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王艳在工作中表现优秀,受到领导重视。某日,王艳的同事向公司揭发其大学毕业证书系造假,并查证属实。公司为此向王艳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条延伸
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就是公司可以合法解雇劳动者并且不用赔偿的六种情形。现实中使用比较多的是该条款中的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针对第二项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想证明劳动者违纪还是有一定的要求的,不能说劳动者只要有违纪行为就可以被解雇,要达到严重违纪才可以,所以在此也提醒一些用人单位不要轻易的去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案情分析
在该案例中,王艳学历造假,依据上述法条,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雇王艳适用的法条是合同法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因为欺诈而导致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在本案中,公司对王艳的解雇是合法的。
问答小环节
问:那如果王艳隐瞒了她结婚的事实被公司发现了,那公司还能合法解雇她吗?
答:这就要看她隐瞒的这个事实与劳动合同的履行之间有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没有必然的联系,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够据此解雇劳动者。在该案中,学历造假应该是跟王艳的本职工作是有必然联系的。所以,也不能一概的说只要劳动者有信息造假的情形就一定能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还是得对其中的必然性进行判断。
法条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条延伸
第四十条与第三十九条同样是解除劳动合同,但第四十条较第三十九条而言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我们把这个前提称为“代通金”。代通金就是指代替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的补偿金,简称代通金。
THE END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即使用人单位解雇了劳动者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的补偿金,而四十条是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大家要记住两者的区别哦。
编辑:律宝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律藏宝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