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与刘娜婚后在镇上开了一家服装店。但婚后不久因为感情问题夫妻双方关系迅速恶化,服装店也因经营不善而亏损。刘娜随后提出要关闭服装店,但是陈平却不同意。最后两人就服装店问题经过协商达成一个协议,主要内容一是双方对服装店所有商品进行核算后共价值6万元;二是刘娜将其对服装店享有的3万元商品交给陈平经营;三是服装店以后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与刘娜无关。
协议签订后由于陈平手中没有现款,于是陈平就给刘娜写了一张金额为3万元的欠条。协议签订不久后两人就开始分居,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之间的感情也逐渐淡薄。不久陈平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刘娜接到法院传票后向法官表示自己同意离婚,但是她要求陈平支付给自己3万元欠款。可是陈平却认为现在服装店经营亏损比起之前更加的严重了,根本不值6万元,所以拒绝支付3万元给刘娜。
那么陈平向刘娜出具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法院会支持刘娜要求陈平支付3万元欠款的请求吗?
法律解析:一般来说夫妻之间的财产是都是实行的共同财产制,夫妻之间的收入和消费支出处于混同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很难产生借贷或者欠款的法律关系的。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此条法律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债务的分担等事项进行约定,针对全部或者部分的财产进行处理,这个时候这种约定就有可能产生夫妻之间的债务了。
本案中陈平与妻子刘娜就服装店问题签订协议并向刘娜出具欠条后,服装店的经营风险与刘娜无关,两人开始分居生活并且此后双方财产没有发生混同,所以两人之间在服装店处理问题上产生了合法的债务,陈平为刘娜出具的欠条是合法有效的。最后法院在判决中要求陈平支付给刘娜3万元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