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选项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由此,夫妻人身关系的问题,优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本题中双方自2011年在北京定居,到2013年,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并作为其生活中心,故中国即为共同经常居所地。A项中的姓氏问题属于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应当适用中国法。
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应否同居的问题也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畴,应当适用中国法。
选项C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该条的适用既针对婚前财产也针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双方定居在北京且没有选择,则应该适用中国法。
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双方可以协议选择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本题中甲国是金某的国籍国,所以双方可以选择甲国法。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1.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姓氏权、同居义务、忠贞及扶助义务、住所决定权、从事职业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夫妻之间的代理权等内容。由于各国政治、经济、社会风俗、历史传统和宗教信仰的不同,它们对这些问题的规定多有差异。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