!无论在北京还是哪,找房的套路都差不多。突然好想发起个话题,题目就叫《说出你,孑然一身,在北京找房或搬家的心酸往事!》”
故事虽是个例,听来却很耳熟。在北京租房,谁没碰到过点糟心事呢?
租房难,一方面因为缺乏经验,另一方面也是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保护。在今年5月份之前,关于租赁关系的法律仅在合同法第13章租赁合同第212-236条有相关规定,很不具体。
好消息是,2017年5月19日住建部发布了《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章住房租赁部分详细规定了房东和房客的权利和义务,为了将来不吃亏,一定要牢记~没耐心看法条的,可以看红色部分小租的解析。
第六条 租赁住房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形式的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也就是说,租房必须签合同,任何没有合同的租房都是耍流氓!
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住房,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房东有义务保证住房的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危房、空房等没法住人的房子租出去可是要追究责任的!同时租客也需要提供身份证,否则可能租不到房子~
最重要的是:房东不能暴力、威胁强制驱逐房客!这条很给力啦,再也不用担心住着住着莫名其妙被强制赶走了!这条我们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务必要牢记!
第八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条主要是约束房客,要保护好房子,不能因为不是自己家,不心疼,就瞎折腾。
第九条 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的标准。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划了一条多大面积房子最多住多少人的线,作用相当于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字由当地政府因地制宜来制定,那种小空间里挤了很多人的群租房显然不行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也不允许出租用于居住了,以后碰到出租这些的黑心房东,该举报的就举报吧~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划重点:房租应该月付!房租应该月付!房租应该月付!押一付三什么的可以成为过去时了。还有,合同没约定的情况下,房东不能单方面涨租金,全方位保护租客。以后政府还会定期公布租金平均水平,租金定价也有了参考。
第十一条 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三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当事人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鼓励长租,如果租期不确定,房东要回房子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临时要求收回房子的,房客有权拒绝!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类似自如寓)的话,如果租客没要求租期减少,默认至少租三年,也就是说,没有特殊约定的话,至少三年房租不变~
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的,当事人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办理住房租赁备案。
办理住房租赁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租房要备案,虽然多一道手续有点麻烦,但备案后双方权益也有了更大的保障,意味着你们的租房合同在官方挂上号了,一旦有了纠纷,谁也别想抵赖!
第十三条 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承租人可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并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办理住房租赁备案后,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租房合同可以领居住了(其实现在已经可以了),房租期满以后,原来的房客有优先租房权,至于怎么个优先法,这里面空间就比较大了。
第十四条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划重点:房东不能无故扣留押金!房东不能无故扣留押金!房东不能无故扣留押金!租房合同中必须约定返还押金的金额和时间,然后,按时退押金!不退押金的,要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如证明房客破坏了房子)为何不退才行。
第十五条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可以进入租赁住房情形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进入租赁住房并提前通知承租人。
划重点:房东不能擅闯出租房,这是违法的!哪怕确实有事要进,也需要提前通知租客。虽然这是基本道德,但无耻房东太多,还是强制规定更让人放心。
第十六条 承租人可以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住房;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体规模和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房客不能擅自转租房子,如果合同里没明确允许,需要事先征得房东同意。职业二房东也要受法律约束哦,达到一定规模需要工商登记,否则就是非法经营了。
第十七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但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二)未经出租人同意将住房转租或者出借给他人的;
(三)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
(四)利用租赁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房客不按时付房租、擅自转租或借住给别人,擅自拆房改房,在房子里违法犯罪等情况下,房东可以解除合同,对付无赖的租客,房东也有招啦。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租房有纠纷?找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政府不能再甩锅说租房纠纷不归他们管了!
祝大家都能找到心仪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