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江苏扬州两员工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12万,被判赔偿公司1.8万”引发热议。“我加班不给加班费没人管,拒绝加班还犯法了?”“996还没见处罚,不加班先被处罚了!”
根据法院裁判文书显示,常某、石某2007年5月到扬州群发公司做检验员,2016年5月13日下午,公司要求两人加班完成公司的检验任务,两人拒绝,后公司因逾期交货向客户公司赔偿违约金12万元。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接受媒体采访并解释,劳动合同即将要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这批货必须由他们来进行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其加班完成这个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
两人拒绝加班,引发了系列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第二天公司公示,称二人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下班,属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予两人辞退处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都认定公司此举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当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工资。2017年底,群发公司又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这笔12万元的违约金损失,获得一审法院部分支持。瞿森斌:“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造成的损失状况,酌情赔偿了企业损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钱。”
被告不服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企业遇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
瞿森斌:“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调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在加班的过程中,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作为资深人力资源老师Cuper,我觉得这样的判例真的是很荒唐。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必须服从加班须满足如下情况: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想上面的员工拒绝加班情况不符合延长工作的法律任何一项规定。那么这样的判决理由就无法站得住脚。
此案例也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效果,劳动者不仅享受到了996的福报且不仅赚不到钱还有可能赔钱给公司。因为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压缩项目进度要求员工无期限加班,如果员工付出最大努力(996福报)依旧无法完成项目进度,企业可以凭借这样的案例将这些员工上诉法院要求赔偿。若项目的标的价格过亿,员工岂不是要赔个百千万。那么广大的劳动者的利益怎么去保护,谁还敢上班?
针对这样的案例,企业必须要评估项目运行的进度管理且针对任何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风险评估,比如:设备故障、员工病假等,实现风险最小化。而不是将责任转嫁给某个员工身上。否则百年前工人运动所争取的劳动者合法权利都会被践踏一空,也成为本年度劳动节最大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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