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Dailei
有些事情看似简单,深思极恐
01
安乐死作为当今理论界争议最多、认知分歧最大的热点问题之一,它涉及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哲学、宗教等各个领域。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涉及了不同的人或群体,包括安乐死本人、亲属、医务人员及其它需要医疗救助者等。
由于各方的社会身份、角色、责任和义务不同,以及各方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不同,导致不同人或群体有着不同的安乐死观念。本文旨在着重探讨不同种类安乐死对医生职业的影响。
02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古希腊,英语euthanasia,“eu”意“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纳托斯。意指“无痛苦地死亡”、“幸福地死亡”或“有尊严地死去”。
《韦伯新国际词典》第三版中将安乐死定位为:“使病人脱离不治之症的无痛致死的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将安乐死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生命。”
目前,中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身患绝症患者在垂危状态下,由于无法承受精神和身体的极端痛苦,在患者和家属的双方要求下并且经过医生的批准,在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下,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古希腊所提及的“安乐死”是一种哲学的、非医学的概念,代表一种轻松的、无痛苦的、无负担的死亡。而我想探讨的则是现代意义上的“医生为了减轻患者痛苦而对死亡过程进行干预”的安乐死。
目前,国内外的安乐死分类标准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根据作为与不作为,将安乐死分为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标准二是根据自愿与非自愿,将安乐死分为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
综合考虑,安乐死分为以下四种:自愿主动安乐死、非自愿主动安乐死、自愿被动安乐死和非自愿被动安乐死。接下来就让我们一一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