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的成功,取决于哪些因素?其实,没有固定的答案。
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刑事辩护绝对不是律师一个人的战争,刑案的成功也绝不是律师一个人的功劳,案件的成功离不开刑案家属的支持、当事人自己的坚持、司法体制内的健康力量以及运气。
这也促使我在接下里的一段时间,通过「刑案通识」聊聊刑案常见的误区,为刑案家属提供一些帮助。
今天话题是「拖延」和「机会主义」。
一
当事人被拘留,家属鲜有不管不问的,但保持观望状态的居多。
互联网的普及,很多家属会都会上网检索法条,问的最多也是「37天能否放人」的问题。家庭经济条件好的,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的多一些,但更多的都是在等。等一个概率事件出现——37天后就放人。
「37天黄金救援期」 是一个极具迷惑性的概念,其组成指的是30天拘留+7天审查批捕。
实际上,公安报捕也并非必须等30天期限届满,有的是拘留后3-7之内就报捕,有的等到14天左右,或者是拘留期限届满前的任何一天。当然也存在先行政拘留15天,转为刑拘后两三天就报捕的情况。
实践中,还真的存在快到30天,提交不予报捕或批捕意见书的时候,才发现检察院已经批捕的鲜活案例。
同样,检察院也并不必须用完7天的审查批捕期限。案情简单的,公安当天报捕,检察院第二天批捕的情况多得是。还存在当事人没有被拘留,公安报捕的情况,检察院一般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不拘留不等于一定不报捕,也不等于检察院不批捕。
二
是否批捕,也是一个裁量权很大的事情。
如果按照检察院诉讼规则的要求,应当不批捕放人的硬性条件就是——满足刑诉法第16条情形的案件,至于其他的情况,则更多的由承办检察官自己掌握。而对比16条的情形,大部分案件都不满足。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即使是16条,哪些案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同的检察官办理,判断也可能不同。至于说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取保候审有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等等,实际上更多的是是主观判断的范畴。
你说你很老实,一时糊涂犯了罪,在检察官那里就有可能被认为是认罪态度不好的体现。
实际上,可能被判缓刑、拘役的;现有证据不足,以后能收集到有罪证据可能性比较小的;怀孕或者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羁押的;涉及重罪,但现有证据严重不足,后续也很难取得的,逮捕有可能出现问题的情况,不批捕直接取保的可能性会大一些,但同样需要争取。
那么实践中,为什么有些案件退赃、赔偿也不取保,同类案件有的不退赃、不赔偿、不取得谅解也能不批捕呢?这里面除了案件本身,还掺杂着运气、努力以及区域间司法差异等因素。
三
刑事程序一经启动,想让它自己停下来,除了要遇上正直担当的办案人员,还要案件本身就很干净;
刑事案件有多少是彻彻底底的冤案呢,更多的是有争议或者家属认为有争议的案件。
只所以刑案中存在「拖延」和「机会主义」,并非毫无合理性,究其本质就是「概率」问题。
例如,等37天说不定公安就放人了,不放人再找律师;中间人说有关系搞定,再等一等;案件到检察院阶段再说;实践中,也存在等出来的好结果——37天放人、公安直接撤案等等;
同样,因为愿意等而延误最佳辩护时机的情况也同样存在。相对于前者,后者的比例往往要高很多。
概率的问题,在刑案中根本不是问题,或者从某种意义上说刑案中根本不存在概率的问题。1%的概率落到每个人的头上,就是100%。
统计学的结论会带给我们一些理性的参考,诸如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分析出某个法官在某类案件中判缓的比例远远大于另一个法官,办案的时候心里有个底,但并不意味着个案就一定会按照大趋势走,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差异性。
概率问题绝对不能成为刑案家属加码赌注的依据,因为有些案件真的输不起,一旦输了,想翻盘很困难。
放弃幻想,准备斗争,是刑案家属心理建设的必修课。斗争不是胡搅蛮缠,而是通过合法、适宜的方式,帮助亲人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