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女子沙白发布视频称决定赴瑞士接受安乐死,引发关注。女子在发布的“爸爸和我最后一个视频”称“我过了极好的一生”,同时还对她80岁的父亲说“以后我再也不会麻烦你了”。
据悉,今年40余岁的沙白于20岁确诊红斑狼疮,该病会导致身体免疫系统自我攻击,红斑狼疮不易根治,需长期治疗且患者长期遭受折磨被医学界称为“不死的癌症”。
今年沙白患上严重的肾炎,但无法进行肾移植,只能靠透析维持。经过反复尝试,确定没有康复可能,于是她努力联系到瑞士安乐死机构,完成了全流程的申请。10月12日,她在78岁的父亲的陪伴下,前往瑞士,毅然赴死。
生命对于每个人都是无价的财富,因此每当有人愿意主动放弃生命选择死亡,往往都会引发公众关注。而安乐死作为能让人主动选择的死亡方式,也常常引发热议。
在瑞士,若提供帮助之人非以营利目的,则协助自杀并不违法,前提是提供帮助的人没有从中获利;但在我国,安乐死却尚未被合法化。近年,据有关调查显示,自1987年到2017年,以每10年为一个阶段的数据调查显示,对于普通群众而言,对于安乐死的支持态度已从35%上升到了70%,在法律界,也有部分人士呼吁着安乐死的合法化。但尽管支持安乐死的人逐年增多,到目前为止,主流对于安乐死合法化仍持消极态度。那么,安乐死合法化的阻碍在哪?
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关于安乐死问题的争论长期不休。最早在 1988 年的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安乐死合法化”的议题就曾被讨论过,其未合法化,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忧虑:
第一,安乐死问题的刑法学本质归根结底是对被害人承诺的研究,即被害人承诺在安乐死领域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突破被害人承诺在其他情形中不可突破的承诺范围。而在现代刑法学中,往往认为被害人的承诺在人身损害方面仅仅可以承诺到轻伤,即被害人承诺了其接受行为人对其造成的重伤后果或者死亡后果,此承诺也无法使行为人对于其所造成的重伤后果或者死亡后果免责。
第二,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但安乐死对于执行安乐死的医生来讲确实损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因此安乐死行为与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存在冲突,其合法化首先需解决法律体系上的冲突问题。
第三,安乐死执行过程中,病人自由意志的保证也存在难题。若此得不到保障,则不得不担忧利用安乐死手段合法杀人事件的滋生。如果病人是被一时的病痛折磨产生死亡意志,或者因为医生或家人对其进行安乐死的引导,亦或是病人在作出安乐死决定后后悔,但又因身体愿意无法再明确表达拒绝的行为,则安乐死一旦执行,之后根本没有后悔的余地,因为生命无法重来,也没有办法重新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