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济报
■贺昊
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为了解和掌握药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成本、价格及有关情况,及时制定调整药品价格,将对60家国产制药企业和进口药品代理企业开展成本价格调查。业内人士称,此次调查或为未来的药价改革铺路。
可以说,为了能够及时制定并调整药品价格,国家发改委在2007年2月颁布的《医药价格工作守则(暂行)》中,首次提出了“制定药品价格必须经过成本价格调查”。其后,在2011年11月22日颁布的《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再次确认了上述内容。从国家发改委的角度出发,药品价格的确定依据如下理由和逻辑:一是凡是国家医保目录品种,都由国家发改委确定最高限价;地方增补医保目录品种,由地方物价部门确定限价;企业自主销售的非医保品种,采取市场调节价。二是通过调查清楚药品实际出厂成本,再给予一定合理的利润加成,就可确定相关药品的最高限价。三是各级医院渠道占药品总销售额的85%左右,因此在确定了最高限价后,再卡住医院招标采购这一环节,几乎就能管住高药价。
上述逻辑看似严密,实则存在漏洞。
首先,药品实际成本几乎无法调查准确清楚。数十家药企、成千上万种药品种类,受人员、时间和成本所限,国家发改委几乎不可能对药企上报的财务制度、财务报表、账簿资料以及与调查有关的各种凭证、票据、合同等内容进行审计与现场核查,即便做出了相关安排,也可以说是“走马观花”甚至是“跑马观花”,因此,最后被采信的数据,其真实性是堪虞的,以此确定的最高限价其合理性也存在疑问。
其次,药企之间的成本,实质上不具可比性,无法通过成本调查来构建最优成本构成。国家发改委调查药品成本以调控价格,其预设的前提就是各家药企之间成本具有可比性。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说,这是成立的,但从企业的运营实际来说,这又是不成立的。每家药企都可说是独一无二的,在原材料、生产工艺、科研技术与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各具特点,其成本构成也因此而不尽相同,若再考虑药企的研发创新投入各异在成本构成上不能完全得以体现,那么药企之间成本构成的差异,将使得无法仅仅通过成本调查来构建一个最优的成本构成,也就无法据此对药企未来的运营提供标杆,药企达致最优成本从而获取最大利润的可能也就降低。换句话说,若药品定价受药品成本限制而整齐划一的话,药企之间的差异性就会被消除,研发创新也失去了动力,从而影响药企的正常可持续发展。
再则,仅仅依成本定价有失偏颇。药品成产、流通不仅仅是物的转移,还包括服务的价值。服务价值的高低不能仅仅按照所提供的物的成本来核算,它更看重服务对象基于对服务的体验感知从而愿意支付的对价,也就是说,药品定价还应考虑依效用定价这一因素,简单地依成本定价无法全面反映药品的真正内涵。
综上,从发现药品成本来发现药品价格,是计划经济的思路,无法反映药企生产运营的实际,从过程与结果来说,都不是最经济、最有效率的。作为政府管理部门,最需要去做的工作应该是通过相关的制度安排,去除掉药品价格形成过程中那些影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不利因素,让价格的形成过程更加透明,积极引入并提升社会化管理水平,让“看不见的手”发挥效用,这许是让药企更有效率、药价更加公平、医改回归公益的可行之路。
从发现药品成本来发现药品价格,是计划经济的思路,无法反映药企生产运营的实际,从过程与结果来说,都不是最经济、最有效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