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一则新闻刷爆网络,引起轩然大波。
29岁的香港女留学生黄博把英国母校安格利亚鲁斯金大学告上法庭,痛斥学校教育质量:“文凭如废纸,工作找不到”。
她表示,状告母校是为了警醒其它留学生。
而校方则坚称:找工作不是合同范围内的职责。
伟大的思想家马克思教育我们,要用唯物辩证法来看待问题。
学生找不到工作,并不仅仅是学校的问题,难道学生就没有问题吗?
别人和你在一个班级,一起考试进来的,为什么别人能够找到工作,而你找不到工作呢?
为什么不从自己的方面思考问题的原因呢?
下面从法律上来分析一下学生与学校之间到底有没有合同关系,以及学校有没有给学生承诺包学生找到工作?
首先结合案例看一下学生与学校之间是否是合同关系。
案例一:2005 年,王某因宿舍设施不到位导致其患病精神失常,诉中国农业大学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例二:2006 年,重庆大学生王某以讨要教育消费知情权为名将母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公示学费项目,履行其告知义务,以维护自己的教育消费知情权。
上述法律纠纷案件的主体虽然也是学校和学生,但却并非因学校行使管理权而引发,而是因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产生异议,其诉讼标的焦点是学生所交费用的返还以及损失的赔偿,属于财产类纠纷。显然,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纠纷,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纠纷。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基础——合同关系
通过分析、对比高校与学生众多法律纠纷案件,可以看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复杂结构的法律关系,既包括隶属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又包括平权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从教育的社会定位、基本属性以及从学生与学校构建法律关系的基础、目的、过程、内容等方面看,平权型法律关系(主要是合同关系)是学生与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这是因为:
首先,根据宪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公民享有受教育权,而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有赖于其与学校法律关系的建立。
公民通过一定“法律事实”与学校建立起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实现自身的受教育权。学生与学校围绕着受教育权的实现,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缺少民事法律关系的构建,公民难以实现其受教育权。
其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高等教育办学主体日趋多元化,高等教育已经转变为“大众教育”,相当一部分学生必须付出一定的、甚至是昂贵的成本才能进入大学。高等教育成为公民个人提高自身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的一种途径或方式,更多体现了学生和学校的一种主观意向。学生缴费上学有偿接受“教育服务”,而这种“教育服务”的有偿提供与接受正是基于合同联系起来的。
再次,从高校与学生关系形成过程看,招生、报考、录取和注册显然是一个形成合意的过程,充分体现了高校与学生的意思自治性。
在法律实践中,关于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还有监护关系说、特殊民事关系说、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说等观点。
即使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学校从来未向学生做出保证,承诺学生在本学校毕业后一定能够找到工作。
而且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随着大学的扩招,现在大学生也越来越多,工作岗位并没有随着大学生的数量同比例的增加,最终导致部分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
在大陆,只要你肯干,肯定有工作,谁也不是一开始就做公司CEO的。
做好自己,脚踏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