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患者的隐私与公众的健康,如何平衡?

前几天,看到一条关于艾滋患者维权的新闻。内容大致如下,一年前,四川男子谢鹏(化名)因在入职体检中查出HIV-1抗体阳性,被新公司以“体检不合格”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谢鹏向四川省内江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因不满意仲裁结果,又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2018年4月28日,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谢鹏和作为被告的企业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此前的双倍工资63000元,双方签订两年劳动合同。谢鹏诉公司获得成功。不久后,谢鹏又以隐私侵权为由,起诉了内江第六人民医院、内江市市中区疾控中心、内江市疾控中心,请求法院判被告向其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慰问金10万元,同时承担原告为维护隐私权的支出。据媒体报道,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将于11月9日开庭。

这条新闻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和讨论,有的网友认为应该尊重患者隐私权,有的则认为保护艾滋患者的隐私权就是侵犯其他人群的知情权和健康权。从各媒体的评论区可以看出,大部分网友对接受艾滋患者作为同事都心有芥蒂,很多人公开表示如果知道同事有艾滋,自己一定会马上辞职。

但其实,尊重艾滋患者的隐私权,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其他人群的健康,这看似矛盾的两者为何会有相关关系呢?这要从艾滋病的基础知识开始说起……是的,这又是篇很无聊的文章,冲着标题来的朋友可以直接看第5、第6和第8小结。


1、什么是艾滋病?

艾滋病,又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引起的一种传染病。HIV是一种能攻击人体免疫系统的慢病毒,属逆转录病毒的一种;主要攻击人体的辅助T淋巴细胞系统,一旦侵入机体细胞,病毒将会和细胞整合在一起终生难以消除。HIV广泛存在于感染者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脑脊液、有神经症状的脑组织液中,其中以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中浓度最高。感染HIV后,人体的免疫功能会被抑制,因此,人体易于感染各种疾病,易发生恶性肿瘤,病死率较高。

艾滋病病情发展有四阶段,即急性感染期、潜伏期、发病前期、发病期。

1. 急性感染期:少部分感染者会出现类似流行性感冒的症状,如发热、咽喉炎、皮疹、淋巴结肿大等,在2-3个星期内,这些症状会自然消失。

2. 潜伏期(无症状期):潜伏期几乎没有症状,表面上大多数感染者是健康的,无任何临床上的不适,与正常人没有区别。潜伏期时间长短不一,因机体感染HIV的数量、感染的途径、个体免疫能力、营养、健康状况而异,平均为8-9年。这时的病人被叫作“HIV携带者”。

3. 发病前期(艾滋病前期):这时免疫系统受到病毒的严重破坏,免疫力下降比较快,艾滋病感染者会出现持续性的淋巴结肿大,身体开始出现发烧、腹泻、咳嗽、浑身乏力等抵抗力低下的症状。

4. 发病期(典型的艾滋病期):由于免疫系统被严重破坏,容易发生各种致命性机会感染和恶性肿瘤。临床症状复杂多变,病变可表现在人体的各个器官方面,多数人会在此后几个月到一两年内死亡。


2、艾滋病如何传播?

性、血液和母婴是艾滋病的三大传播途径,其中以性传播为主。

1. 血液传播:输入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与感染艾滋病的人共用注射器吸毒;使用沾有带病毒体液的刀具针具等刺入身体。

2. 性传播:与感染艾滋病的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包括异性间和同性间。

3. 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女性怀孕、分娩、哺乳,都可能引起孩子感染艾滋病病毒。自然情况下感染几率为30%左右,采取规范的母婴阻断后可以将母婴传播的几率降低到3%左右。

归根结底,艾滋病传播需要进行感染性体液的交换,且需要达到足够的量。感染性体液主要指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伤口渗出液,这些体液中病毒含量较高。而像汗液、唾液、眼泪、鼻涕、尿液等体液病毒含量极低,不会造成感染,是非感染性体液。

因此,与艾滋感染者进行日常交往是不会被传染的。像日常的谈话、握手、拥抱等都是安全的;接触到艾滋感染者的尿液、汗液、眼泪等也不会感染艾滋。感染者咳嗽、打喷嚏也不会传播艾滋,当然可能会传播感冒等其他疾病。和艾滋病人共用一些日常物品也是可以的,但是像剃须刀、牙刷、掏耳勺、美容针、美容刀具等容易损伤皮肤和黏膜的物品要小心,虽然造成感染的几率很小,但保险起见不要共用。体育运动外伤及打架斗殴引起的流血;救护伤员时,救护者破损的皮肤接触到伤员的血液等,也可能引起艾滋病病毒的传播,但由于这些途径很难达到大量存活病毒进入健康者体内,因此造成感染的几率比较小。还有人担心蚊子会传播艾滋,这就更不可能了,专家指出,蚊子嘴含血0.00004ml, 需要2800只蚊子同时叮咬才能导致感染。


3、艾滋病的治疗

艾滋病目前尚无彻底治愈的药物,但抗HIV感染药物的出现已经把艾滋病从一个令人恐惧的病变为可以控制的慢性病。

在接触艾滋病毒的最初期,有一种类似“紧急避孕药”的很有效的艾滋病阻断药物(Post Exposure Prophylaxis,简称PEP),在接触病毒72小时内服用,能够大幅降低艾滋病的感染风险,越早服用效果越好。1-2 小时内服用药物,效果最佳;72 小时内服用,阻断依然有效;超过72小时阻断的成功率降低。现有数据统计表明,按要求服用阻断药之后,艾滋病阻断失败的几率仅为5/1000左右。

对没能及时阻断的艾滋病患者,如果能够在早期就发现并且坚持治疗,其体内的病毒是能得到有效控制的。目前,“鸡尾酒疗法”已成为标准的抗艾滋病药方(把蛋白酶抑制剂与其他多种抗病毒药剂混合使用),对早期艾滋病病人相当有效。该疗法可以有效地延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发病时间,延长艾滋病病人的寿命,提高病人的生活质量,甚至让他们和正常的人一样生存。只要按时吃药,患者体内的病毒载量就会检测不出来,通俗地说,基本没有传染性,也基本不会发生耐药的情况,只要不发生耐药的情况,艾滋病就永远不会病发,且其寿命在理论上与正常人无异。虽然吃药能有效控制病情,但有时也会带来一定的副作用,具体副作用因人而异。

上面说到过母婴阻断,能将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几率降低到3%左右。母婴阻断是指为HIV感染孕产妇及其婴幼儿提供抗病毒治疗、安全分娩、人工喂养指导等一系列服务措施,从而使得艾滋病母婴垂直传播几率最大可能降低的医疗治疗措施。因此,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女性也是可能生下健康宝宝的。

但是,对于中晚期的患者而言,其免疫系统已被艾滋病毒不可逆性地破坏了,虽然吃药还是有一定效果,但作用并不大,还是容易发生各种致命性机会感染和恶性肿瘤。

所以说,只要发现得早,艾滋病是完全可控、可治疗的一类疾病。现在艾滋病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前期难发现,很多人都是在艾滋病发病期才会被确诊为艾滋病,从而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期。

 

4、国家针对艾滋病的政策

目前我国针对艾滋病实施了四免一关怀政策,给予了艾滋病患者尽可能的帮助。

“四免”分别是:

1. 对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

2. 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病毒检测的人员,都可得到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

3. 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并提供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

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经费,开展艾滋病遗孤的心理康复,为其提供免费义务教育。

“一关怀”指的是国家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人工作,避免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


5、艾滋病患者的权利

前面说了那么多关于艾滋病的基础知识,其实就是要说清楚这三点,这三点是后面进行推导的前提。

1.艾滋病的潜伏期很长,潜伏期没有任何症状与正常人无异;

2.艾滋病发现得早是可以通过药物得到有效控制的,且国家可提供免费检测免费药物;

3.与艾滋病患者进行日常接触是不会被传染的,性传播才是艾滋病主要的传播渠道。

虽然政府和媒体一再宣传艾滋病不可怕,不要歧视艾滋病患者,但还是无法消除人们发自心底的恐惧和歧视。避免危险,是写在人类基因中无法改变的一面,因为不了解,所以妖魔化,所以恐惧,所以引发回避与歧视。艾滋病病患者受到的歧视来自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比如社会的排斥与孤立、旁人的指点、家人的抛弃、求学歧视、就业歧视、就医歧视等等。

因此,国家颁布了相关法律来保护艾滋患者的权利和隐私。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开篇的案例中谢鹏的公司就是违反了这条规定。

第39条规定,“未经感染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谢鹏后来起诉医院、疾控中心,就是基于这条规定。


6、为什么要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

很多人认为,保护艾滋患者的隐私,就是置其他健康人群于危险中而不顾,艾滋患者有隐私权,其他人群有知情权和健康权,生命大于隐私,因此应该公开艾滋病患者的信息。

听起来确实很有道理,那真的应该公开吗?我们不妨来推导并对比一下公开和保密两种政策下可能发生的情况。

如果公开艾滋病患者的信息,好处是:公众看到名单后会主动远离危险,名单中的患者可以说被钉上了耻辱柱,人人避之。但是,这个名单以后也就很难再被更新了,隐藏的患者会想方设法地躲起来不被发现,除非强制全国人民都必须定期检查艾滋,但这显然是不现实的,执行难度大不说,如此浪费金钱和人力来控制艾滋也是明显不划算的。

公开信息的坏处如下:

1.艾滋患者在社会上会处处碰壁几乎寸步难行,连最基本的尊重都得不到,他们中的一些人,很可能会因此走向极端、报复社会,故意使得无辜的人患上艾滋或受到其他伤害。

2.艾滋高危人群不愿意去检测;隐藏的感染者不会让别人和政府了解其感染状态。我们已经知道,艾滋病的潜伏期特别长且没有可疑症状,因此还没被公开的艾滋患者可以很好地隐藏在人群中不被暴露。由于害怕自己的病情被公开,隐藏患者不敢就医也不敢主动采取防护措施,因此患者体内的病毒含量不受控制,很容易在生活中将艾滋传染给别人,传染后他们也不敢跟别人说。无辜被传染的人又会将病毒传染给更多人,没有人敢去做检测,都当做自己没有感染,就这么一直摸黑传播开去。

要知道,目前中国已知的现存艾滋病感染者有82万之多,不是一个小数目,并且还有很多感染者并不知道自己被感染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数据,全世界仅有54%的HIV感染者知晓自身的感染状态。因此,若公开艾滋病患者信息,艾滋病的传播不但不能得到控制,相反可能引起恶劣的危害社会的事件。

与之对应,如果艾滋病患者的隐私得到保护,则患者不用担心自己受到歧视,也就愿意将患病信息让政府掌握并接受国家的帮助,好处如下。

1.政府能掌握更多艾滋患者的信息,能对其进行长期监控和干预,有助于更好地控制艾滋病的扩散。

2.会有更多人特别是高危人群愿意去检测艾滋,了解了艾滋状况后能避免由于不知情造成的非故意传染。

3.艾滋患者敢去寻求医疗帮助,正常治疗的患者体内病毒能得到有效控制,使得传染性大大降低。

4.正常治疗的患者能进行正常工作,使自己的生活质量得到保障的同时还可以为社会做贡献,而不是单纯消耗社会资源。

坏处是:能够隐藏患病信息,想报复社会的患者也就能更容易地故意将艾滋传染给别人。

确实有因为得艾滋而报复社会的,但这毕竟是少数,不能把个例当成普遍的规律。一个人想报复社会,原因一般是多方面的,当他真的决定动手时,手段也有很多,比如砍人、放火、开车冲撞等,而传染艾滋病只是其中一种,并且是不太容易实现的那种。前面说过,性、血液和母婴是艾滋病的三大传播途径,患者想要报复社会,基本只能通过性渠道实现,只要其他人能洁身自好,就很难被传染;而那种拿针头在街上扎人的方式,一般人看到肯定都会躲避,就算扎上了,感染几率也仅为0.33%,况且还有阻断药物不是;而通过母婴就更无法报复社会了,顶多是报复了自己的孩子。故意传染艾滋会让他们暴露自己,不但会因此受到法律制裁,此后也没法再正常地生活下去了。

大部分患者都是愿意默默接受国家治疗和监督管理,不会故意传染别人的,毕竟这样对自己更有利。隐私保护能让他们像正常人一样有尊严地活下去,生活贫困的患者还能得到政府的免费治疗和救助,谁都想活得有尊严活得更久不是。

所以说,在歧视无法消除的前提下,保护艾滋患者的隐私,一方面可以让艾滋患者得到应有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保护其他人群健康。


7、艾滋病患者的义务和处罚

国家法律法规给予了艾滋病患者很多权利,当然也规定了一些他们应当承担的义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除了性伴侣,为什么条例里还会单独提到医生呢?是因为医生群体容易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在外科手术台上,患者的体液污染手术者是十分常见的情况,锐性手术器械如缝针、刀片、剪刀、注射器针头等常会不可避免地误伤术者和护士,术中血液喷溅入眼等情况也不少见,并且,医生会针对病人的情况对医疗器械进行不同程度的消毒杀菌,如果患者隐瞒病情,很可能导致医生感染艾滋,甚至造成很大的公共卫生事件。因此,将病情提前告知接诊医生是非常有必要的。

法律对艾滋病患者的隐私进行了严格强制的保密,但对患者的义务却没有强制约束。虽然《条例》里规定了有告知义务,但如果患者不告知怎么办?很久之后才告知怎么算?如何处罚?条例并没有配套的规定和细则,因此约束力不够,使得很多患者会存有侥幸心理,选择不告知,这样就会将别人置于危险之中。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艾滋病人却为了自己的利益隐瞒其感染和患病的事实,使得无辜的人染上艾滋病。新闻报道有男友隐瞒病情传染给女友的,有妻子隐瞒艾滋传染给丈夫和孩子的,有病人隐瞒艾滋传染给医生的,甚至还有明知自己身患艾滋还去卖淫嫖娼的。这些患者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但给无辜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永久伤害,也加深了公众对艾滋患者的恐惧,给整个艾滋群体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所以,个人认为《条例》应该修改。首先需要加入对于不履行告知和防护义务的艾滋病患者的惩罚;其次,应该规定在某些特定场合,国家机构有权利向特定对象(如即将进行婚姻登记的准配偶、将为患者进行手术的外科医生等)公开艾滋病患者的信息,以确保那些特定对象不受到传染。

如果因为没履行告知义务,或因为故意,将艾滋病传染给别人了,该怎么处罚呢?目前相关的处罚法律主要有以下两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感染艾滋病会让人终身无法离开药物,还有可能面临死亡,用上述两条给故意或不作为导致传播艾滋病的犯罪者定罪,量刑显然太轻,威慑作用不大。

有人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对“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不特定多人”的行为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人”的行为,尚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个人认为可行,但有的专家却觉得传播艾滋病具有特殊性,这几条法律并不完全适用,应该重新立新法来约束。笔者不是法律专业,研究不多,因此不做评论。

从对以往新闻事件的评论中可知,不同专家对艾滋病患者同一行为的看法差异很大。比如就“妻子隐瞒艾滋病情也没有采取防护导致丈夫感染”的事件,有的专家认为妻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有的认为只用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则认为没有责任。笔者有查到国外有类似事件是以故意伤害罪(重伤)定罪的,但没有找到国内有类似判决案件可参考。

总之,目前法律对艾滋病患者的约束和处罚力度还不够,没有起到相应的制约和震慑作用。而防范传染性疾病,绝对不能依靠患者的良心,应该用规范透明的制度来约束,因此,希望这一块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尽快完善。


8、结语

随着人类对艾滋病病毒的认识不断深入和全世界科学家的不断努力,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艾滋病一定能够被攻克。

但是,在艾滋病被攻克以前,患者与公众还需要共同努力相互理解,一起阻止艾滋病的扩散和蔓延。作为没有感染艾滋的普通公众,首先要做的就是保护好自己,最好的方法就是洁身自好,避免发生高危性行为;另外,请不要歧视艾滋病人,尊重艾滋病人的权利和隐私。作为艾滋病患者,请务必履行告知义务,将真实情况告知有可能传染到的密切接触者,请用尽一切手段,防止自己把病毒传染给其他人。

隐私权和健康权都是公民的基本权益,都值得需要尊重。但如果只是一味地要求公众理解和尊重艾滋患者的隐私权,是无法消除公众恐惧和歧视的。只有对双方的教育、约束和惩罚都到位了,才有可能达到一个较为有效的平衡。

或许,只有等到有效的艾滋疫苗被广泛使用的那一天,双方的矛盾才能真正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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