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进彪
7日凌晨,肥城市汶阳镇汶阳卫生院北侧马路上,一名六七十岁的流浪老人,被两名十五六岁少年当街打死。老人死后,两少年把老人拖至路中央,试图伪造成车祸,被民警识破。记者在现场看到,老人被打留下的大量血迹还未褪去,镇上多位居民看到了老人被打死后的惨状。目前,两未成年嫌疑人已被采取刑拘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5月8日齐鲁晚报)
两名十五六岁少年当街打死流浪老人,看到这样的新闻让人震惊。因为流浪老人已是社会最寒微的底层,因生活所迫,而不得不上街流浪。对于这样的老人,不管是谁看到,出于本能的怜悯,都会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即使没有帮助老人的力量,也会投以最大程度的善意。从两名少年来讲,他们尚属于未成年人,不可能有经济上的帮助能力。但善意本身,从来就不等同于纯粹的经济能力,而更多地是发乎于心灵的一种善意举动或是一个念头,甚至可以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善意表情。
而这样的自然表现,从很大程度上说,并不取决于年龄的高低,而取决于一种人的本能。尽管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人之初“性本善”与“性本恶”之争,但可以肯定的是善与恶之间往往是交替产生,回旋往复。而在现代社会中,由于法律的存在,已经给善与恶划清了界线,善的东西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恶的东西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应当看到,近些年来未成年人暴力案件越来越频繁,很多地方都出现了未成年人的暴力现象,如最近出现的山西运城绛县6名少年在网吧内及附近小花园内,多次持木棍围殴15岁少年致后者死亡案件等。因而,总体上说,未成年人善与恶的走向,只会取决于法律天平的摆向。
而这种摆向,对于一些十六七岁的少年来说,却已经成为了思维中的一个定势,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少年,并不是对社会一无所知。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和被动社会经验的累积叠加,以及智商进化的提高,这个年龄段的少年尽管还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但相比于二三十年前的少年来说,已经是实质意义上的早熟,其实他们已经有着成年人的判别能力。十六七岁的少年知道,未成年人不会受到刑罚,这样的思维定势就是“打死人不偿命”,而这,就是一种社会化的“后天本能”。而这次两名少年打死流浪老人,并伪造车祸现场,更是这种思维定势的一种恶性延伸。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社会必须要坚持的法,因为从未成年人角度来说,他们还不能完全自持自己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的行为完全出于对社会的无知。然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本意是不得不保护那些出于无知的行为,因为他们确实还不具备成年人的能力,如果不对他们进行必要的保护,就是一种社会道义上的不公平。但随着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主要是那些将将处于十八岁线下的少年,实际上已经与实际意义上的成年人没有了区别。
从人类进化角度来说,人只会成熟得越来越早,尽管会是很缓慢。而从社会进化角度来说,方方面的再进步都应当适应于人类本身的自然进化,这当然性地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内,因为这部法律是社会达成的正义共识,而在这样的共识之下,才可能标准化地执行这部法律。
但这部法律的本意是保护真正的未成年人,而十八岁这条年龄线的来源,正是根据立法当时未成年人变为成年人的科学认定线,但现在已过了很多年,这条线已经不能正确划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界线。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其它法律一样,都应不断地修正自己,以适应社会的现实变化,从社会法制发展上讲,根本就不应存在一成不变的法律,因为,法律是对所有人的关照,是对普遍正义的保护,而不应当禁锢于并僵化于一个数字年龄。
因此,对于这起两少年打死流浪老人并伪造车祸现场案件来说,其提出的社会问题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天平将如何摆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