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小李的房屋出租给小王居住,约定租期为一年,若小李在小王租赁期间卖房,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小王。2013年年中小李把房子卖给小赵而且已经过户,当小赵上门要求小王搬出房屋时,小王一脸懵逼,同时想起业主小李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有相关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小王,故将业主小李告上法庭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小李赔偿20万,小王有优先购买权,小李跟小赵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分析:
1.小李卖房前未在约定期限内通知租户小王,损害了小王的优先购买权,有权要求赔偿。
2. 小李和小赵签署的买卖合同不因此而无效,小赵在买房时是善意的(即不知房屋已经出租),且已经过完户,小王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3.如若房屋未过户那么租户小王仍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合理期间主张,同等条件下优先小王购买。
最终法院判决:小李因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被判向租户小王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小李与小赵买卖合同有效,客户在实地看房时应询问房屋出售人,核实房屋是否已出租,如房屋已经出租,需要告知出售人在出售房屋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限(如已出租)租金的分配,如果租户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签约前需要其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喜欢文章的记得给个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