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言君赵鹏
在当事人不承认的情况下,如何证明他们曾于某天在车里搞了“车震”呢?
近日,我国台湾地区两级法院为这一问题产生了分歧,原因是对于同一份证据,两位法官分别运用经验法则,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
当然,搞“车震”能被送上刑事法庭,那是因为在台湾地区,一个古老的罪名仍存在于刑法典中,那就是——通奸罪。
01
只因未关行车记录仪
据台湾《联合报》2016年8月2日报道,台湾籍已婚男子吴某与一刘姓女子于某日白天在吴某车内偷情。
但在此过程中忘记关闭行车记录仪,导致记录仪将该时间段内吴某与刘某在车上的对话以及其它声响记录了下来。此后,吴某妻子发现了行车记录仪上的记载,认为丈夫与他人通奸,遂报案。
法条链接
台湾《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我国大陆地区刑法并不处罚通奸行为,台湾地区的通奸罪,是指“婚姻关系外,男女双方自愿进行的生殖器相接合的行为,又称和奸,区别于强奸。该罪有两个特别要件:一是主体为有配偶之人;二是与他人有性行为。”
因此,本案认定事实的关键,就是吴某和刘某在车上是否发生了性行为?对这样一个事实,最直接的证据莫过于当事人的承认,但吴某和刘某均对此否认,强调双方有暧昧互动,但绝无生殖器接合。于是,法官只能通过行车记录仪记载的声音进行判断这一关键事实。
02
两级法院的经验判断
证据摘要
行车记录仪中的声音
播放记录仪,可听到疑似吴某与刘某交替发出的呻吟声、接吻声,另有车辆座椅摇晃的背景声音。
最重要的是,录音中还有二人情欲对话,关键内容有:
吴男:
这个动作很难脱衣服……有深吗?有爽吗?
刘女:
好深,受不了了,好硬。
对这些对话,吴某和刘某都承认是自己所说,但仍否认双方有发生性关系,其中吴男辩称这是他们在暧昧互动过程中臆想出来的。问题来了,这一证据能否证明双方有性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
“记录仪中双方的对话虽有情欲内容,另有呻吟及座椅摇动声音,但大白天(事发在当天下午1时许)在车内性交不是常态,不能以想象、猜测推断两人性器官接合。”
据此判决刘某、吴某二人无罪。
案件判决后,检察官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对话有不少情欲用语,并有男女交叉呻吟声、亲吻声及椅垫摇晃声不断,明显可见两人进行性行为。”
据此改判吴某、刘某二人有罪,分别判处四个月、三个月徒刑。
03
排除合理怀疑?
时至今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已经被广泛应用到很多国家的刑事审判实践中了。但这一标准其实本身就有暧昧性,尤其当案件事实需要借助经验法则去证明的时候。
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人都会有这样的感触:诸如密室杀人、性犯罪等案件,往往缺乏直接证据,此时需要结合各种间接证据,依靠经验判断有没有其它合理的怀疑。
尽管人们普遍认为:“据以作出无罪判决的合理怀疑不能太微弱或太不确定,这种怀疑必须是一个正直的人在冷静地分析了全部证据之后所出现的有理性的怀疑,必须是不受诉讼双方影响、不存在先入之见、不受恐惧干扰的一种良心上的怀疑。”
但是,由于每个人的思维方式和经验观念不同,所以不同的司法官基于同样的证据很可能会得出相反的结论。
比如这个“车震”案件。
吴男关于双方之间的情欲对话是主观臆想的说法并非没有道理,因为人类在情欲冲动时所说出的话,很多都是夸大甚至臆想虚构的,而男女之间的暧昧互动也足以制造出那些被记录仪记载下来的声音。这恐怕是一审法官判定无罪的主要理由。
然而再深想一步,如果吴男所说的辩解成立,那么二人之间的那些对话、呻吟就很可能属于性关系的“前戏”。在前戏已经做到那么充分,干柴烈火烧到那么浓烈时,如无意外,性关系是不是也必然会发生?当然,没有听到记录仪中的完整的录音,谁也不能臆断。
04
结语
司法工作的难点往往不是法律适用争议,而是事实认定的分歧。但事实认定往往又不是法律问题,任何心智健全的人都有判断事实的能力,并且这种能力据说是无法通过努力训练就能提高的。
那些采陪审团制的国家,大概就是出于这样的原因,把事实判断的权力交给社会大众,并要求一定数量的人得出一致结论时,法律上才会判定事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