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深入讨论美国传统的反垄断法中常见的罪名。目的是让我们抛开传统经济学那些黑板上的图线、公式、抽象的博奔论模型,看看真实社会当中,竞争究竟是怎么样展开的。 让你发现很多关于反垄断法问题自相矛盾的地方:
(1)人们认为市场上应该有激烈的竞争;但同时又不喜欢看到有人败下阵来,退出市场。
(2)人们希望市场能够出现非常优秀、得到追捧的产品;但同时又希望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选择非常多,它们都一直能够存在下来。
- 只要是好的产品,喜欢的人就肯定多,市场份额就一定大,其他品质较次产品的生存空间就会受到挤压。好的东西顾就不可能多。
(3)人们希望好的产品是浑然一体的,用起来方便;但同时又认为同一件产品所要达到的功能,应该由多家厂商共同来完成,不应该有捆绑,消费者可以随意选择。
(4)所有的消费者都希望商品越便宜越好;但谈起反垄断法,大家又反对倾销。
**我们原来的想法是有问题的,这一念之差, 很可能会对人类文明的伟大的推进者,做出了惩罚,造成了伤害,对未来的进步形成了阻碍和威慑。
一、石油大王洛克菲勒值得敬佩
薛兆丰:
我对毎一位成功地改善了人类生活方式的企业家,总是充满了敬意。抽象而粗略地看,人类总是会进步的,没有这位发明家就会有另外一位发明家,没有这位企业家就会有另外一位企业家。但是具体、细致地看,任何一个伟大的成就,都是由一件一件的具体的小事组成的。没有这些发明家、企业家、科学家的具体贡献,我们就不会有今天的幸福生活。
二、美国政府控IBM:一场劳民伤财的闹剧
1、旷日持久的控诉
美国政府对IBM的控诉,从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反垄断部门都在调査它,起 诉它,惩罚它。《蓝色巨人:IBM对权利的运用和滥用 (Big Blue: IBM'S Use and Abuse of Power HBrdcoveK, 1986),对IBM公司的所作所为的描述非常客观。
- 1975年,政府又兴起了一场为期7年的对IBM违反反垄断法行为的调査。
- 1982年,当所有一切指控准备就绪、只等开炮时候,美国司法部副总检察长,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威廉.巴斯特( william Baxter), 大笔一挥,把整个案件撒销了。
理由很简单:政府的这些指控没啥意思,7年过去,时代已经变化、技术已经进步、行业格局已经焕然一新了,微軟都要长大了, 再去铺张浪费,劳民伤财地告人家图什么。
三、产品捆绑与产品整合没有必然区分
预告中的问题:
有利于消费者的低价和有害于竞争对手的低价,两者如何区分?若干个部件凑成的一件产品叫做整合,若干产品凑成的一套产品就叫捆绑,前者肯定是无罪的,后者或许有罪,那么一件和一套应该如何区分?
1、我们应该保护竞争,而不应该保护竞争者
- 低价对消费者有利,对竞争对手就是有害,这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 讨论自由贸易的好坏、利益的得失,至少要从消费者、先进生产者和落后生产者,这三种关系来考察。- - 有人得,就会有人失,应该追求整个社会总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某些局部利益的最大化。
2、商品整合(integration)和商品的捆绑( bundling)没有必然的区别
任何一种商品的发展历史,必然是一部捆绑的历史,捆绑到一定程度就成了整合。电子产品、软件产品尤为如此。 智能手机是电话和照相机的捆绑,先给智能手机一个定义,然后说后面的捆绑或整合违反了这个定义,**这是固步自封、刻舟求剑、削足适履的做法。 **
四、竞争有赢家,就会有输家
周一问题:
洛克菲勒的曾孙,一位美国的参议员,他说他愿意为老洛克菲勒做的贡献点赞,但却无法为他为了取得这些贡献而采取的竞争手段点赞。这句话什么意思?洛克菲勒究竟做错了什么?
——洛克菲勒并没有做错
- 掠夺性定价:将油的价格降到了所有人都用得起的程度,造福了大 众;
- 铺设输油管道:虽然造成了铁路公司大批破产,但是反过来,如果任由铁路公司联合起来提价,那破产的就是石油公司。
- 竞争有赢家,就会有输家
- 法国经济学家巴斯夏 《看得见的和看不见的》
新技术的出现, 必然会淘汰旧的技术,那些被淘汰出来的资源,一定能够找到新的用途,只是我们不容易看见它而已。- 油管虽然排挤了铁路,但被省下来的资源一定会用到别的、更有效的地方去的。
- 人类的所有进步,都是通过这种资源的重新配置、配置、 再配置而实现的。
五、应以市场准入为垄断的评判标准
周二的问题:
我们在讲网络效应和路径依赖的时候讲过,竞争者可能要先补贴用户,才可能尽早地把用户召集在同一个平台上来;而在我们讲掠夺定价的时候,又说倾销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这两种不同的对公司采用低价竞争策略的解释,有没有矛盾的地方,为什么?
滴滴和优步的合并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第一,网络效应。
网约车市场是一个具有网络效应的市场,最后只剰下一两家、两三家大企 业为用户提供服务,是一种有效率的,正常的市场现象。
2、第二,评判一个市场是不是垄 断,应该看行业入口有没有限制
- 其他企业做一个同样的App有多难,行政上面有没有阻力,算不算是一种非 法行为;
- 为了集资去找投资人,是不是一种非法的行为
- 如果不是,那么这个行业入口就是完全畅通的,这个行业内部的竞争就是动态的,激烈的。
3、第三,看用户切换选择不同的服务,成本高不高。
网约车和地铁、出租车、快车、自行车的转换成本,如果很容易切 换,相关市场界定的范围就很大,垄断也就不存在。
六、搭配免费产品与服务不是不正当竞争
周三问题:
微软公司在销售他们的操作系统windows的同时,也搭配了 一个免费的互联网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 IE, 这种做法对其他提供互联网浏览器的公司来说,算不算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呢?
- 装了IE浏览器同样可以装其他浏览器,资深网民早已抛弃了IE, 改用chrome、 Fimfox了。
- IE为 Chrome、Finrefox培养了早期的用户。
- 大型电商平台,导购服务无论是平台自己做,还是第三方做,只要他们之间存在竞争,只要让更优秀的胜出, 电商平台本身就能够获得更大的利 益。
七、以暂时的竞争格局规范市场,弊大于利
周四问题:
像微软公司这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型公司,不断在自己的软件上面增加新功能,挤压竞争者的生存空间,我们应不应该事前給它设定一个合理的限度,这个限度在哪里?
——不存在合理的限度,更不应该去设限。
- 今天不像昨天,明天又怎么可能像今天呢?
- 技术发展的前景是无限的,在任何一个时刻,人的想象力都是不够的。
- 以当前暂时的竞争格局来硬性规范市场,一定是短视的,弊大于利的,甚至是可笑的。
周五辩论
提供平台服务的大企业本身,是否应该同时也做应用?
正方认为:
提供平台的企业本身不应该再涉足应用,因为既做平台,又做应用,身份就会冲突,也容易涉嫌不正当竞争。
反方认为:
提供平台的大企业,也可以同时做应用,因为有时候应用的服务跟平台的服务密不可分。而同时, 应用和应用之间的竞争,总是能够使得平台得益的,所以提供平台服务的公司,也不会偏帮自己所提供的应用。
我赞成反方观点,这个微软自己也开发软件的道理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