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国内相比其他国家虽然发展较晚,但从保监会发布的数据上可以看到保费规模仍持续高速增长,显然保险销售大军功不可没,其中不乏相关政策出台引导,虽然老百姓保险意识逐渐提升,但“保险”两字仍然是一个被老百姓避之如蝎的代名词.
是保险公司或是销售人员骗人?
其实归根结底是保险公司销售模式问题,更是体系问题,
我们小老百姓只需要关心,万一哪天想不开要买个保险,
知道哪些坑才是重点,
避免真要理赔的时候才知道,自己当初心安理得买的一份是“假保险”,
买前自己是上帝,到理赔时发现自己是个孙子,最后走上告御状之路.
在网上我们经常看到的保险纠纷案例,最多的是前期销售还有后期理赔纠纷,提到最多的词语是“欺骗" "隐瞒" "误导”这些,从法律定义上讲,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而常用”误导“一词使用较为普遍,这些更多的是前期销售伎俩甚至是不专业造成.
所以就重点讲讲保险销售都有哪些常见误导招术;
1.隐瞒型:隐瞒病情既往症,是走形式?
1.1:消费者告知了询问的既往症,保险销售人员口头承诺这没什么问题,还要求消费人员在健康告知上对既往症都勾否,并说这些都只是走走形式,后正常承保.
1.2:销售人员只是问你身体有没有问题,不问体检报告参数异常/病例/住院情况/遗传史等,更不会告知你既往症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1.3:消费者抱有侥幸心理,不告知或是隐瞒既往症,想碰碰运气或是认为自己的既往症是小问题.
以上,如果是前面两种销售人员,这种缺乏职业操守和专业的销售人员建议尽量远离,消费者不必抱有专业性服务的期望.
最后是对于消费者本身来讲,要清楚保险医学和临床医学的差异,临床医学看的是现在,而保险是根据现有状况评估未来风险,若在后期发生相关性理赔,保险公司就会明确告诉你是隐瞒病情既往症带病投保,保险合同无效,同时,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关键是看合同以及最好是如实告知
《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
2.保障范围夸张:这也保,那也保,从头保到脚什么都保
2.1:销售人员这种话术就是为迎合消费者心理需求,一份保单保所有,其实是多份保单捆绑.
2.2:销售人员对保障责任条款解说好几页,貌似专业,实则保障责任和除外条款避重就轻,以为谁家的都一样,而消费者信任销售人员所谓人品胜过合同本身,在收到保险合同又很少会再次检查,导致后期理赔时引起纠纷.
2.3:目前这种保险出现在捆绑销售较为普遍,如身故+重疾+轻症+意外伤害+意外医疗+豁免等,看起来保障全面,一般消费者在听时估计都是懵的,稀里糊涂的被带沟里.
以上,
如果一个销售人员只说公司背景不说产品本身请远离
如果一个销售人员只说产品优势而无缺点请远离
如果一个销售人员解说产品像是背书而没有重点请远离
3.代签名:代被保险人签名?销售人员代你签名?
常见的一种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另一种是销售人员代投保人签名,直接上保险法和司法解释,注意哪些是无效,而哪些是有效的
《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司法解释二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4.确诊即赔:只要确诊了就能赔?
4.1:这是对重疾险认知里面误区最多的一个,至今大多数消费者对于重疾险仍停留在只要确诊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疾,误以为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认识阶段.
4.2: 销售人员在前期销售过程的不专业或误导所致,特别不专业的会说只要确诊了就能理赔,而有些销售人员会说的貌似专业且非常隐蔽:“只要达到合同约定的就可以理赔”,而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通常以为自己是理解清楚了.
2007年保险行业协统一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这25种重疾已经占到了所有重疾险理赔的95%左右,
- 其中3种可以确诊就可以理赔(如恶性肿瘤),
- 其中5种是要实施特定手术后才可以理赔(如冠状动脉搭桥术,需要实施开胸手术).
3.其中17种是达到特定状态才可以理赔(如脑中风后遗症,要180天后达到某种障碍条件才可以理赔)
除了以上统一定义的高发25种重疾理赔条件外,其他重疾项目和轻症条款,各家保险公司也都存在差异.
5.提前给付:确诊重疾了就可以提前理赔去治疗?
5.1:提前给付一般出现在主险是寿险+附加重疾险,寿险保额和重疾险"保额共用",如xx福,当重疾赔付相应保额后,寿险身故保额下降或责任终止.
5.2: 保险里面的提前给付概念:“是当发生重疾时,将主险身故的保额提前支取给付,主险保额相应减少,很显然和消费者理解的提前理赔是两个概念,虽然这里确实有误导之嫌.
再次提醒,针对国内重疾险保险,不论是提前给付、额外给付、独立给付等类型,重疾险理赔都要看合同本身具体条款来赔,不会有提前给付去治疗的说法.
6.理财变保险:买的理财产品怎么就成保单了?
这种往往发生在银行比较多,俗称银保渠道代卖保险,银行人员以推理财产品为名,实则卖的是分红型或是万能型保险产品,如承诺只要交满几年就可以随时取出本金和已经产生的利息及分红,隐瞒到时不能自由支取的事实,而消费者基于对银行的信任,签字时不会多想买的具体是什么,等到几年后交费到期去银行领取自己的收益才发现是份保险,退保则会有很大损失.
虽然现在已经实行双录,但是针对特定对象和产品,而保险理财产品花样繁多,不久可能会存在一些其他销售漏洞,消费者在银行存款或是购买理财产品仍需要特别注意.
保监会发布文件要求在2017年11月1日开始,有销售投连险、或向60周岁以上客户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保险产品才需要双录(录音录像),而银行渠道是需要双录的主要渠道。
7.夸大收益: 承诺的预定利率高达到如7%,而不提风险
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上或是销售人员介绍的利益演示告诉你这是月复利一年12次滚存,如交3年等10年后20年50年后就有几百万,是不是很激动的赶紧抢?但就是不告诉你风险在哪里,他们不会告诉你预定利率分高中低三档,而在介绍产品时故意隐瞒中低档收益率或是保证利率,只向消费者介绍高档收益,甚至是口头承诺的真实收益比预定的高档收益还要高,要是消费者质疑,一般会说最近几年公司的投资收益多好多高,而合同的上预定利率只是在审查时走个形式,但就是不说未来的风险有多高和收益不确定性.
针对类似理财型保险产品,只需关注保底利率是否可以接受,对保单上的中高档预定利率演示不要太在意,这类保险产品本身就是最保守的投资产品,关注确定利益才是初衷.
8.两年不可抗辩:带病投保只要过了2年就会赔?
很多消费者听有的保险销售人员说保险有2年不可抗辩期,即使有甲状腺结节等既往可以不告知保险公司,等过了2年时间,保险公司一定会赔,甚至拿保险法条款给你看,可惜条款不是叫你隐瞒告知.
若是投保前,已经发生了明确影响保险公司承保费率因素的疾病事故,待两年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仍会拒赔.
所以,消费者在前期还是如实告知的好,因为保险本身是诚信契约合同,若是带病投保即使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不要以为保险公司核赔机制和抗辩是吃素的.
《保险法》第16条: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被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隐瞒缴费期限:
9.1:明明可以按30年缴费,销售人员介绍只能买缴费20年的,故意隐瞒可以缴30年保险重要事实.
9.2:如银行代理的保险公司分红型产品,银行职员推销口头承诺5年缴费就可以返本付息的理财产品,消费者过于相信银行背书以及所谓的“理财产品”而匆忙签字,实则是要连续缴费10年的保险产品,甚至本金都有损失风险
以上,
消费者需要了解到,延长缴费期限作用,其一是为分摊每期缴费资金压力,其二若是不幸发生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可以免去后续要交的所有保费,更能体现杠杆作用.
银行对投资连结险产品已经开始双录以及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也需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10.隐瞒退保损失:
真实经历,在09年买了一份电销储蓄返还型意外险,到期返还总保费的105%,交费7年保15年,销售人当时只说到期返还,话术上会隐去真实含义保障到期的15年后返还和到期退保损失问题,让我们错误的理解为到期是缴费到期的7年后返还,以致在退保时只能按现金价值领取而产生损失.
类似这种储蓄意外险到期返还什么110%或115%保费,我们推的都不会推,也很好理解,比如保15年返保费115%,算下年利率实际只有1%,还不如银行存款一年期的1.75%利率,买个货币基也好啊,另外,一年期的意外险一两百的多的是,保障更全保额更高,购买也灵活.
以上,列举的只是常见几种误导模式,其实保险销售上一些其他的如谣言(停售等)、过度包装(央视报道、销售火爆等)、诱导(返佣之类等)不胜枚举,合法忽悠大行其道,不讲需求,只讲推销,不谈产品,只谈公司,虽不是罪,但是不合理.
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伪专业,才是更大的欺骗,包装有时候不只是骗过别人的眼睛,因为早已骗过了他们自己,无知造就无畏.
请消费者擦亮自己的眼睛,如果有发现购买保险前后有“销售误导”、“电话骚扰”、 "理赔难”等维权问题,友情提醒:请拨打保监会投诉电话12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