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夫妻之间往往会争个你死我活,寸步不让,甚至会在法庭上大打出手。可是,你有没有看见过或者听到过同性伴侣之间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当然没有。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从未出现过同性伴侣之间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案件。近日,厦门法院就判决了这么一例同性伴侣之间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件。现在让我们一起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小提(化名)和阿美(化名)是同性伴侣关系,她们商量,由小提提供卵子与购买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由阿美(化名)孕育分娩。后来小提和阿美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由于不能达成由谁抚养孩子的一致意见,昔日相爱的她们只能对簿公堂。
厦门法院认为
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双方确认或仅因孩子具有小提的基因信息,就认定其与小提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因孩子现未满周岁仍需母乳喂养,法院判决由阿美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提的诉讼请求,其不服提起上诉,该案尚在二审中。
本案的特殊性
纵观我国司法实践判例,同性伴侣之间争夺孩子抚养权,实属首例。为什么说这是全国首例?一般来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而在本案中,当事人是两位女性,而且她们是同性伴侣。这就是本案的特殊性。
当一个案件起诉至法院,法院不能以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案件,裁判案件。当真的出现这种情形时,法官就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运用法律原则和法理裁判案件,而不能拒绝裁判案件。
透过现象看本质
回到这个案件中,我通过法律检索发现,我国并没有哪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同性伴侣之间争夺孩子抚养权,法院应该如何裁决。
这种情况就属于法律漏洞。从这一漏洞也可以看出来,法律落后于我们的社会发展,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情,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这该怎么办?
出现了问题,就需要解决。在法律世界中,有一个原则叫做“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官可以运用类推解释的方法解决这起特殊的抚养权纠纷案。也就是说,以我国现有的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规定,类推适用到这起特殊的孩子抚养权纠纷案中。
做任何事情,都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这起同性伴侣之间争夺孩子抚养权纠纷案,其实质上是抚养权纠纷,而不应该被同性伴侣之间争夺孩子抚养权这一表相所迷惑。对于抚养权纠纷,我国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可以将抚养权纠纷的相关规定,适用到这起特殊的抚养权纠纷案中,使得案件的裁判有法可依。
抚养权的归属原则
最高院杜万华谈到,夫妻双方离婚时要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如果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不能解决,法院一般不能判决离婚。
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时候,要保护未成年人。孩子到底归谁更合适,父母哪一个做监护人更合适。我们就要采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要看孩子跟谁更亲近,谁更有社会责任感,对孩子更有爱心。
除了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之外,还应当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我认为,最高院杜专委说得非常有道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无非就是想让孩子过得更好一点,接受更好的教育。试想一下,如果父母一方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连自己都照顾不了自己,怎么还可能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没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一方?
在我看来,孩子才是最重要的。哪一方抚养对孩子有利,就将抚养权判给这一方。从这个角度来看,厦门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小提已经提起了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阶段。在我看来,如果小提想赢得孩子的抚养权,必须要证明孩子不宜由阿美抚养,阿美不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如果小提证明不了这一点,那么小提的上诉也只能是被驳回的命运。孩子的抚养权依然属于阿美。
至于案件的最近结果如何,让我们静静地等待二审的判决。
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