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影视圈的黑马小马奔腾,在创始人李明突然离世,深陷被清算的危险边缘后,终于等到了最终审判,那就是小马奔腾的几位股东,需以6.35亿回购建银文化所持的15%股权,而李明的份,则由其遗孀承担。然而,这份债务当真要落在遗孀肩上吗?而小马奔腾之所以沦落到这个局面,只是因为核心人物的突然离世吗?
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我们就要时光倒回,从头说起。
曾被资本热烈追逐
李明带领着小马奔腾从2009年开始,将公司影视投资核心转移到电影方面后,小马奔腾便开始在资本这片草原中,越跑越快。比方说,小马奔腾还有多部电视剧的首发平台,在央视1套等热门平台,好多电影几乎是话题性与里程碑式的。
尤其是在2011年,小马奔腾出品的电视剧《三国》虏获多项大奖,电影《将爱情进行到底》上映6天票房破亿。同时,不仅赢得了上市前的最后一轮融资,也吸引了超过40家机构给自己投资。
随后,小马奔腾还创造了当时中国影视业最大的一笔融资:由建银国际文化产业基金、开信创投、信中利以及清科创投组成的投资团队胜出,建银国际文化产业基金领投,金额达到7.5亿元。这个数字超过了华谊兄弟和保利博纳的IPO募资额。
补充协议埋下隐患
但是,金融家不是慈善家,他们都希望自己的投资能够拿到收益,如果不可能,至少也不能就这样打水漂,全部被亏损。所以,投资方也好,被投资方也好,都要签署一份协议,用来在不同时期保障自身的权益。
就这样,作为投资方的建银文化,与李明、李萍、李莉及其他相关主体签署了《关于北京新雷明顿广告有限公司的增资及转股协议》,约定建银文化以受让北京新雷明顿广告有限公司(该公司于 2011年12月改制并更名小马奔腾)股权(即李莉持有的部分股权)和直接增资两种方式成为小马奔腾股东,最终持股比例达到15%,入资额4.5亿元,成为小马奔腾的第二大股东。
这么一看,好像也没有什么。可偏偏,在这份协议之上,还有一份《投资补充协议》又称“对赌条约”,而这才是真正给小马奔腾带来隐患的根源。
补充协议中有一条是: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 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则投资方建银文化有权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任何时间,在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要求小马奔腾、实际控制人或李萍、李莉、李明中的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建银文化所持有的小马奔腾的股权。
也就是说,如果小马奔腾没有在2013年底前完成上市的承诺,那么签署这份协议的人,就都要受到仲裁。可惜的是,小马奔腾没能创造奇迹,更没有兑现承诺。
据称,当时的状态是这样的,2014年1月小马奔腾前董事长李明的去世,公司内部开始陷入混乱,业务发展停滞,本想靠着《太平轮》翻身,却不料遭遇惨败,资金链还出现断裂的情况。
直到2014年11月中旬,依然没能打赢一场翻身仗的小马奔腾,开始面临清算拍卖的命运。建银文化也由此对李莉、李萍以及其他李明亲属提起仲裁,准备拿走小马奔腾的全部家当。
股权混乱才是致命问题
如果只是“钱”的对赌,那么我相信小马奔腾的实力,总能再通过一部或者几部电影赚回来,更不会令其一蹶不振。说到底,这张对赌条约,带来的影响不光是对“钱”,也威胁到了小马奔腾内部核心。
因为小马奔腾是典型的家族企业,李明在世时,姐姐李莉是副总裁,掌管集团财务、人事方面事务;妹妹李萍负责集团旗下北京新雷明顿广告有限公司;妹夫李立功担任小马奔腾电视剧总经理。
所以,当李明去世后,内部便开始了一场夺取公司控制权的的年度大戏。具体内容无须赘述,想必大家也能想象到了。
而这个问题,也是后来被判决需要帮李明还债的遗孀金燕,一再强调的问题。如果说,她是公司董事长,那么让自己掏钱是理所应当,职责所在,可偏偏自己被人抢了位置,和公司没有过多关系的情况下,为何还要让自己负担这个钱呢?
王昊点评
说来说去,如果李明在小马奔腾顺利发展的过程中,着手搭建更加专业与分工明确的股权架构,那么不论哪个核心人物离去,都不会引发利益相争的情况,更不会导致公司管理层混乱,妨碍正常运转的局面。
所以,清晰完善的股权结构,明确各自的职责,是每一个家族企业都需要注意的问题。
再者,若不是小马奔腾在上市的时候举棋不定,一再纠结到底是选择中小板还是创业板,或许也不会使现在的局面扑朔迷离了。
那么,对于小马奔腾“对赌条约”的失败,金燕到底是否应当为其还债呢?而法院根据《婚姻法》24条判定的内容,到底应当怎么理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