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什么是虚假宣传》
知识产权律师陈晓蕾
【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禁止虚假或误解宣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律师观点】
虚假宣传纠纷,具体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引发的民事争议。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假宣传,应当把握两个基本要件,即(1)宣传的内容与事实不符;(2)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我国《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应当明确的是,并非任何虚假宣传行为都具有民事诉讼的可诉性,只有满足虚假宣传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同时又对经营者造成直接损害的,该经营者才有权利提起民事诉讼。
不论经营者是否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其他经营者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才涉及该经营者应否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问题。
律师在代理虚假宣传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区分行为人的虚假宣传是否给己方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害,并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即使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也并非都是经营者可以主张民事权利的行为,也应当符合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和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这三个基本条件。
如果未给己方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害,则其对此虚假宣传行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但可以向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举报、通过行政管理途径及时制止行为人的虚假宣传。
知识产权律师陈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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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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