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与借条虽然都是以借贷为中心,但是持有借款合同和借条两者大法律证据效力有很大区别。这关乎到法院借款证据的认定。
「 本文目录 」
01借条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02借款诉讼中的注意事项
03借款合同与借条模板
01借条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1、成立的方式不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也就是说,借款合同是书面成立的,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借款事项(主要包括:借款金额、利息、违约责任等等)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合同成立。
借条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立刻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出借人)向对方(借款人)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具借据。
也就是说,借条中的贷款方持有借据,则即能证明借款行为肯定发生。
2、“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也就是说,借款合同的签订并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已经进行了合同约定的交易内容---不能证明借款行为实际发生过。
借条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出借人交付,所以,出借人“持有”借条,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3、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成立与合同义务履行(即借款行为的实际发生)没有必然联系。
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只凭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借条,按照民间使用借条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条,并将借条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条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条,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如果借条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条,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债务人违约。
02借款诉讼中的注意事项
最后,关于借条和借款合同在诉讼中的注意事项:
1、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条时,都要预留一份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若借款人为了信息安全,可以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本复印件仅用于办理xx使用,再复印无效。”
2、民间借贷中,利息一定要约定明确!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在诉讼中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为3年。明确约定合同还款日期的,从还款之日起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可能丧失胜诉机会。
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债务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无论是现金交易还是银行转账都要保存好凭证。现金交易,最好要有见证人;银行转账要保留好银行的转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