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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金同学开发了一个栏目——【读书分享】,给大家推荐一些平常读的书,(包括自己的专业书、工具书、小说等)分享一些自己的感悟。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今天来分享第一篇读书感悟:“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读卢梭《社会契约论》。
一、
看完卢梭写的这本《社会契约论》,给我留下印象最深的、也是这本书里最有名的一句话是:“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他认为人生而平等,却也承认在有些方面人类确实达不到绝对的平等,或许这就是卢梭思想的灵魂吧。
虽然我们现今我们与卢梭所处的时代不为不同,他的精神和思想却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8世纪的法国陷入黑暗堕落的社会危机之中,专制君主宣扬“君权至上”的思想,推行个人独裁政治;人民被宗教思想控制而愚昧无知、生活痛苦,形成了令人窒息的社会思想气氛,人民都在寻求一种思想的指引从而解脱自己。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此产生。它为欧洲大陆上的人们追求自由平等、实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这本书一经问世就遭到了禁止,卢梭也被迫流亡到英国。但是金子总会发光,《社会契约论》倡导的民主理论很快被全世界认可,并以此引发了法国大革命,同时还为不久以后出现的美国《独立宣言》、美国宪法、法国《人权宣言》等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
该书共分为四卷,第一卷主要介绍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讨论自然人和社会人的自由平等以及如何构建社会契约的问题。在卢梭看来,我们真正需要摧毁的并不是自然上的不平等,因为这种不平等是自然界为我们呈现起来的,是天生就有的,是无法改变的。但可以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取代人们自然上的各种不平等,就比如在体力上、智力上不平等的人,可以根据一种约定及权利让其之间平等。
第二卷主要围绕主权、主权者展开讨论,提出了公意、主权在民、法律体系、法律的分类等观点。
第三卷主要论述的是政府,讨论了存在什么样的政府,怎样评判好政府等。第四卷重在讨论了公意的表达方式,强调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需要通过投票来表达,以保证政治制度的维系。
以上是按照卢梭自己的划分分别介绍了四个部分的大概内容,但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说说我读完这本《社会契约论》的感想。
社会契约的构建
卢梭提出过,起初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过着平等而自由的生活,能够满足自己本身相关的基本需求,所有每个人都是绝对自由的、不受约束的。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自我完善能力逐渐增强,才发现这种绝对的自由存在很大的隐患。
在原始社会中,人们不仅生产能力低下还要面对自然环境中的种种挑战,他们开始发现,依靠一己之力是不能够再继续生存下去的。人的第一个意识是他的存在意识,他首先要关心的问题就是自己的人生安全,自我保护能力。
于是为了生存,人们只能联合和引导存在的个体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足以克服阻碍力量的团体,因为除此之外,他们别无生存之道。
在这个社会团体之中,为了不损害自身利益和忽视自我关切的情况下,人们通过限制自身的一些行为得以让整个团体存活,这种限制自身的约定就是社会契约的雏形。可以归结为社会团体中的每个人及其所有的权利要向共同体做出整体的让渡,因为设定的条件对每个人都是一样的,每个人也会毫无保留地出让自己无意成为别人的负担。
总得来说就是每个人在把自己给予全体时,其实他并未把自己给予任何人。人们把自己奉献给集体,形成了一个所有人的“我”,因此社会团体的这种行为产生了一个道德集合体,这个集合体由选举大会的许多成员组成,并在这种联合的行为中获得了共同的生命、身份、意志,由此“共和国”或“政治体”产生了。
社会契约下的人民
人民是社会的主体和基础,要建构一个合理、规范的社会,必须要充分考虑人民的意志。
在古罗马的共和制度中,就为公民设立了体现其意志的制度:投票和选举。在这种投票制度中,公民人人平等,不存在等级差异,不同的事务也有不同的投票比例。
它们的出发点是好的,本质上都是为了满足公共意志的决策,但是往往事物发展的效果却达不到当初人们预想的那样。就如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决策就有一定的弊端,它极易受到人民的眼界以及对人民的约束方面的影响,陶片放逐法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不同古希腊最后被人诟病的直接民主制,古罗马却通过民会与护民官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使民主共和得到了更好的发展。
首先把全体人民划分为一个个部族,部族大会就是罗马人民的议会,部族大会只能有护民官召开,并且他们代表人民的意愿,不受元老院和统治阶级的限制。这些即为卢梭社会契约论最基础的模型。
社会契约下的政府
卢梭认为,在国家中,我们往往会把被称作国家基础的东西与主权体相混淆,而它实际上就是主权体的执行者。
在该书中,他卢梭这样定义政府:为了确保臣民与主权体之间的双向联系,并且负责法律的执行和对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的维护,在其之间建立的一种中间体。
也就是说组成政府的统治者们是受到人民的委托或任命,代表人民的意愿去更好的管理整个国家。
但是由于国家中只有一项契约,就是共同体的社会契约,这份契约是唯一的,对其他一切条约都是排斥的,所以由此可知政府的创立不是因为契约。
卢梭在书中提到,在行政官的人格中,我们能够区分三种根本不同的意志,一种是只为自己谋利的私人意志,一种是只与君王利益有关的行政官的共同意志,也可以叫做是团体意志,最后一种就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体的意志。
按照自然的秩序,不同的意志的积极性会按照被关照的程度而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意志总是最弱小的,团体意志位居第二,个体的意志最为强大,然而这种排列的秩序恰恰是与社会系统的需求是相反的,更容易滋生腐败。
卢梭还根据各种差异将政体分为不同的种类: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由于国家越大需要统筹的事务越多,此时就需要减少行政官员的数量来石政府组织更加紧密。
但这样行政官的意志就趋于个体的意志,剩余的行政官称之为贵族,这个国家就是贵族制国家了,他还将贵族制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只为头脑简单的民族而设立的自然的贵族制;第二种是选举的贵族制,是最佳的选择;第三种是世袭的贵族制,是政府中最糟糕的一种。
然而当所有的行政权力集中在一个人的手中时这个国家就变成了君主制国家。
君主制国家也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就是将所有权力集中于一身的僭主政治,第二种相较于第一种就是一种“开明”的君主制。至于民主制,卢梭预设它是一个非常小型的国家,人们在那里很容易与其他公民互相认识,并且那里的风俗简单、地位与财富平等,甚至没有什么奢靡之风。
因为当国家的疆域与人口数量都非常小时,人民的意愿就越容易调和,由此便产生了民主政治。
但书中也说到了如果政府的权力被滥用,民主制政府将会变成群氓统治,贵族制政府则会变成寡头政治,君主制政府最终沦为僭主政府。
或者当国家的权力不断收缩时,国情不在适应于其政体,国家解体,这个政府也就相应灭亡了。
社会契约下的法律
为了保证国家、社会的平稳运行,维持正义的社会,法律产生了。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保障,如果一个人违背了法律也就是违背了社会契约,违背了公共意志,那么他将会成为整个社会的敌对方。
法律必须要明确公共利益是永远大于私人利益的,它往往把意志和对象的普遍性相结合,所以一个人掌控自己行动的东西都不能成为法律。
卢梭还把法律分为四种形式,并且每一种法律都有自己的使用范围。
第一,政治法是解决主权体整体对国家整体的关系的;第二,民法是用于处理成员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例如像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争端等。
第三,刑法是用来处理不服从与惩处关系的,规定各种处罚调条例等。
第四,宪法,它是最为重要的,它是存在于公民心底的、形成真正的国家制度的。
当其他法律处于微弱或者死亡的时候,它就会每天获取新的力量来恢复或者替代这些法律,它统筹了一切资源来保障国家的正常运行。
立法者有时候会引入宗教的概念,来尽可能的为人民所接受,因为在人民的心中,神明的力量要远远大于法律的力量,就像中国古代的皇帝自称是天子一样,或者西方教会的教皇自认为拥有特殊的能力能够与上天交流。
有了法律,必须还要有人去监督实施,卢梭还提到了检察官的作用,就是为了让人民认真遵守契约,确保公共意志的纯洁性与民主性,从而保证理想社会的真正建构。
以上就是我理解的卢梭关于理想社会的构建。
虽然现在看来书中的有些观点有一定的局限和弊端,但是不能否认卢梭思想的种种两点,不仅是对当时的法国大革命等产生深远影响,更对我们现今有一定的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