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郡县制,如何对毫无血缘关系的地方官员进行监督和制约,秦始皇使用了三招。
第一招是起始于商鞅变法时期的严刑峻法,秦帝国在统一六国之前,就建立了最为严苛的法律。
关于秦朝法律的严苛,说了小故事。话说公元前209年,秦始皇大搞国家工程,修筑长城、镇守岭南、修建阿房宫、建造始皇陵。在这些庞大的国家工程中,有个微不足道的小工程,就是从阳城(今河南登封)调派900名民夫去防卫渔阳(今北京密云)。
阳城的地方官员派遣两名军官押送着900民夫,军官又民夫当中挑了两个人担任屯长负责具体管理。这两个人一个叫陈胜,一个叫吴广。
恰逢七月,天降大雨,道路被洪水冲毁,困守难行,照这样下去,肯定会延误到达渔阳规定的期限。延误军机,按秦朝法津,当斩。900个人头,眼看就要滚滚落地。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横竖是个死,不如造反,或许会有一线生机。
第二招是贵族与地方官员,地位与权力之间的互相制衡,这才是郡县制的关键。
秦朝消灭了分邦建国制度,但并没有消灭贵族。在派遣地方官员行使地方管理权力的同时,中央集权还派遣了驻地贵族。官员拥有权力,贵族拥有身份,这是体制内政治地位同等并行的两个独立存在。
同等并行,意味着地方官员在行使政府权力时不敢肆意妄为,因为有贵族在一旁虎视眈眈地监督着,官员在地方上的所作所为,作为贵族有权力进行监督,有权力直接向最高统治者汇报,而地方官员所拥有的权力,针对的是庶民百姓,不能对贵族进行生杀予夺。而贵族没有行政权力,他只有贵族的地位,这个地位说白了就是每年拿着年薪,好吃好喝地供着你,但是什么权力也不给你。纵使你拥有地位,但地方政府的权力掌控在官员手里,又能制约贵族在地方上的肆意妄为。
让有地位的人有地位,让有权力的人有权力,让权力和地位在同一个组织体系内互相牵制,互相制衡,这就是秦始皇推行的大组织管理法。
打个不太恰当,但非常贴切的比方。某个民营企业,任命一名精明能干的人做分公司总经理,但同时任命一名亲戚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拥有组织内最高决策权力,而副总经理看似只是一个决策的执行者。但是,企业家派遣这名亲戚担任副总经理,目的绝不是为了经营企业,而是对总经理进行权力监督与制衡。
总经理拥有再大的权力,而这位副总经理的亲戚有地位,这个地位体现在他能够直接面见企业最高权力者,陈述总经理在任上的作为。
权力与地位,从一个名营企业中就能看出端倪。
第三招是平级不能提拔平级干部。
啥意思?比如一个市长,你的干部任免权限在县乡一级,市级干部要由更高一级的省政府甚至中央政府来任命,你没有权力直接任免市一级的平级干部。
这种干部任免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避免在地方官场形成利益输送的裙带关系。同时,市长与副市长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副市长不对市长负责,而要对提拔任用他的更高一级的政府负责。那么他对他的上司,就是市长,又具备了权力制衡和监督作用。
第一,严格的制度;第二,地位与权力的制衡与监督;第三,平级体系之内,下级对上级的权力制衡监督。三管齐下,才是秦始皇实行郡县制的精妙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