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二手房操作指引节选(本人主笔部分)
第六节 其它注意事项
第一条 (借名买房的注意事项)
对于买方借名买房的情形,律师应提醒借名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确认双方分别为拟(已)购买房产的名义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提醒作为实际权利人的借名人保留实际支付购房款(含首期款、交易税费、中介佣金等)的相关凭证,保留相关房产证、按揭贷款合同等权属凭证原件,保留实际控制或居住已购房屋的相关证据(如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物业等的开户及缴费资料、租赁合同、公证委托书等)。
第二条(借名买房的诉讼)
律师代理买方借名买房诉讼纠纷时,如果诉讼请求选择为确认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时,应提醒买方有可能存在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共利益而判定无效的风险。
如果诉讼请求选择为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应提醒买方有可能存在因违反物权公示原则而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如果诉讼请求选择为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应提醒买方有可能存在因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相关的房产存在权利限制或者是买方不能够解除相应权利限制的情形而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第三条 (分割同居期间共有房产的诉讼)
男女双方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一方要求分割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时,律师代理原告诉讼时,如果双方存在对共有房产进行明确划分的书面协议,律师应提醒委托人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认可书面协议的效力。
如果双方未对共有房产进行书面约定,如果委托人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对房产权属比例进行分割,并办理折价过户相关手续;律师应告知委托人保留双方恋爱同居及分手的证据,支付购房款(首期款、税费、按揭还款等)的相关证据,并提醒委托人存在法院以违反物权公示原则驳回原告诉求的风险。
如果双方未对共有房产进行书面约定,如果委托要求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律师应告知委托人保留支付购房款(首期款、税费、按揭还款等)的相关证据,且留意对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前述款项为赠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