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二十三年(公元735年)三月十一日,两个少年在都城手刃朝廷高官,震惊了整个朝野。
两个少年一名张瑝、一名张琇,是原雟州都督府都督张审素的儿子。一个13岁,一个11岁。(古代的岁数是虚岁,出生即为一岁。按现在的年龄算法,两个孩子实际的年龄应该为12岁、10岁。)
被杀的人叫杨万仞,原名杨汪,是朝廷的殿中侍御史,位高权重。
两个孩子在击杀了这位朝廷命官之后,又前往江外,准备去杀另一个官员。行至汜水,被主管部门抓住了。
两个少年为什么要杀人呢?
原来,数年前,杨汪伙同其下属官员阴谋构陷张审素,导致张审素以谋反罪被冤杀,家破人亡。仅有两个孩子因年幼幸而得免,流放岭南。
两个少年在都城手刃仇人时,把表章系在斧上,陈述父亲蒙冤的情况,想要拼死一搏来替父申冤。
朝廷大为震动!事关重大,唐玄宗李隆基召集众臣商议如何处理这件事。
朝廷大部分官员都认为:张审素罪不至死却被冤杀,张瑝、张琇虽然年幼,却孝字为先,刚烈勇敢,应该怜悯并饶恕他们。
时任宰相张九龄也为这两个少年感动,想援救他们。
朝廷中只有裴耀卿、李林甫两个人持有不同意见,他们以为:如果赦免两位少年,将破坏国家法纪。
唐玄宗李隆基思考权衡之后,赞同裴李二人的意见。他对宰相张九龄说:
“孝子之情,义不顾死;然杀人而赦之,此涂不可启也。”
唐玄宗的意思简单来说也就是:情有可原,法无可恕,不可开杀人而赦的先例。
之后,唐玄宗再下书说:
“国家设法,期于止杀。各伸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人?展转相仇,何有限极!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宜付河南府杖杀。”
唐玄宗之所以专门下书,是想让朝中大臣及天下人明白:国家设定律法的目的是阻止杀戮。如果为践行孝道而报私仇,那冤冤相报何时了?法律制定出来,就一定要依法行事。为报私仇,手刃仇人,即使是曾参这样的大贤人,也是不可饶恕的。
敕书的最后,李隆基给出了处理结果:将两位少年交给河南府杖杀。
可怜这两个十来岁的少年,就这样活活地打死了!
两个少年为父报仇、终被杖杀的事情感动了很多人。两个少年也获得了士人和百姓们的普遍同情:士人们替他俩作了哀文诔词,张贴在交通要道上。市民们凑钱在北邙山埋葬了两兄弟,还专门多垒了好几个假坟墓,以防止杨万仞的家人掘墓辱尸。
张璜张琇为父报仇该不该原宥赦免,历来争议很大。在情与法冲突的时候,到底该怎么选择呢?是以情为重?还是以法为重?大家的看法呢?
附录原文如下:
初,殿中侍御史杨汪既杀张审素,更名万顷。
审素二子瑝、琇皆幼,坐流岭表;寻逃归,谋伺便复仇。
三月,丁卯,手杀万顷于都城。系表于斧,言父冤状,欲之江外杀与万顷同谋陷其父者。至汜水,为有司所得。
议者多言二子父死非罪,稚年孝烈,能复父仇,宜加矜宥;张九龄亦欲活之。
裴耀卿、李林甫以为如此坏国法,上亦以为然,谓九龄曰:“孝子之情,义不顾死;然杀人而赦之,此涂不可启也。”
乃下敕曰:“国家设法,期于止杀。各伸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人?展转相仇,何有限极!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宜付河南府杖杀。”
士民皆怜之,为作哀诔,榜于衢路。市人敛钱葬之于北邙。恐万顷家发之,仍为作疑冢凡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