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这是一篇写给非采购专业人士的科普文。希望对在工作中需要接触到采购的同事和供应商有所帮助。
也许有的读者看到这个题目,想不通怎么有人会犯这样的错误?其实,这种混淆,在面对政府采购或国企采购中,常常出现。不信的话,请听听笔者下面的故事。
去年的某天,笔者作为采购管理部门的主管,收到某律师事务所针对我公司年度法律服务采购的投诉函。投诉的主要内容是该项目未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的相关流程实施,例如:采购文件的发售时间不足5天;采购文件只在企业相关网站发布,未在国家指定媒体发布等。
收到投诉后,笔者立刻查阅了该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采购部门根据企业相关规定,采购公司的年度法律服务,年服务费不高于50万元,采用“公开比选”的采购方式选聘公司的法律服务。
这个投诉之所以出现,就是该律师事务所混淆了采购和招标的差别。法律咨询服务采购,属于典型的“非依法招标项目”。该项目采购只需要遵守企业内部相关制度。而投诉中所提出的问题,都是《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对招标的规定。
笔者在企业内部做内训时,必须要讲明白的第一个概念就是——“采购≠招标”。
如果把采购简单的理解为“买东西”,那招标只是采购的一种方式,而且是所有采购方式中最特殊的一种方式。因为它的很多流程需要遵守的是法律的约束。
笔者曾在检查某下级分公司采购规范性时,遇到过采购部门因为混淆了招标与采购的概念而带来的内控风险。该分公司在某采购项目关于采购方式的决策文件中全部用“招标”两个字表达了“采购”的意思,而后期采购实施时,使用的采购方式是单一来源。这样的混淆无论是在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还是内外部审计中,都为企业带来无谓的违规风险。
不是所有采购都是“招标”,作为非采购专业的你,还会混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