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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局有权调整。
这个应该是堵漏条款,举个例子,比如公司要向个人有偿借款,但是有偿是要交税的。
但是如果个人先通过借款给老板(个人和个人借款税务一般不监控),老板无偿借款给公司是不是可以避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呢?
所以为什么涉及关联方无偿借款税务上有被核定的风险我想可能是为了堵住类似漏洞,哪怕是关联方股东借给公司,也有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企业无偿把资金借给股东使用,视同销售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而股东无偿把资金借给企业使用,不视同销售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从上面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范围可知,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股东使用并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股东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如果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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