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 三 ) 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 三 )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 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工商公字〔1998〕第143号答复
“在有奖销售中,凡以偶然性的方式决定参与人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而偶然性的方式是指具有不确定性的方式,即是否中奖只是一种可能性,即可能中奖,也可能不中奖,是否中奖不能由参与人完全控制”。
《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