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庭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1947年的5月,日本政府颁布了《教育基本法》,该法明确提出了家庭教育的概念,并将其归入社会教育的范畴,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在家庭教育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949年,根据《教育基本法》的精神,日本政府颁布了《社会教育法》,该法将青少年和成年人的教育活动,归入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范畴,这些规定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初步确定了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
除了国家层面的立法外,日本各地也高度重视家庭教育立法工作。比如熊本县制定的《熊本家庭教育支援条例》,条例中有“父母的学习”和“成为父母的学习”。所谓“父母的学习”是指监护人根据儿童不同的发展阶段,学习相应的家庭教育及育儿知识等,以便更好的胜任父母的角色;而“成为父母的学习”是指儿童学习家庭的责任以及育儿的意义等有关为人父母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