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难免有些磕磕碰碰,双方彼此体谅对方,矛盾随着也就化解了。但是现实却并非理想状态,很多夫妻在遇到问题后,选择错误的方式解决,最终对簿公堂,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这种情况不是我们所想,我们也希望大家能珍惜来之不易的爱情,彼此携手共度美好人生!但是夫妻双方如果感情真的到了无法挽回地步,双方勉强在一起只会让彼此觉得难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肯定是要选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本应属于我们自己的财产,其中最重要也是离婚实务中出现最多的纠纷-房产分割!
在离婚诉讼中,分割房需要综合考量,其中重要的考量的因素就是房产是婚前购买或婚后购买:
婚前买房的情况:
一、婚前房屋购买的时候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这个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加名的行为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5、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出资情况,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6、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7、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并向银行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房屋购买的时候是由父母进行出资购买:
1、如果一方父母婚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在离婚时该房屋所有权归出资人子女。
2、如果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配偶或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所有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是说你把房产作为标的赠与了对方,同加名的情况一致。
3、婚前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或个人名下,离婚时该房屋所有权归谁?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影响房屋的产权归属。
婚后买房的情况
一、婚后房屋购买的时候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
1、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4、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二、婚后房屋购买的时候是父母出资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字,这种情况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里需要重点强调一下本条的“出资”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此时房屋所有权为出资人的子女。
2、如果婚后一方父母是全额出资,但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或双方名下,该房屋所有权归谁?这种情况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同上-赠与、加名。
3、如果父母只是支付其中一部分房款,其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该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呢?这种情况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父母只是支付了部分房款,所以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但父母对其的部分出资可以决定赠与何方。
4、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房且为全额出资,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呢?
答: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按共同共有。
以上只是离婚分割房屋可能出现的一些情况,但实务千变万化,具体还是要根据房屋的属性来甄别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财产。如果你身边的朋友出现类似的情况,可参考上面列举的情况进行区分,如仍然无法进行区别,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解决(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戴伟文律师,擅长领域: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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