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纰漏被查(2)
值班的夜里十一点二十左右,有一男一女两个人要进入单位,经询问是案件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心的规定,夜里十一以后,除了安检和二门岗两班换班人员之外,其余人员禁止进出。
若有人必须进出的话,与中心值班人员联系,经过允许后才能放人,我按照上边的程序,让这个男人登记以后,我拿出测酒设备,准备测试对方是否饮酒。
这时候我才发现,我还不会使用测酒设备!我只好放弃测试,凭肉眼观察对方的表面,并且询问对方是否饮酒,此人说只喝了一瓶啤酒,我近距离观察对方,面部表情并没有饮酒造成的异常,也没有嗅到酒精气味。
于是我觉得已经达到了执行标准,就放人进入单位,其实有两个条件,我都忽略掉了,一个就是没有使用测酒设备完成测酒,更严重的是第二个。
第二个更严重的错误是没有让与他同行的女人登记!而且事后发现此女子并不是中心里的相关人员。
后来了解了才知道,第二天白天,就是我下班以后,夜里中心值班人员张聪,在单位里碰见了上面说的没有登记的女子,她说这个人并非中心的工作人员,她是怎么进来的?
于是中心调出监控排查,发现问题出在我身上,于是就有了同事王行辉和翟修军,相继通过电话告知我的情况,中心明确了我的两个问题,一个是拿了测酒设备,却没有测试。
第二个问题是,那个与男子一块进入单位的女人连登记都没有。中心将问题通报给了物业,那个叫张倩倩的女物业经理,在我今天去上班以后,在我们值班室里,给我上了一课。
我在答辩中这样说到:首先,我承认错误,并吸取教训;其次,我叙述了当时的整个过程,并且详细解释了我当时的想法。
针对那两个错误,我做了下面的阐述:第一个错误非常简单,就是我作为一个新入职人员,居然不会使用测酒设备,但我辩解说,当时虽然没有测酒,但我通过自己的观察和判断,主观臆断此人可以进入单位。
第二个问题,就是没有登记同行的女子,我是这样辩解的:首先,我是一个新人,对于中心内部人员是否允许带家属进入单位,不太了解。
第二,那天是中秋节之夜,工作人员与家属团聚一下,应该是情理之中的事,当时的我只凭经验和想当然的理由,就放人进入单位,是我个人的失误。
我实事求是的诚恳态度和检讨态度,也让物业经理张倩倩没有过多的责备和批评,只是让我们提高工作严谨性,重视每一个工作步骤,特别是不要擅自做主。
应该把每一个不明确的人和事务,汇报给中心,让中心给出具体答案,然后按照中心的标准执行就对了,即便出了问题,也是中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