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自然的或人为的严重损害带来对生命的重大伤害。灾祸造成的苦难,例如03年非典、07年雪灾、08年汶川地震,制止既使其停止,不让他行动。发灾难财即在灾难期间借助灾难特定条件借机敛财的行为。我方认为讨论应该基于,在论非灾难时的违法敛财行为在灾难中做是否应被制止,而本身合法的行为不讨论,因为其本身就不应被制止。例如,08年5月15日,安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县工商联会长余耀文,在接受当地企业为汶川地震捐赠的60万元救灾款后,擅自将其中的27.11万元购买物品运送到四川广元地震灾区,其中大部分物品是他的妹妹商店里的积压陈旧服装,所出具的销售发票全部为假发票的行为是否应该被制止。
一旦发灾难财不被制止会怎么样?
武汉福化药棉厂资本家李寅廷,承制志愿军急救包,领取好棉花1万斤,全部换成废棉,其中还有1000斤烂棉花,这批急救包中有12万只为了压缩成本没有经过消毒,带有化脓菌,破伤风菌,坏疽菌就被送到前线,直接导致了志愿军战士数万人非战斗伤亡,他们没有死在敌人的炮火中,缺死在了自己人的劣质棉花。
和这些影响恶劣的案例进行对比我们发现,之所以在某些时候发灾难财的行为好想还是情有可原的,是因为卖个冰袋、卖个方便面等这些发灾难财都是10元、20元小数目。就和很多人路上被偷了10块钱不会报警,学校门口抢劫走我们5元零花钱一样,一点点钱,无所谓,不要小题大做,但是,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两者之间只有数量的区别,没有性质上的差异,无论灾难财多少都是灾难财,站在国家层面来说,要有法必依,维护法律尊严和守法公民的权利,对于我们个体来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所以我方认为,发灾难财应当被政府制止,在后面的陈词中我将详细论述制止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