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师地论》中的善、不善十种业(1)杀 生
原创作者:观如法师
《瑜伽师地论》善、不善十种业:一、杀生
《十地经论》卷第四:「菩萨作是思惟:一切众生堕诸恶道,皆由不离十不善业道集因缘故。是故我当先住善法,亦令他人住于善法。何以故?若人自不行善不具善行,为他说法令住善者,无有是处。」
《瑜伽师地论》卷八
业分别云何?
谓由二种相应知,一、由补特伽罗相差别故,二、由法相差别故。
「业分别」,就是业的差别。业有各式各样的业,是怎么样的情形呢?「谓由二种相应知」,业的差别从两种差别相可以明了,哪两种呢?「一、由补特伽罗相差别故」,就是由造业的人,来看业的差别。「补特伽罗」,翻个数取趣,就是造业的人。造业的人不同,造的业也就不同。「二、由法相差别故」,第二个不同的地方呢?就从这业的法的相貌上有差别。
从这两方面,一个人,一个法,从这两方面来看业的差别。
此复二种,即善、不善十种业道,所谓杀生,离杀生;不与取,离不与取;欲邪行,离欲邪行;妄语,离妄语;离间语,离离间语;麤恶语,离麤恶语;绮语,离绮语;贪欲,离贪欲;瞋恚,离瞋恚;邪见,离邪见。
「此复二种,即善、不善十种业道」,这里面还是有两种不同。这个「此复二种」这句话,这个「此」可以包括前面人和法两种在内。不管是从人,从法上都有两种差别,是什么呢?「即善、不善十种业道」,就是一个善的十种业道,和不善的十种业道。人也是有善不善的不同,业法上也是有善不善的不同,所以是「此复二种,即善、不善十种业道」。底下就把这善、不善的十种业道标出来。
「所谓杀生,离杀生」,杀生就是不善;离杀生就是善了。这「不与取,离不与取;欲邪行,离欲邪行;妄语,离妄语;离间语,离离间语;麤恶语,离麤恶语;绮语,离绮语;贪欲,离贪欲;瞋恚,离瞋恚;邪见,离邪见」。这是标出来十种善业、十种不善业。
补特伽罗相差别建立
一、黑品(不善业)
一、杀生
复次不与取者,此是总句。
补特伽罗相差别建立者,谓如经言:诸杀生者,乃至广说。
「补特伽罗相差别建立」,就是不同的人,就会有不同的相貌。在这上面先引经上说的话,「谓如经言」,就是佛说的话。「诸杀生者,乃至广说」,这一切的十不善业道,这是经上说的话。
《瑜伽论记》卷第二:「杀生有三,一、总指经,二、别牒释,后结略义。别牒释经九句,除总句故。杀生成业道究竟者,所杀者命断已方成,非正死有俱死前死及自杀非业道故,不尔便应皆成业道。」
杀生者,此是总句。
「杀生者,此是总句」,这一句话是总说的。「杀生者,此是总句」,总句里面包括了好多的别句。辨别杀害生命的相貌,有这五个相貌。
这是先总举经上的法语,这以下就是「别释经句」,一句一句的解释,解释经里面的句子。
一、最极暴恶
最极暴恶者,谓杀害心正现前故。
第一句是「最极暴恶」。「最极暴恶者」,这也是经上的话,是杀生的一个相貌。「最极暴恶」,暴恶达到极点了。这句话是什么意思?「谓杀害心正现前」,这就是说那个众生,那个补特伽罗杀害众生的恶心,正在显现出来,是最极暴恶。
二、血涂其手
血涂其手者,谓为成杀身相变故。
第二句「血涂其手」。「谓为成杀身相变故」,这是说那个补特伽罗,正在杀害众生的时候有血流在手上。
三、害极害执
害极害执者,谓断彼命故,解支节故,计活命故。
《瑜伽论记》卷第二:「第三句害极害执者,次有三故,别释此三,断彼命故谓害,解支节故谓极害,计活命故谓执,计执杀生而活命故。」
第三句「害极害执者」,这句话什么意思呢?「谓断彼命故」,把那个众生的命终断了,不能够相续的活下去了,这叫做「害」。
「解支节故」,这叫做「极害」。断了命还不止,还要众生的身体一节一节的断开,这就叫做「极害」。
「计活命故」,是「执」。执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心里面欢喜、愿意用这样的事业来活命,以杀生为职业。
四、无有羞耻
无有羞耻者,谓自罪生故。
「无有羞耻者」,这是第四句。「谓自罪生故」,就是他自己愿意造这种罪,这种罪已经造出来了。有了罪的时候是个丑陋的事情,但是他不以为耻,所以叫做没有羞耻。
五、无有哀愍
无有哀愍者,谓引彼非爱故。
「无有哀愍者」,这是第五句。「谓引彼非爱故」,哀愍是对所伤害的众生说的。在他本人这一方面来说是没有羞耻;若对所伤害的众生说,这个人没有慈悲心。没有哀愍心的结果是什么呢?「谓引彼非爱故」,从无哀愍心里面,创造出来一个不可爱的一种事情,就是造成一个怨家了,制造出一个不可爱的果报,将来就有问题了!
六、一切有情所
有出家外道,名曰无系,彼作是说:百逾缮那内所有众生,于彼律仪,若不律仪。为治彼故,说如是言:一切有情所。
《瑜伽论记》卷第二:「有出家外道名曰无系等者,即尼健子。计随所住处百由旬内所有众生于彼作不杀成律仪作杀成不律仪,百由旬外彼皆不成。经为除此说如是言一切有情所,非唯百由旬内。」
「一切有情所」是第六句。一个外道出家人,叫做「无系」,就是尼犍子外道。「彼作是说」,这个外道有这样的学说、邪见。他这样说:在一百由旬内的众生不要杀,能够受持清净的不杀生戒,就是成就了律仪。若是在这个范围内杀害了众生,就没有律仪的功德了。尼犍子的出家外道有这样的说法。
这是引佛说的话,来破尼犍子外道这个不合道理的说法。佛说尼犍子外道的说一百由旬内的众生不要杀,这话说的不圆满,应该说无限量的一切众生所,都不要杀,这样才圆满。
七、真实众生所
即彼外道复作是说:树等外物亦有生命。为治彼故,说如是言:真实众生所。
《瑜伽论记》卷第二:「即彼外道复作是说等者,彼计草木皆悉有命杀成业道。佛为除此说如是言真实众生所,杀草木非业道。此显示真实福德远离对治等者。」
「即彼外道」,即彼尼犍子外道,又有一种邪说:除了人之外,身外之物,就是山河大地上面一切的花草树木,这些外物,它们也是有生命的,也不应该杀害,也要受持律仪。
这是本论作者引佛说的话,也是解释佛说的话,来开导这个尼犍子外道说,「为对治彼故,说如是言」:守护律仪是在真实的有情的众生。草木没有知觉,它不是真实的众生。真实的众生是有情。对有情来说才能说律仪、不律仪的。在佛法上说呢?杀害有情的众生,就是性罪;去破坏草木,这是遮罪,这不同性质。
所以有人说吃素也是杀生,是不合道理的。
此即显示真实福德远离对治;及显示不实福德远离对治。
「此即显示真实福德,远离对治」,佛说对一切众生所发慈悲心不要杀害,这样做的话,对治除去杀害的罪过,远离了杀生的过失,这是真实福德的成就。
「及显示不实福德,远离对治」,对于花草树木,这不是真实的众生,对它们爱护,虽然也是好,但是那不是真实福德的远离对治,因为它们没有心识,没有知觉,没有苦乐的这些事情。
《瑜伽论记》卷第二:「景云:此显大于一切众生起救护心名真实福德,是能对治真实福德远离对治,及显示不真实福德对除彼执名远离对治。非远离对治者,于百由旬内众生起救护心非实福德,是所对治。外物无命众生有命名真实福等,外道但于百由旬内成律仪等,及明外物有命等,名不实福德等。基又解云:此言意显由杀有情是性罪故。亦以性戒真福德为远离对治故。对法云:杀生事者谓有情数,此前言一切有情所,杀草木等是遮罪故,亦以遮戒不实福德为远离对治,故此后言真实众生所。」
如是所说诸句,显示加行杀害。
《瑜伽论记》卷第二:「如是所说诸句显示加行杀害者,最极暴恶下七句。由起恶心加行励力猛勇行杀故名如是加行杀害,非是加行业道也。」
「如是所说诸句,显示加行杀害」,表示没有慈悲心的众生,由内心的恶心发动出来了杀害众生的行动,「加行」是说努力的去做种种杀害众生的事情。
八、显示无择杀害
乃至极下捃多蚁等诸众生所者,此句显示无择杀害。
《瑜伽论记》卷第二:「乃至极下捃多蚁等者。此文旧云:杀折脚蚁子无有悔心,当知此人能断善根。三藏云:此含两义。若名折脚蚁不得蚁卵,若翻为蚁卵不得折脚蚁子。欲具收二义故存梵音。此之一句别显无择杀害,逢生即杀不简择故。」
「显示无择杀害」,无选择的杀害。
「捃多蚁」,「捃多」是梵语,「蚁」是中国话。「捃多」,有二个意思,一个是蚂蚁的脚坏了叫「捃多蚁」;一个是蚂蚁产的卵也叫「捃多蚁」。这是极微小的一个动物。「等」,或者乃至到其它的蚊虫,或者一些很小、蠕动的东西众生。
这个暴恶的有情,一点慈悲心也没有,连极微小的动物都杀,遇见什么就杀什么,都不选择,「无择杀害」,就是无所不杀。
九、显示遇缘容可出离
于杀生事若未远离者,此显遇缘容可出离,谓乃至未远离来名杀生者。
《瑜伽论记》卷第二:「最后一句名杀生时。」
「于杀生事」,是说众生对于杀害众生生命的事情,「若未远离者」,他没有远离杀害众生的事。「远离」就是不做这杀生的事。感觉杀害生命是一个罪过的事情,不愿意做罪过的事情。一切众生都愿意生存,自由的生存在这里,杀害他呢,是违背他的意愿。有这样子的慈悲心的话,那就是远离了杀生。
「此显遇缘容可出离」,若遇见了三宝的因缘,听闻正法,佛赞叹慈悲不要杀生,能领解这个道理,就能接受这个教训,他就可能不做杀生事了。
但是没有遇见佛法的因缘呢?那就不行,「谓乃至未远离」。看见周围的人都是杀生,不知道杀生是罪过,所以很多人也是照办,「未远离来名杀生者」,遇见因缘他就杀。
总句就是杀生,别句就是九句。
又此诸句略义者,谓为显示杀生相貌、杀生作用、杀生因缘、及与杀生事用差别。
「诸句」一共是九句,都说的是些什么?「显示杀生相貌」就是前二句「最极暴恶、血涂其手」,这是杀生的相貌。
「杀生作用」,就是第三句,就是「害」,把众生命杀掉了,然后结解支节。
「杀生因缘」,就是第四句和第五句,就是无有羞耻,无有哀愍心。或者「最极暴恶」也是杀生的因缘,就是由此而杀生,这是杀生的因缘。
「及与杀生事用差别」,这是后面的四句,就是「一切有情所」,「真实众生所」,「无择杀害」,「遇缘容可出离」,就是这四句。
「事差别」就是前二句,「一切有情所」「真实众生所」,这是杀生的差别。「用差别」是「无择杀害」和「遇缘容可出离」。「无择杀害」的这样杀害,表示这个人的恶心太重;「遇缘容可出离」,是轻微一点。
又略义者,谓为显示杀生如实,杀生差别,杀所杀生、名杀生者。
「又略义者」,又有第二个定义的分别,单指最后面的四句。一、「谓为显示杀生如实」,「一切有情所」,一切有情都是所杀害的对象,都是有罪过的,这是「杀生如实」。二、「杀生差别」,就是「真实众生所」,草木是无情物,那是有差别、不同的。三、「杀所杀生」,这指「无择杀害」。四、「名杀生者」,就是「遇缘容可出离」。
又此诸句,显能杀生补特伽罗相,非显杀生法相。
「又此诸句」,前面一共是九句,是显示能杀害众生生命的人的相貌,这人怎么杀生,不是说杀生那个相貌,这里是讲杀生的人,能杀者的相貌,是「简非法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