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遇到一个奇葩案件,足以颠覆三观。
案情:二十年前,甲男和乙女办理结婚证。甲男称不是本人所签名,是甲男父亲一手办理为多一人口多分点土地。办理结婚登记后甲男也没和乙女共同生活。
乙女用假身份证号码登记后,返回外地原籍生活,用自己真身份证结婚生子。
后来,甲男本村另有一女,年龄较大,已经结婚,用甲男和乙女结婚用的假身份证换上自己照片,利用年龄优势外出打工,假证使用至今。
现甲男喜欢一女,准备结婚,民政局告知自己已婚,离婚后才能结婚。甲男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结婚证败诉,上诉期没有上诉,行政判决已经生效。
甲男结婚不成离婚也不成,走投无路,欲哭无泪。
解决办法:只能撤销结婚证才能结婚。法院无法判决甲男和乙女离婚。因为和甲男结婚的身份证上的照片是本村另一妇女,而结婚证上的是乙女的照片,乙女的真结婚证已经结婚生子。故身份证和照片不符合,不能通过离婚解决人身关系。
调取与该男结婚的乙女用的假身份证,和乙女的真身份证,提供证据后,去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以身份证虚假为由,要求民政局撤销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