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则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劳务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其外在表现形式与劳动关系非常相似,从现象上看都是自然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一方支付报酬。在此情况下,如提供劳动一方主张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二、法院判例

高姣姣与珠海市魏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1)2014.12:高姣姣(原告)进入珠海市魏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从事卫生清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

(2)2015.1.20:珠海市魏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支付高姣姣(原告)报酬,并解除其与高姣姣的工作关系。

(3)2015.2:高姣姣(原告)向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驳回了高姣姣的全部仲裁请求。

(4)2015.3:高姣姣(原告)不服仲裁,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魏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5)2015.6.1: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113号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高姣姣为被告魏玛公司打扫卫生,不受魏玛公司制度约束,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判决驳回原告高姣姣的全部诉讼请求。

(6)2015.6.8:原告高姣姣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7)2015.9.24: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683号二审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高姣姣与魏玛公司成立何种法律关系。现实生活中当劳务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其外在表现形式与劳动关系非常相似,从现象上看都是自然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一方支付报酬。

因此,在对二者进行认定时,不能只单纯从表现形式上去判断,还应从法律事实和证据规则上进一步审查、把握二者的主要区别:

1.双方关系的性质上,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而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如降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这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最重要区别;

2.工作内容上,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内容一般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过程主要依靠提供劳务一方独立完成,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往往需要其他人协调配合完成;

3.形成条件上,劳务关系一般只需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成立,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具有临时性的特征,而劳动关系的确立还需要经过较为正式的招聘程序,并常以工作证、入职证明等形式表现出来,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征。

从本案查明事实和双方诉辩意见来看,首先,高姣姣认可其自己负责记录上下班的时间,其在仲裁中提交的考勤亦是自己所做,与公司股东等人一起负责打扫卫生、接待等,从中可知,其与魏玛公司的其他股东处于平等位置,亦未受到魏玛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不存在隶属关系;

其次,高姣姣所从事的打扫卫生等工作亦不属于魏玛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自己独立工作即可完成;

最后,高姣姣进入魏玛公司工作是经人介绍,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并未经过正式的招聘程序,也未约定工作期限,其实际工作时间亦只有一个月,由此可见,双方关系体现出一种临时性的特征,不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

综上,本院认为高姣姣与魏玛公司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

四、风控建议


如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招聘诸如兼职清洁工、装卸工等临时性工种的劳务人员,为避免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风险,建议在双方建立劳务关系时,做到如下几点:

一、双方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务合同,约定自然人提供劳务的内容、期限、劳务费用的发放、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尤其要特别约定双方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自然人一方不得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主张。

二、在劳务合同中尽管不要出现要求自然人一方遵守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表述,因为既然是平等主体的劳务关系,那么劳务使用的单位一方,是没有权利要求作为提供劳务的自然人一方,遵守其制作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如有相同或者类似的约定,在实务中极易被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相互之间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近而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三、自然人因提供劳务所收取的款项应当是劳务费用,而不是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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