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重大疾病,是否能撤销婚姻
案情介绍
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双方没有性生活,女方怀疑被告有性功能障碍方面疾病,和被告交流后被告承认有这方面疾病,并且承认吃过的中药也是治疗这方面疾病的。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就医,并陪同被告就医,但仍不能治愈,因此双方分居。因被告在结婚登记前隐瞒性无能这一重大疾病,导致双方不能有正常性行为,被告在婚后欺骗女方,造成可以治愈的假象,给女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这一婚姻关系应予撤销,同时被告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
法院判决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认为:本结婚系男女双方自愿行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仅依据门诊就医处方,不能证明赵某患有重大疾病,并未尽到婚前告知义务,故杨某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以及赵某赔偿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杨某与赵某婚姻感情基础尚可,双方均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理性正确对待婚姻中存在的问题,本着有利于家庭和谐的态度,积极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类案判决
Z 女士以 W 先生婚前隐瞒其所患有的性功能障碍疾病为由,将 W 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双方婚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 Z 女士与 W 先生的婚姻,W 先生赔偿 Z 女士精神 损害抚慰金 5 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勃起功能障碍属于性功能障碍的一类,该疾病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对方的 重大疾病。本案中,W 先生明知自己患有上述疾病,但婚前未如实告知 Z 女士,导致 Z 女士在不 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结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撤销婚姻的条件。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鉴于 W 先生认可 Z 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院认为,性生活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是男女结合的婚姻中的重要部分,是生育后代的基本条 件,因此,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从民 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