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的辞职是指公职人员依据本人意愿,经任免机关或主管部门批准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或解除与所在单位的职务关系的行为。
辞职是建立在公职人员自愿的基础上的,而它也是作为人力资源的出口之一,除此之外,辞职是公职人员的法定权利,但辞职并不是没有条件的。
第一个限制条件为未满国家公共部门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不得辞职,而我国公共部门规定最低服务年限是三至五年,当然个别部门可以赔偿公共部门一定费用方可辞职。
第二个限制条件为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的公职人员不得辞职, 这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但若本人坚决要求辞职的,必须先调离原职位工作满三年后,才能批准。
第三个限制条件为正在接受审查的公职人员不得辞退,当公职人员处于接受审查调查过程中,如果有违法乱纪行为,需等待结果出来之后,进行相关部门审判之后,再做出决定。
除了上面的限制条件,还包括其他不易辞职的原因,例如被公共部门送出去进修培训,为满规定服务年限的要求,当然,除开上述辞职限制条件的公职人员若自愿辞职,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及任免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公职人员的辞职制度,甚至包括辞退和退休制度都是人力资源的出口管理制度,是人力资源部门新陈代谢淘汰更新机制的重要环节,有出口才能有进口,有利于促进更多新鲜的血液,进入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带领公共部门进入更高一层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