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在自己看《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今天上午看了一个让我身为一个保守又现代的女生,感觉很难受的案例!
案情简介:甲男于2000年6月8日与乙女登记结婚。甲于2003年2月外出打工,与丙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有一女。2006年5月甲与丙同居的事实被乙发现,乙要求甲断绝与丙的关系,遭到甲的拒绝。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甲和丙重婚罪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甲和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为由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
让我“愤青”的不是男人的渣!是书上关于此案例做的一个思考方向: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虽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但因其行为人在主观上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不存在公然对抗,只是秘密地同居生活,因此该行为的违法性较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为轻,并不构成犯罪。
我怒就怒在,那句:不存在公然对抗,只是秘密地!那我想我偷偷的杀个人,也没有公然对抗我国法律制度,我也是秘密的,是不是罪名就轻了,可以不判了!上述案例中的情形,不可以有特殊条款吗?甲,丙没有使用对外夫妻的名义同居,但是人命都搞出来了,娃都生了!那你们只觉得判案就好了,驳回就好了,那乙女是不是就得哭晕在厕所才是她的圆满结局!
还有“名义”这两个字,为什么让我感觉其实具体的事实并不重要,名声重要就行!罪行难道不是根据事实来的吗?虽然我也知道两者相结合,可我就是这会儿很生气,就是想生气,就是想说说话!我还是个菜鸟,或许我并不懂法的深意和法的无情,但是我就是停不住的生气:不存在公然对抗!厉害了吖!如果公然对抗会枪毙吗!
可能我今天说的这些不经大脑的话,不中听也不中用,但是年轻人嘛,时不时的小燥上火,不很正常的事啊!愿我以后可以心如止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