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男女有别
在看古代剧时,你是否想过,为什么婚姻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忠臣哭道“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后,果真抹脖子了……
幕后的那双手,究竟是谁?今天,你将找到答案。
在现代都市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是单线发展的。这种感情限制在少数不同的人之间。这些人并不一定具有亲密的血缘关系,而更可能是一种根据生活或事业需要发展起来的关系。
而乡土社会是靠亲密的血缘关系和长期的共同生活,来配合各人的相互行为的,感情是建立在血缘和共同生活的基础之上的。
在乡土社会,一个人的社会范围几乎从出生就已基本固定,血缘氏族决定了他的社会范围的伸缩。这种社会联系是长成的,熟悉的,是在潜移默化中自然生成的,也只有生于斯长于斯的人才能真正理解这种天然的感情。
在乡土社会,共同生活的人不能互相充分了解的原因往往是个人生理上的差别。男人和男人、女人和女人、孩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巨大的隔阂,在实际生活中,男人、女人、孩子会分别找到各自的消遣和精神上的伙伴,他们可以结成天然的联盟。
但在男人和女人之间,却永远存在一道屏障,这是乡土社会的一个特点。
乡土社会中男人和女人之间的友谊是容易引起非议的,友谊只能在同性、同龄人之间发展。
但友谊和爱情有别,友谊可以停留在某一程度上的了解而止步不前,也不一定会走向长期的共同生活而发展为亲情。
爱情却是永不停止的追求,它索取和付出的程度远远多于友谊。爱情并不以实用为目的,它不是经济生产,也不是事业,而是一种生命意义的不断创造更新,追求灵与肉的高度契合。
爱情需要不断地克服阻碍,它永远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固定的结果。从现实意义上说,爱情是不切实际的,而且它使一种社会关系不能确定,也影响到社会事业的顺利进行。
乡土社会中的社会关系是一个人在出生时就已经大致固定下来的,这种社会关系不是自我发展创造的结果,而是依靠血缘关系决定的。
乡土社会的稳定性就建立在血缘关系的确定性之上。男女之间的爱情却不依赖于血缘的确定性,它是个人自我发展的,与靠血缘决定的模式存在冲突。建立在血缘确定性之上的社会关系,使得乡土社会更倾向于内部结构的稳定,因而更害怕社会关系的破坏;而男女之间的爱情却是一种感情上的激荡,它倾向于不断摆脱所有的外在束缚而走向自由。
于是,在乡土社会,对男女之间的关系就有了“男女有别”这种安排方式,使得男女之间不发生感情的激荡而影响到家族结构的内在稳定。
“男女有别”的原则将男女在生活上加以隔离(即便是在兄弟姊妹之间),从而不能走向爱情式的高度融合。这种隔离不仅是有形的,即所谓“男女授受不亲”,而且在精神上也有各自的区别。
男女双方只在行为上实现分工合作,而很少走向心理上爱情式的高度契合。男女有别的界限使得传统乡土社会中的感情倾向于往同性方面发展,兄弟间的结拜情义、妇女间的私密唠嗑,都是这种“男女有别”的原则对异性间感情抑制后的结果。
缺乏在男女两性之间追求契合的努力,使得中国乡土社会带有一种非常现世的色彩,在实用精神的指导下,它抑制了男女爱情中“乌托邦”式的浪漫空想倾向。
爱情在乡土社会扮演了一个很不起眼的角色,它消融在承担政治、经济等诸多事务的“家族”这架大机器的齿轮之中。
这并不意味着即便在夫妻间也缺少感情的实质交流,而是说,从自然的男女感情的正常流露而言,本应是激荡奔放的爱情,在乡土结构中却被有效地加以抑制了。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个性的张扬就会被遏制。在乡土社会,男女间的鸿沟是很难逾越的。
原因是为了乡土结构的稳定性而提出的“男女有别”原则,规定了男女感情并逐渐内化为男人女人的心理自觉,已经使他们自然地遵守。因此乡土社会是一个男女有别的社会,也是一个安稳的社会。
(十二)礼治和法治
现代法律观念区分了“人治”和“法治”,前者指的是个人随意性的裁断。后者则依法律而行。
但二者的区分并不是那么绝对的,因为绝对的“人治”在现实中是不太可能的,他很快就会遭到全体人的反对而难以持续。
假设一个完全任意而行的暴君,他独断专行完全不在乎别人的意见,那么他很快就会被身边的人推翻。
“法治”也不能从字面意思上去理解,因为法律本身是人制定的,而法律本身不可能自己断案,它仍需要人来付诸实施。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治”和“法治”其实是相辅而行的,不可绝对分开,只是在一般意义上指称这两个概念时,二者在“人”和“法”的分量上各有轻重,在维持秩序时所侧重的原则不同而已。
乡土社会依靠的是“礼治”。所谓“礼”,其实就是社会公认的合适的行为规范。行为规范的目的是在配合人们的行为以完成一定的社会任务,而它的最终目的是满足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不同生活需求。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社会中的成员需要进行协作。
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但法律和礼还是有所不同。区别就在于二者依靠的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它的实行依靠国家权力的推行,以及国家暴力机构(监狱、警察、军队等)作为它最终有效的保障。法律的有效性最终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
而“礼”却并不是依靠国家权力机构来推行和维持,它依靠的是当地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传统是社会生活经验所得,它并不需要特定的契约条文,也不依赖暴力机构来最终执行。
(十三) 礼治秩序
乡土社会依靠的主要是经验,而不是现代社会中的契约法律。乡土社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关系基本是固定的,很少发生大的变动,上一代人的经验所得对于下一代的人的生活仍然有效。
年轻人遇到生活上的疑惑时只需向长辈请教,获得的经验教训仍然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因此,在乡土社会中,“传统”是一种根深蒂固的生活经验和习惯,在一代代人的生活中不断重复并传递下去。重要的是“保存”这一传统,而不是不断寻求创新。
乡土社会中的“礼”也是从经验得来,并逐渐发展为一种习惯性的仪式。“礼”并不是靠外在的强制力在群体中推行的,而是通过不断地教化,在每个人心中培养起敬畏之情,从而形成自觉而自然的行为流露。
“礼”的运作是主动的,它发挥作用的方式也是潜移默化式的。法律是从外对人加以限制的,如果一个人犯了法,他受到的惩罚是特定权力机构推行的结果。
“礼”也不同于道德,道德的范围只在一个人的内心,是精神层面的事情,而“礼”则落实到具体的行为,并内化为一套做人行事的标准传统。
“礼治”是一套传统,这套传统建立的前提是它能够应付当前生活中的种种问题,如果它不再能满足生活中的需要,那么这套“礼”势必要予以修正,甚至被新的东西替换。
乡土社会中的“礼”是一个悠久而有效的传统,它在一代代人的传承中证明了本身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因此能够继续传承下来以维持社会的秩序。
现代社会并不能依靠“礼治”而行,因为现代社会并不建立在一个共同而悠久的传统之上,它的成员来自不同的地域,各自携带着不同的地域传统。
而且现代社会是一个快速变迁的社会,其成员和环境都在瞬息万变之中,因此并不具备传统“礼治”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靠现代法律的契约精神来重新加以规范,并以权力机构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礼治”的基础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伦理结构。它凭经验而行,并以血缘的亲疏远近来确定每个人应当处的位置。“礼治”是依靠经验而逐渐累积下来的传统,在这一传统之下,长辈的地位就势必被推重,因为长辈有相对较长的生活经验,也更熟悉这套传统的运作方式,更明白如何使传统在现实生活中行之有效。
但“礼治”并不意味着老年人的“人治”。长辈并不能在这套传统内独断专行,他仍然服从于这套传统,而乡土社会中的人也正因长辈对于传统的熟悉和理解才推重他们的地位。
在快速变迁的社会中,传统很难保存,因为传统的有效力量只在相对固定的情境中发挥作用。现代社会是快速变化的,使得传统很难应付不断冒出的新问题。
所以,现代社会并不会推崇长辈的经验,而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重新协商,寻找解决问题的新路径。
这也就是现代所谓“法治”精神的来源。“法治”和“礼治”发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情态中。“礼治”类似于“人治”,但“礼治”并不等于“人治”。在自由度上,“礼治”比“人治”要弱,因为在“礼治”下每个人都要服从传统的“礼”,而“人治”中的人也许比前者更为任意。礼治是建立在传统上的一整套社会秩序,仿佛是一张巨网,笼罩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但毕竟只是传统乡土社会的特色。
思考与讨论:
读完今天的内容后,想必你对于礼治秩序及其指定的“男女有别”原则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那么,请回答下面的几个问题:
1. 你是否注意到乡土社会中的男女关系?说说你自己的观察体会(注:关于乡土社会的文字和影视可以作为观察的素材)。
2. 你认为乡土社会与现代社会最大的区别是什么?试作说明,可分点分类。
3. “礼治”的主要特点是什么?请归纳。
(十四)礼治之衰
了解了礼治与法治的区别,那么在乡土社会中,礼治和法治是如何更替?长老统治如何在无为政治之下发挥作用?又有哪两种权力结构?
乡土社会主要依靠的是“礼治”,但礼治并不是现代的依法治国,也不是个人式的独断专行。
礼治是每个人主动服从传统,这套传统潜移默化地规范了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行。
“守规矩”是乡土社会的潜在规则,而这套规矩就是每个人从小在这个环境中接受的做人行事的基本原则。每一个成年人,从常理上说,都应当熟悉这套规矩,并内化为生活的习惯,否则就会被视为异类、“不懂事”。
礼俗在一个人心中形成习惯后,就会主动遵守,维持礼俗的力量便是自己身内的良心。
礼治在理想状态下是每个人有高度的自觉和自律,每个人都自行遵守规矩,而不需要外在的强制力或监督。
但这毕竟只是理想。社会中不可能每个人都那样自觉自律,从不自觉到自觉还需要一段很长的教化阶段,而且教化也不一定都保证有效。教化有时是失败的。但为了维持社会结构的稳定,势必要继续推行教化的过程,不管是用法律的威慑力还是道德的劝诫,教化的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让每个人都知法懂礼,从而保证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不会相互妨碍。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并不是一种固定的规则,因为现代社会是瞬息万变的。
为了不断适应新情况,法律必须要不断地修改,因此法律会变得越来越庞大而细化,一般人已经很难掌握其中的内容,于是出现了法律专家:律师。
律师这一职业就是为了给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方面的解答和咨询,从而帮助他们因时因地地解决实际问题。这已经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职业。
但法律并不是乡土社会的支柱理念,律师在乡土社会是被歧视的,因为他们会认为律师是一种依靠别人之间的摩擦来谋取利益的人。
乡土社会相对现代社会是比较固定的,它维持秩序的方式仍然是传统的礼俗。礼俗几乎总是一套固定的规则,并且在一代代人之间传递,很少会发生实质性改变。
礼治制度下,违反礼治的被认为是那些不守规矩的人,而裁决者却是地方上有名望的乡绅,裁决的标准也仍然是传统的那些“规矩”。
乡土社会的裁决方式不是现代法律制度下的“民主”,而带有“威权”的性质,裁决者凭着自己的资历和声望对不守规矩的人进行一番教训,双方时常就“和解”了。
(十五) 法治之始
现代法律是从西方引进的,与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有很大差别。法律观念是将所有人置于同一标准之下,任何人都不能例外;而乡土社会的伦理观念是承认一个“差序”,对不同关系的人予以不同的对待,因而没有西方那种人人平等的观念,法治观念推行起来很不容易。
乡土社会的人仍害怕打官司,他们觉得这是一个麻烦事,因而主动与官方(衙门)保持一定的距离,不愿与官方牵扯上关系。这样造成的一个结果是,乡土社会的人不愿了解现代法律的观念,而宁愿过着自己无拘无束的自在小日子,他们做人行事仍是遵守传统的伦理标准。这就使传统“礼治”与现代“法治”之间存在一个鸿沟。
在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传统的“礼治”不能解决现实的新问题,而现代“法治”观念又很难在乡土社会中推行,使一些传统上认为“不规矩”的人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可以游走在“礼治”和“法治”之间,为自己获得更大的利益。
这又使得乡土社会对现代“法治”在心理上加以拒绝,因为他们会认为,所谓“法治”其实是在包庇那些“不规矩”的人,因而是一套“恶法”。
乡土社会不是依靠法律来运作的,因而也不需要律师,但乡土社会的“礼治”已经开始瓦解,它不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现代“法治”观念开始在此推行。 “法治”观念要在乡土社会确立,首先,需要在“礼治”传统的基础上建立法治的正当性,取得乡土社会人民在心理上的认同与接受。否则,新的观念尚未建立,旧的观念已经开始崩塌,将更加破坏乡土社会的原有结构。“法治”毕竟也是需要人来践行的,那么践行的人也仍然要尊重乡土社会的固有传统,因此,“法治”和“礼治”的结合也许是一条较好的路经。
(十六) 两种权力结构
传统上,权力的两极可以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统治者掌握了统治的权力,而被统治者则被权力所管辖。这是传统社会权力结构的典型特点。传统社会,从原始社会以来,权力的获得都是从暴力取得,所谓 “Power is Right”(即横暴权力),就是说掌握“权力”的人即“权利”的享有者。这套机制的逻辑就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谁可以在强力上征服别人,谁就可以让被征服者为自己服务。但“弱肉强食”、“胜者为王”并不是一套自圆融贯的逻辑,因为一个人并不能始终保有强力,他手中的强力终有一天会衰退,于是他就会被另一个比他更强大的人推翻,从而进入新的“弱肉强食”的循环。历史上,依靠革命发家的王朝终会被新的革命推翻,使得历史仿佛是“一治一乱”这种怪圈的循环。因为以力量征服别人,并不能使别人心服口服,只是暂时被打败而已,心里仍有不甘心。为了压制这种不甘心以防打击报复,征服者必须重新使用强力来震慑这种不满情绪,从而进入新的“统治—被统治”的对抗,直到进入下一个循环。
现代社会的权力结构与传统有别,不是“从上而下”式的统治模式,而是公民之间的契约协作,每个人都是统治者,每个人也都是被统治者。国家并不属于某一个人或某些少数人,而是属于所有人,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也承担平等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其他人之上。公民将自己的某些权利委托给少数人,让他们以“代理人”的身份管理这个国家,代理人也就是其他人的“公仆”。当代理人侵犯到其他人的权利或者代理人试图凌驾于别人之上时,人民有权要求将他撤换。在契约精神的指导下,每个人都是相互制约的,同时也是互不侵犯的。如果有人不遵守契约(法律),就会有在契约精神指导下成立的权力机构来予以制裁。
(十七) 无为政治之因
传统社会和现代法治社会在权力上的最大不同是利益的主体。权力是跟随着利益的,有利益之处势必要发生权力的分配与争夺,掌权者千方百计地握紧手中的权力一定是跟自身的利益有关的。传统社会的统治者是最高权力的掌握者,也占据着利益的最大份额。他握紧手中的最大权力,以保证自己可以永享最大利益。换句话说,他握紧权力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己之私欲,并可以为了这一己之私而尽可能地压榨其他人。传统的掌权者靠暴力革命发家致富,但利益的分配仅仅只是身边的极少数人,革命实现了利益最大化。但在现代法治社会,权力属于所有公民,谁也不可独享,也不可滥用。它的利益分配在原则上必须照顾到所有人,权力的运作也必须是协商进行,而不是一个人的好恶。
乡土社会的权力既不是依靠暴力,也不是现代契约式的。乡土社会因为是小农经营,每家每户基本上自给自足,很少需要帮助,所以在第一种暴力压榨下,势必不能承担重负,到一定阶段便要发生新一轮的革命起义。因此对此有一定自觉的皇帝,不会对农业经济进行过重的压榨,而始终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天子与乡土社会之间又隔着无限远的距离,中央权力不能总是有效地控制地方,因而乡土社会基本采取的是一种内部自我调节的权力模式。但乡土社会也没有出现现代社会的工业化分工大生产,因而没有出现类似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它的核心仍然是传统的“礼治”。而礼治在一般生活中也是相对松弛的,它近似于“无为而治”。
(十八)长老统治
乡土社会是中国政治权力结构的基层,权力在这里既不是纯粹地通过暴力来维持,也不完全是现代民主的,因未经过全体的民主协商合作。在乡土社会中,既不会发生大规模的社会冲突,也不会发生大规模的社会合作,它实行的是长老统治(Paternalism)。长老,意味着在当地年龄偏长又德高望重的人。因为传统中国是建立在乡土社会之上的农业型社会,所以在承担政治、经济、宗教等事务中,老人自然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
在差序格局中,老人被置于优先的地位。这既是传统礼俗所规定的,也是乡土社会的经验所造就的。乡土社会相对固定,面对的事务几乎是代代重复的,上一代的人的经验仍然可以指导下一代人的生活。年轻人在遇到生活中的难题时,可以向老年人讨教,因为老人在处理这些类似的问题上有相对丰富的经验。因此在乡土社会中,老年人自然会扮演仲裁纠纷的角色。一方面,老年人为整个乡土社会所尊重,这是传统伦理道德所教化的结果;另一方面,老年人具备年轻人所不具备的处理事务的经验,因而可以掂量出不同事务的轻重缓急,从而做出适当的裁决。
长老统治下,权力并不是政治性的,因为长老并非由官方任命,不受官方差遣,也不必为官方维护;也并非全体公民赋予的。长老的权力是教化性(文化性)的,也就是说,是乡土社会在长期的生活中约定俗成的结果。长老统治介于专制统治与民主统治之间,它比民主统治要“专制”,但又比专制统治要“民主”。因为长老统治使用的是个人性的权威来裁决社会事务,他不需要与其他成员协商;但长老统治也并非空穴来风,它仍然乡土社会成员默认遵行的。“敬老”是乡土社会“差序格局”下的重要伦理。长幼有序的标准是齿序,也就是年龄的大小,年龄的大小意味着经验的多寡,而经验的多寡意味着在乡土社会中拥有的话语权。
年龄、经验成为“差序格局”下伦理道德传统的由来,因为在代代重复的经验中,老人积累的经验能够给后辈提供切实的指导,而这种指导总会被事实证明是相对有效的,于是老人就在乡土社会树立起了一种权威,而这种权威可以弥散到整个乡土社会。但这种权威又不是暴力强制力,而仅仅是一种威权,它依靠的是人们对长者的敬重和长者自身的人生经验。
在变化很少的社会中,文化基本是稳定的,很少出现新的问题。乡土社会正是这样一个社会,因此生活依靠的是一套传统的办法,传统的力量是颠扑不破的。老年人代表了这种传统,因此在乡土社会真正起作用的是一种“长老统治”。这种统治不是政治性的,因为它既没有系统的政治制度的建构,也不依靠暴力机构来维持,也不发生“从上至下”式的权力剥削。乡土社会实行的是一种无为政治,长老并不像皇帝一般整天居高临下。长老更多情况下只是一种权力的象征,因为没有人把长老视为权力的真正拥有者。
但在重大事务上,长老又被请出来发挥他的决定性作用。除此之外,他也不凭自己的权威为自己谋利,他对社会事务的裁决几乎是义务性的。他并没有对社会中的晚辈造成实质性的压迫,所以基本不会出现暴力革命式“从下至上”的权力更迭。整个乡土社会对长老是敬重的,对长老的裁决也基本也不会有大意见,因为长老行使的权力只是教化性的。
思考与讨论:
读完今天的内容后,想必你对于乡土政治的变更和轮廓已经有了笼统的感知。那么,请思考并讨论下面的几个问题:
1. 为什么说乡土社会是一个“无讼”的社会?
2. 如何理解乡土社会的“无为而治”?它与现代社会有何区别?
3. 在乡土社会中, “长老”是怎样发挥作用的?你怎么看待“长老”这种角色?
(十九)血缘
“血浓于水”、“远亲不如近邻”这两句话是否有矛盾?怎样的时势能造英雄?名实的分离是由什么引起的?欲望和需要该如何平衡?
书中自有好答案。
血缘关系是一种天生的关系。一个人不能选择自己的父母,因为这是出生之前就存在的事实。血缘关系从出生以来就已经决定且无法更改,所以血缘关系是所有关系当中最稳定的关系。依靠血缘关系来维持的社会是稳定的,因血缘关系中的人是相对固定的。变动很大的社会不易成为血缘社会,因为其中的成员不断变更,很难结合成一个相对统一的整体。
我们说一个社会的“稳定”,一般是指它的结构。稳定不是静止,一个社会不可能是静止的,而是说,就整体而言,这个社会的结构没有发生大的改变。乡土社会也并非静止的,而是说人物的更替与社会的变迁基本可以保持同步。人一代代地过去,社会在一点点地变化,二者是协调的,因而也就不会发生大的变动。血缘社会是以人在新陈代谢上的作用——生育去维持社会结构的稳定。
血缘所决定的社会地位是个人不能选择的,它不需要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去考量抉择,它是先天的。在乡土社会中,这种先天形成的关系是最重要且影响最大的关系。乡土社会按血缘分配各每个人的身份,决定他在社会上的地位,而这种分配是乡土社会中最基本最稳定的方式。
(二十)地缘
与血缘有别的是另一种结合方式,即 “地缘”。“地缘”是空间地域上的结合。人不可能永远待在一个地方,出于种种原因,生长在乡土社会的人有时候仍要离开故土,奔走他乡,于是就开始了一个“细胞分裂”的过程。这些离开原来集体的人,在另一个地方生息繁衍,并不断扩大人口土地,重新成长为一个大族。如果这个新长成的群体能始终保持和原来的血缘的联系,那么仍属于原来氏族的一个分支。这种情况下,“地缘”还没有独立为一种构成团结力的关系,还只是“血缘的空间投影”。
但如果迁徙出去的一支未能长成为一个大系而依附在别的部落之中,血缘与地缘开始分离,那么新的地缘结构就形成了。在新的地缘结构中,依附在别的血缘氏族中的新迁徙的家庭往往很难融入,不被接纳为“自己人”。除非他们在当地获得了自己的土地或愿意“入赘”成为别人的女婿,但他们往往很难娶到当地女子为妻。当地的土地也很难为这些“外地人”所获得,因为土地很少私人买卖,各族的土地都要经过全族人的公开商量。因此,这些新来的“外地人”只好往商业方面发展。
乡土社会不重商业,因为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谈钱是伤感情的事情。乡土社会维系感情的主要方式是互赠礼物。将某个东西赠给别人,他就欠了我一个人情;对方为了还这个人情,就会加重一些回赠给我,这样就使得我又欠他一个人情;然后我又以同样的方式回赠,如此相互往来,建立起感情的联系。亲戚之间最忌讳把钱看得很重,也忌讳将账算得很清,算清账等于不想再欠对方人情,也就等于是绝交了。在这种互欠人情的方式中,商业是不能存在的。因为这种相互馈赠的方式不是一种商业经营的模式(无利可图),且算计自己的亲戚在乡土社会是最要不得的事情。于是商业就在血缘之外发展,主要由“外地人”来经营。“外地人”与“本地人”之间因为没有血缘上的关联,因此可以在交易时把话说明白,把钱算清楚,而不必顾及血缘上的关系。
地缘是从商业行为中发展出来的社会关系。血缘是乡土社会的基础,而地缘却是契约社会的基础。在订立契约时,立约双方都有选择的自由,一方有信用,一方有法律。契约的完成是权利和义务的清算,这是一种精密的计算思维,而不是乡土社会那种感情思维。商业行为是冷静的考虑,是理性而不是感情在支配商业活动,这正是乡土社会所没有的。商业行为是血缘结合到地缘结合的一大转变,也是现代社会的一大转变。
(二十一)时势权力
社会更替是社会中的人在固定的社会结构中的流动,而社会变迁指的是社会结构本身的变动,二者是同时发生的。结构本身随着人物的更替一起发生变动,而非突然之间产生。社会稳定是在人物的更替没有影响到结构变动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的,当人物的更替与结构的调整二者没有实现协调之时,社会就要发生动乱。在这种动乱时期,会出现一种新的权力模式,即“英雄式”,所谓“时势造英雄”。
社会变迁意味着旧的结构不再能满足新环境的需要,于是人们开始寻找新的解决办法。但方法不是现成的,需要一段时间的实验。在新旧交替的这个阶段,新的方法尚未出现或者尚未完善,而旧的习惯尚未完全剔除,就会出现新的局面,也就是名与实的分离。所谓名与实的分离指的是,表面保持旧的社会结构,而实际已经发生了变化。保持旧的空架子,而发展里面的新内容,在动乱时代尤其如此。
在新旧交替的阶段,新的方法尚未找到,人们暂时进入一个文化的困惑期,行事仍保持旧制度的习惯。因此,面对这种空白,就会有新的“英雄”式的人物出现,引领时代的风潮。这种英雄式人物的权力既不是传统的暴力式的,因为没有所谓剥削;也不是民主式的,因为没有共同协商;也不是长老式的,因为不是由传统承接而来。这种英雄人物的权力是时势所造成的,因此可以称为“时势权力”。
(二十二)名实的分离
长老的权力来自传统的积淀,意味着长老是倾向于固守这个传统的。但人皆有一死,长老的权力必将随着他的死亡而终结,继而转给了新的长老,也就是已然变老的那批人逐渐步入长老的地位。如果社会变迁的速率和世代交替的速率大致相当,那么传统与现代之间就不会发生大的冲突。社会保持稳定,革命也就没有必要了。近代英国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它没有经过其它国家那种血腥的暴力革命,就走上了现代化的进程。英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的领导阶层能够适应新的环境,使得环境变动的速率和阶层变动的速率能够匹配,因而也就不需要革命了。
“反对”是在民主制度下表达不同意见的方式。因为民主制的基础是契约,每个人都有权发表自己的不同看法,决定也只有在经过不同方面的意见磋商之后执行,这就是共同意见协商的结果。在专制制度下,人们只能以“反抗”的方式来表达不满,因为专制制度下不允许有不同意见,对付不同意见的方式只能是不断压制,等到不满情绪达到临界点,社会就发生了反抗,于是出现了革命。革命者如果不能改变这种“反抗——压制——反抗”的方式,则问题只会在不断革命的模式中循环。在社会需要发生革命的时代,就会有一些引领潮流的“英雄”人物出来,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解决方案不止一种,但社会不可能每一种方案都尝试,于是各种方案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竞争,每一种都希望能争取到最大多数人的支持,于是就会对其它方案予以压制或反对,以争取自己方案的实行。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就势必不能容忍别的方案吸引了群众的支持,于是又会在不同方案之间出现斗争,所谓“时势英雄”之间的斗争。
随着新的权力的出现,旧的长老权力开始衰落。但新出现的“时势英雄”不会立即废除旧的长老权力,因为社会不能立刻翻转,而只能渐进地变化。在此情况下,新权力一方面会维持旧社会的框架,保留它的“名”;另一方面则在旧框架下塞进新内容,更换它的“实”,“名”与“实”开始分离。就像三国时期的曹操,携天子以令诸侯,并没有立刻废掉皇帝自立,而是在表面上保留旧的框架,实际上则发展自己的主张。名实分离的结果是虚伪,在表面的无违下实质内容已经发生改变。
(二十三)从欲望到需要
乡土社会是一个基本随从人性本能欲望的社会。在乡土社会里,人类的行为更倾向于满足实际生活的需要,靠自己的欲望去行事。“社会也可以计划”的发现是人类文明的重大发现,自此,社会就摆脱了单纯靠欲望来指导,而实现从“欲望”到“需要”的转变。社会的运行就不再仅仅是欲望的原始冲动,也可以进行理性的计划。这是人类社会变化的一个里程碑。
人类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根据单纯的欲望,即想要这样,想要那样,完全出于人性的本能;另一种是理性的选择,即可以这样,可以那样,经过了理性的考量。出于欲望的行为需实现才能满足,比如说饿了就想吃,渴了就想喝,累了就想睡,它必须得到满足以后才能平息,否则总是处在欲望的躁动之中。欲望是一种未被满足的状态,但这种状态并不能持久,必须得到宣泄,于是“欲望——紧张——行为——满足”成了人类行为的基本过程。
但是人不能完全依靠欲望而生活,因为欲望是无目的无逻辑的,是不可控的。如果每个人都依靠欲望生活,那么社会就会大乱。因为从欲望出发,每个人都有需要满足的东西,于是就会发生争夺和战争。欲望也不是恒定的,同样一个人,他/她的欲望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是不同的,程度也是不同的,想要的东西也不是始终一贯的,甚至是前后矛盾的。这也就决定了人不能完全依靠欲望生活。欲望就像一匹野马,必须通过意志力来加以控制,将它适当地节制和调配,才不至于发生危险。
但是人的欲望和意志也许不是协调的,还有可能是相互冲突的,因为意志加以控制的,正是欲望极力想要满足的。那么,欲望和意志是否有可能达成一致的目的呢?即,出于欲望的行为是否有可能恰好满足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呢?譬如口腹之欲,既是我们的欲望之一,同时这种欲望也有利于我们的健康,因为食物既使得我们愉快,同时还能保持身体的健康。那么,口腹之欲就同时满足了欲望和理性逻辑的需要,既实现了欲望的满足,同时也达到了一个良好的结果。又譬如说爱情,或者说性欲,这是我们人类根本的欲望之一,出于欲望,我们想要得到满足,但性欲满足的结果可能是孩子的出生。这样,它就既满足了我们原始的欲望冲动,同时也实现了人类繁衍生息的需要。欲望和需要实现了统一。
因此,有一种理论认为,每个人只要“自私”,即按照原始欲望去行动,去满足我们的本性,就可以使得社会形成良好的完满秩序,好像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暗中安排了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来满足每个人生活的需要。但这种理论并不确当,因为人的欲望有很多种,虽然有些欲望在效果上确实促成了一个相对较好的社会结果,仿佛冥冥中已经注定,但并不意味着人类的所有欲望都会造成一个好结果,因为人性中的欲望还有很多是极端邪恶的,是必须通过理性来加以抑制的。
乡土社会似乎更接近那样一个按“欲望”行事的社会,因为乡土社会中的欲望基本是出于原始的人性需求。它是经过长久的历史淘汰选择的结果,是适合人类的生存。乡土社会的欲望并不完全是生物性的、原始人那样的本能冲动,而是经过历史文化的教化限制后的人性欲望,是从小以来环境熏陶养成的结果。乡土社会是一套悠久的传统,传统就是经验,是经过不断地筛选后遗留下来的生存方式:适合生存的就保留,不适合生存的就被淘汰。因此,乡土社会的欲望是经过文化的陶冶之后的行为指导,而它的结果符合人类生存的逻辑。
需要注意的是,乡土社会的欲望不完全是出自原始人性的本能,却又不是出于自觉地理性考量的结果。譬如生儿育女并不是理性计划的结果,也非为人类延续香火的理性计算,但在后果上又实现了社会需要的作用。这种不自觉的符合也有它的弊端,那就是:如果社会生存环境已经改变,而人不能主动地作出计划性的适应,只能通过盲目的尝试来寻找新的解决方法。在乡土社会,这种盲目尝试造成的后果也许不会是致命性的,因为它的环境是相对稳定的。但在工业社会,这种盲目尝试就不太可行,将社会交给那只“看不见的手”往往就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欲望并不是人类行为的最后动机,而是为了实现生存所创造的动机。这里涉及到的是“目的”与“功能”这一对概念。在乡土社会,人们的欲望并不是出于某个明确的动机,因为这种欲望是不自觉的。他们一代代按照这个文化环境所设定的欲望行事。这种欲望不至于产生破坏性的后果,又恰好实现了乡土社会的需要,稳定了这个社会的结构。这样,欲望尽管没有特定的“目的”,却恰好实现了社会的功能。功能是社会的需要,它是自觉的,而欲望是不自觉的。
在现代社会里,知识是一种权力,因为现代社会中的人们需要按照他们各自的需要去做计划,这种行为是自觉的。而在乡土社会,人们生活是凭借经验,是不需要做计划的,只要按传统塑造的欲望行事就可以了。因为经过长期的历史淘汰和选择,自然已经替他们安排了一个合乎自然发展也合乎他们生活的方案。
思考与讨论:
读完今天的内容后,你可能会轻声感叹,这便是中国,这便是乡土,这便是我们走过来的路。对于现实中的许多人事物,可能你有了更深的了解和新的看法,下面是一些可以帮你检验自己的问题。当然,建议你给自己出更多的问题。
你对于爷爷那一辈人的一些想法是否有更深入的理解?具体是哪些?新的理解又是什么?
你对于中国社会中的 “人情”是否有新的理解?人情一般发生在哪些地方?为什么?
你对于作者所说的“自我主义”是否认同?你觉得自己是否也持有“自我主义”?你又是如何看待“自我主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