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游客在韩国旅游,被酒店员工刷卡进入房间实施性侵,由于女游客喝了酒没有激烈反抗,该员工并以此为由以对方同意,目前韩国警方已经逮捕该员工,并以准强奸罪立案调查。
所谓的准强奸罪是指趁他人精神错乱,丧失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抗拒实施兼营的行为。我国没有准强奸这种说法,不管是女性醉酒还是患有精神病,通通视为没有性同意能力,无论其反抗与否,与其发生性关系,都属于违背妇女意志,通通成立强奸罪。
韩国这种立法其实就是想跟传统的暴力强奸或者是下药的迷奸做出区分,证明罪犯的主观恶性没有那么大,虽然啊,参照韩国刑法297条的强奸罪处理,但一般会以最低刑三年为量刑起点,从轻发落。可能,有人要问,难道在韩国性犯罪就这么轻?
如果,大家还记得2008年素源案的话,就会知道还真就这么轻。当年7岁的素源在上学路上偶遇醉酒的赵斗顺,被殴打昏迷后啊,实施了残忍的性暴力,为消灭犯罪证据,赵斗顺不惜用通马桶的皮橛子灌入女孩的下体,致其大肠流出,清洗后又塞回体内,可怜的素颜被发现送医后鼻梁和盆骨骨折,大小肠流出体外坏死,肛门和性器官80%受损。虽勉强保住性命,可终身离不开外接尿袋和人造肛门,并且永远丧失了生育能力。
事后发现,赵斗顺曾有过强奸、杀人等17次犯罪前科,根据当时韩国刑法301条规定强奸伤害罪和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然而赵斗顺这么一个人神共愤的c牲,大家猜最后判了几年,仅仅12年,从轻的理由之一,是犯罪人处于这个状态,因为精神不稳定而失去了辨别的能力,可以获得减刑是不是很荒唐?与之对比强烈的是,我国案情相似的哈尔滨性侵幼女案凶手刘某国可是被从严从快判处了死刑,从开庭到行刑时间不到一年。
韩国,对性犯罪的轻轻放过,无疑让韩成为性犯罪泛滥的沃土。比如被总统文在寅亲自下令调查的张紫妍案,最终还是不了了之,主办检察长辞职之后,又有多位女性离奇自杀,再比如成立性暴力犯罪、性交易介绍所特殊暴力的九项罪名的李胜利,最终啊只被轻判了三年,再比如波及成千上万受害人的N号房事件,既有高达26万人或为潜在的加害者,这在我国简直是不可想象的可能。
有人要问了,如果韩国方面包庇或者轻纵这个罪犯,我国能不能介入了?理论上有这种可能性,我国刑法规定保护管辖原则,只要对方行为在犯罪地应该受到处罚,且所犯之罪按我国法律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就可以进行管辖。但是实践中,为尊重各国司法主权,属地管辖才是王牌的原则,如果特殊情况一般是不会打破的,所以此案还是会按照韩国的法律和程序来处理。
当然,必要时,我们可以通过外交手段表达保护我国公民的诉求。最后也请出国在外的女同胞们,尤其是去印度和韩国的女同胞们,多长个心眼,注意自身的安全,毕竟不是每个国家对性犯罪的打击力度啊,都和我们中国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