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计量的基本要求
按照会计准则的解释: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由此可见,这里的交易价格,是收入确认的关键。一般来说,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2交易价格及其考虑因素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商业惯例确定交易价格。具体来说,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对价,又称约因,是普通法系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
上述关于营业收入计量的考虑之一是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其判断标准为“可能既包含销售又包含融资”。比如,某客户将应该支付的款项拖延至一年以后支付,就可能根据其对购买物品的出价情况将其定义为有着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会计准则对此的要求是: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但若在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相比较而言,上述解释中提及的可变对价、非现金对价与应付客户对价,是我们应当深入认识的术语。我国会计准则对合同中存在不同对价的会计处理要求为以下几点:
(1)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应当以与可变对价相关的不确定性消除时极可能不会发生累计已确认收入的重大转回为限。
(2)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3)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或服务的第三方)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项,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除外。企业应当遵循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孰晚的原则抵减当期收入。会计准则同时也指出: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自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项。自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付客户对价应当全额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项。
以上所述的后两项的内容,应当是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内容相近的业务事项。
3单独售价的确定及其各种方法的运用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某商品(或提供某服务)的价格。
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应当以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单独售价为基础分摊至相关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经调整的市场评估法、预计成本加毛利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准则还强调,只有在商品(或服务)过往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无法可靠确定时,企业才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1)经调整的市场评估法
经调整的市场评估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售价经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比如,D公司取得某类商品准备出售,在确定销售价格时了解到,最高的精包装价格为12元/件,而最低的裸包装价格为9.6元/件。D公司根据本公司商品的包装情况,将该商品定价为10.8元/件。
(2)预计成本加毛利法
预计成本加毛利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服务)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这样的计价方法主要运用在制造业企业产成品对外销售的价格的确定。
比如,E公司产成品预计的完全成本为10元,从社会上看,该类产品的毛利水平一般在20%至30%,考虑到本产品尚未被社会充分认识,E公司对该产品的售价按照20%的低毛利水平进行确定,确定的销售价格为12元/件。
(3)余值法
余值法是指企业按照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或服务)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或服务)单独售价的方法。一般都将余值法用来说明商誉的计价,此处以简单的方式进行解释。
比如,甲公司的某商品由A、B、C三个单个商品和简单包装构成,总计50元。在这套组合商品中,A商品易于损坏,需要单独计价。据了解,A商品的成本为13元,B商品为12元,C商品为10元,简易包装的成本为2元,公司的毛利率为26%。甲公司按照余值法确认的A商品单独出售时的价格为17.6元[50-(2+10+12)/(1-26%)]。
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应当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或服务)。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4交易价格与合同折扣
与计量收入的交易价格相关的另一组术语为合同折扣。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在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如有)之前,将相关合同折扣分摊至该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需要提醒的是:这里的合同折扣是在营业收入因数量的原因而加大时出现的,如同我们一般称谓的“批零差价”,其与取得营业收入的货币资金时形成的“现金折扣”不是相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