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7月16日通报:“7.14”江汉饭店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事故责任调查迅速启动。10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
包括:
江汉饭店法人、董事长兼武汉合汇置业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杜某某
武汉聚鑫全向物质回收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彭某某
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何某某
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某
公司项目经理邓某
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杨某
武汉聚鑫全向物质回收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余某某
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王某某
电焊帮工韩某某
电焊工郭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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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7月14日15时12分,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245号江汉饭店发生火灾,武汉消防救援支队119作战指挥中心接警后,迅速调集江汉、江岸、天门墩和汉正街消防中队,共17台消防车、8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现场判断为江汉饭店外立面改造引发火灾,起火部位为五层楼楼顶,燃烧物质为木材等。经过消防紧急处置,当日下午17时左右明火已经被扑灭,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饭店房顶的房顶已被烧垮。当时初步查明,起火原因系电焊工在二楼室外阳台用电焊切割铁架火星引起。
如果工地发生火灾,哪些人会被拘留处罚?
下面这些事故案例请参考:
案例一:动火人被刑拘
2018年6月21日20时03分许,建行西安南大街支行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9.45万元。
事故经过:嘉森装饰公司杨会军、侯松林、醋世玉、王海军、彭传发、强金龙六人吃过晚饭后, 19时50分许,开始加班拆除最后三根屋面外挑架。杨会军作为现场负责人指挥侯松林、醋世玉、王海军三人进行拆除作业,强金龙和此前在地面负责警戒的彭传发在屋顶切割铝合金管道。未取得电焊作业操作证的侯松林使用电焊机切割第一根屋面外挑架钢管与网架间焊点时,被吹落的高温液态金属及氧化物掉落至下方临时搭设的人行通道顶部,引燃密目防护网、门柱装饰品,致使竹片脚手垫、办公大楼外立面铝塑板、木工板进一步燃烧,导致火灾发生。铝塑板和建筑物主体之间的空隙在火灾发生后形成通风烟道,上下压差加剧火灾区域内可燃材料燃烧,办公大楼部分办公室受损。
事故原因: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侯松林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无证违规使用电焊机切割、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电弧切割防护钢管与网架间焊点时被吹落的高温液态金属及氧化物落至下方临时搭设的人行通道顶部,引燃门柱塑料装饰品、脚手架密目网,是造成此次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事故处理:嘉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侯松林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作业前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录《特种作业目录》第2.1条之规定,无证违规使用电焊机切割、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电弧切割防护钢管与网架间焊点时被吹落的高温液态金属及氧化物落至下方临时搭设的人行通道顶部,引燃门柱塑料装饰品、脚手架密目网致使火灾发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侯松林的上述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 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总包负责人被拘留
3月10日16时许,位于郑东新区龙子湖北路卫华工程机械研究院科研楼建筑工地,一栋在建办公楼屋顶平台发生火灾。着火物为空调外机和空调外机外包装材料(泡沫、包装木板),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不再只是损失的大小问题,更严重的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倒逼相关单位必须采取问责和处罚!)
根据消防人员的调查,郑东新区卫华工程机械研究院科研楼建筑工地火灾,起火点位于该建筑屋顶平台上,着火物为空调外机和空调外机外包装材料(泡沫、包装木板)。经调查,空调施工单位火灾发生时并未进行作业。起火原因为,当时正在进行幕墙施工的工人抽烟,丢弃的烟蒂引燃了空调外机外包装材料。目前项目总包负责人已被姚桥派出所行政拘留,辖区消防大队责令该建筑工地停止施工,并进行立案处罚。
案例三:电焊工和安全员被拘留
2018年1月5日10时40分,松山湖北部某工厂在建工地发生火灾,起火建筑为一栋4层高的在建厂房建筑,框架结构,占地2770.49平方米,起火部位为楼顶一个冷却塔,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因正在安装设备冷却塔,电焊工不慎操作,焊渣掉到冷却塔内的填充物引起火灾,所幸并无人员伤亡。
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松山湖大队在通报中称,经查实,起火原因系东莞松山湖北部某工厂在建工地厂房楼顶在冷却塔安装施工过程中,作业员李某在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使用明火作业(电焊作业),焊渣溅落并引燃冷却塔内的可燃过滤棉而引发火灾。而黄某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指使李某在施工工地违反消防规定,冒险作业,引发火灾,未履行现场监护职责。经调查询问,电焊工李某及安全负责人黄某对火灾原因认定无任何异议,并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松山湖消防大队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黄某和李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目前,李某和黄某已于火灾发生当晚被送至东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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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施工负责人被拘留
1 月 3 日上午 10 点多,位于东莞市南城闹市区的一在建的工地发生大火,浓烟滚滚,甚至可以见到工地顶层的明火,所幸并无人员伤亡。
经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调查,起火原因系南城区某在建工地楼顶做避雷网格作业员卢某进行电焊作业时焊渣溅落并引燃周围易燃保温泡沫棉,引发火灾。
而陈某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 , 指使卢某在施工楼栋铺满易燃保温泡沫棉的楼顶施工现场进行电焊操作,且未履行现场监护职责,指使他人冒险作业引起火灾。经调查询问,电焊工卢某及施工负责人陈某对火灾原因认定无任何异议,并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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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终,南城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卢某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对陈某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目前,卢某和陈某已被送至东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施工现场的防火和消防怎么管?
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一建立防火制度
(1)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
(2)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数的10%。
(3)建立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二施工现场动火审批程序
(1)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如钢结构的安装焊接。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域内。
2)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 各种受压设备。
4)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二级动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三级动火: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
(4)动火证当日有效,如动火地点发生变化,则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三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平面图、施工方案均应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材料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
(3)施工现场夜间应设置照明设施,保持车辆畅通,有人值班巡逻。
(4)不得在高压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确保使用有效。
(6)土建施工期间,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同时敷设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7)危险物品之间的堆放距离不得小于10m,危险物品与易燃易爆品的堆放距离不得小于30m 。
(8)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存放间距不得小于2m,使用时距离不得小于5m ;距火源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
(9)氧气瓶、乙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得使用。
(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
(11)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有相应的方案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2)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地政府关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规章、规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必须成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各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包括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应急预案及演练、消防组织机构、消防设施平面布置、组织义务消防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