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话是一门精美的科学,以前理解说话就是沟通,沟通的目的就是要把自己想表达的事情说清楚。同样的问题你发表的言语不同传达给对方理解的意思就完全不一样。
我们每个人都是带着情绪发表自己的观点,而对方的情绪和你不在一个范畴的时候,你们的沟通就完全无效,似乎这个观点人人都无法理解。
而事实上,就是这样。律师给当事人咨询案件使用自己对法律的认知传递正确的信息,而当事人不这样认为,他是带着自己原先固有观念和对事实认知的理念来咨询更好的解决方案,也就是他是带着自己的情绪开咨询的,甚至,他已经对案件有了自己固有的“错误认知”,找你咨询无非是要强化这样的认知而已。
你却不知道,当你理解他的时候,你和他的交流基本就不是对案件的分析和理解,而是两个人的情绪对话。
一,人的情绪是从哪里来的?我的咨询是对事不对人,这句话说的对吗?
中国人是不大研究人的情绪的,和西方人不一样,现代西方人对心里研究比较深入,用心理学的理解发现人的经济行为,甚至政治行为。特别注重人的情绪研究,在不同的情绪状态下,人到底能作出什么样的行为。
这里就要提到人的情绪到底从哪里来的?
经过西方心理学家的研究,人的情绪都是来源于自己过去的经历,生活的每一件事实,特别是能给他带来刻骨铭心的事实就在他的心里上打下情绪的烙印,当遇到问题的时候,大脑的就会自动的调动以前经历的事实场景,来判断目前发生事实的解决方法,尽管这是有局限的,但是对他来说一定理解是正确的的。因为,这种固有的观念已经成为他解决问题方法的思维模型,一切说教,都是对他历史记忆的否决,他坚决不会按照你的理解的去判断问题。
中国人理解最好的情绪就是没有情绪,比如说,那些伟大的人物在遇到棘手的问题时表现的心里状态是:波澜不惊,心如止水。
你看不到他情绪,也看不到他如何对待问题的想法。其实,这并不有助于解决问题,而是把问题拖延下去,就是用没有情绪的方法把问题拖黄了。
你好好回忆一下你单位最大的领导就是这样在解决问题,最后,在没有情绪的环境下把问题不了了之。
所谓的拖延症不是病,而是他就不想做,不想做就是不想解决问题,把问题拖黄了,就是他解决问题的方法。
律师和领导不一样,当事人找你一定是要解决的问题的,而不是让你把他的问题拖黄,这不是律师解决问题的风格。
律师遇到问题后,习惯性的就开始研究的案件的事实,这个绝对没有错,有句经常吊在律师口头的话就是,对事不对人。律师不和当事人一般见识,你以为你对事实分析和解决方案在法律上是最完美的,但当事人并不买账,他以为你完全是用法律神秘主要来忽悠一个没有经过法律训练的人。
事实上,律师对案件有一个咨询误区,律师没有深入研究咨询人的情绪,案件是当事人的,他已经用自己曾经的经历对案件有了判断,只不过咨询律师是对自己的判断做正确的验证,而不是真的要一个法律方案。
也许律师遇见的是那些无法下爪的当事人,那这个法律方案也许对他就是一堂课的事情。
最好的做法就是做好情绪交流,让案件的逻辑和情绪有个缓冲区间,再逐步把案件的真实回归到法律层面。所以说,对事不对人的说法是有局限的,一切问题都是先对人再对事。
二,理解“祝英台陷阱”, 祝妈妈的任何说教都无法阻碍她和梁山伯变成“蝴蝶”
听过黄执中老师的一堂《情绪沟通》课,他给我们讲了情绪沟通、说服人的三个底层逻辑,特别是他提出一个“祝英台陷阱”的故事,给我生动的理解说服人不可使用一个方法,那就是说教。
祝英台和梁山伯的故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个美好的爱情故事堪比西方的罗密欧和朱丽叶的爱情故事,成为国人追求自由爱情的楷模。
故事里有这样的情节。祝妈妈规劝女儿一定要嫁给财主马文才,她不断地跟祝英台强调:贫贱夫妻百事哀,你还年轻不懂事,男人有钱很重要,所以女人不要老是相信真爱。你要信妈妈,妈妈看过的男人比你看过的多得多。
女儿祝英台脑中第一个想的就是反例:不会,你看村口的王大妈跟她的老公不是也很穷吗?不是很开心吗?祝英台既有的原则叫“我喜欢的是梁山伯”,而你现在告诉我的一切,都在说我的选择和偏好是错的,这不可接受。
祝妈妈的说教不但没有改变女儿的初衷,却把女儿最终逼成了“蝴蝶” ,故事是很凄美,结果不理想。
我和当事人咨询也遇到这样的说教情况,最终,案子都没有说成,因为,任何当事人都是不会随意改变自己的固有的初衷,他找律师是验证自己的想法,当律师说教要摧毁他的固有观念时,一切咨询都是空空的畅谈,不起任何作用,情绪主宰让当事人愤然离去。
这种以说教的方式来改变他人的观念的方法就叫“祝英台陷阱”
三,问题就是理想和现实的差距,你缩短差距就等于解决问题
案件是什么?大部分律师包括法律人理解的案件就是纠纷,社会上一切需要解决的纠纷都属于案件,都要找到合适的法律人来解决。
把案件是纠纷的事实往最底层研究一下,就发现案件背后的纠纷就是需要解决一个问题。
当问题出现后,由不同情绪的人对问题的不同看法,就发生纠纷,就形成了案件,回归本质我们发现一切案件都是需要解决问题。
那问题又是什么呢?问题就是你理想的状态和现实的差距。作为法律人好理解,当事人不知道会不会也能理解。
原告起诉被告提出的诉求就是让法院来消灭这个差距,达到自理想状态和现实状态的重合。问题来了,无论作为原告或者被告,案件问题和生活问题不是一回事,案件诉求的落地是有标准的,而生活问题都是感受。
律师要达到缩短理想和现实的差距需要掌握案件落地的标准,不能带着自己的偏见运用司法资源。律师的努力是让当事人把自己的现实靠近标准,而不是靠近理想,如果是这样那就需要你改变的当事人固有的错误认知。让他知道标准是案件落地唯一法宝,接着让他了解他这类案件具体的法律标准和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这样,就会逐步缩短他对理想和现实的距离,在找的这个平衡点时,一切问题都得到很好的解决,纠纷也就化为乌有,案件也就不复存在。律师用潜移默化的方法促使当事人情绪的平复和固有思维的改变并法律保持一致。
四,律师给当事人最好的咨询就和他做情绪交流,让他改变错误的观点就是让他自己有选择权
刚才说了,说教是不起作用的,那如何改变当事人的错误观念呢?不要主观的改变他固有的观念,应该充分的知道案件涉及全部法律是什么?同时,找到同类案件的判例和当事人共同学习,r让他理解观念的改变是自己做主,自己有选择权。
律师不要以自己是法律专家的视角对案件过早的作出判断,律师需要用谦虚的态度和当事人一起学习,对案件共同进化,即便一开始就知道答案,也不能立即写在答题板上。
通过和当事人一起学习知道到了答案,也就改变了当事人固有的、错误的思维,这需要你和他一起做长时间的情绪交流,在我们完全融合情绪的状态下,再把案件事实摆出来,通过共同的研究,改变认知,最后,把做出选择的权利交给当事人。
同时,还要告诉他,如果有新的认知,你可以随时反悔,不给他有过度的心里负担。就如你在淘宝购物一样,七天可以无理由退货。
到这里,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一个完美的情绪沟通就完成了,也可以说,当事人的问题已经解决的一半。他给你出具委托就是信任你为他解决下一半的问题,那下一半的事情就是律师如何运用你的技能彻底解决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