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母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

江歌母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即将在明天——2022年1月10日公开宣判,期待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11月3日(凌晨),24岁的江歌被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捅了数十刀残忍杀害,作为加害人的前女友、加害人杀人的动机起因、住在江歌房子里、被江歌多次保护的好朋友,刘鑫距离那场惨案只有一墙之隔,她安然无恙,江歌遭受了无妄之灾。如果江歌没有认识、同情、帮助刘鑫,江歌还在好好活着呢,死在陈世峰刀下的可能就是刘鑫,遭受蚀骨之痛的可能就是刘鑫的父母。在每个最朴素的观念中,刘鑫对江歌的死是毫无疑问是有责任的,直接杀人者是陈世峰,但这个危险也是刘鑫带给江歌的——违反规定住在江歌的房子里,没有解决好与陈世峰的纠纷,在自己害怕陈世峰的疯狂时让江歌出面帮忙解决,最令人气愤的是,没有合理地提醒江歌陈世峰的危险程度——刘鑫必然是能想象到陈世峰的危险程度及其疯狂时可能造成的伤害,但江歌可能对这个危险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到所以才会为了朋友挺身而出,认为可以帮刘鑫解决问题。——你知道一头披着羊皮的狼在跟随你,你向朋友求助,朋友去面对了,你什么都没说只是躲在关紧的门后,你到底在想什么?你不担忧吗?——若担忧,你报警了,你能厚着脸皮让朋友帮你出面,就不能哪怕看一眼发生了什么,就不能给江歌开一下求生之门,就不能助江歌一臂之力吗?你的胆量、你的善良、你的勇气、你对最好朋友的友谊等等,所有的这一切,加起来够不上你向门外瞥一眼,够不上你给陈世峰劝阻几句,在那个人命关天的紧要关头,你能做的,就是心安理得地待在门后是吧?有人说,在那种危险的时刻,自保是人之本性,说别人遇到这种情况不一定能比刘鑫做的更好,——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但出卖朋友、推别人挡枪掩护自己只是无耻小人的本性吧,说道本能、本性——我看到有带着孩子的母亲在看到有人落水时把孩子交给路人照顾自己救人的新闻,这种不危险吗?怎么她有见义勇为的本性呢?我看到有消防员十几岁的儿子进入井内救援被困的小女孩,这不危险吗?他对小女孩有救助义务吗?怎么他有不顾危险挺身而出的本性呢?抗战时期,有人当汉奸,有人冲锋陷阵抛头颅洒热血,谁不爱惜生命呢?为什么大家做出截然不同的选择了呢?人之本性不是为刘鑫当缩头乌龟抗辩的理由,越是关键时刻,越能显示出人性的丑恶或者光辉,丑陋无处遁形,光辉照亮人间。刘鑫身上所有美好的东西加在一起,都不及她脸皮万分之一的厚度吧。

今时今日,只微博一个平台上,对于这件事也是众说纷纭,甚至很多站刘鑫的言论,说刘鑫也是受害者。真的是难以理解。之于陈世峰,可以说刘鑫是受害者,之于江歌及江歌母亲,刘鑫及其拥护者?(请原谅我不知道采取什么称呼来指代为刘鑫洗地的人)有什么资格说刘鑫是受害者?刘鑫对于江歌是百分百的加害者。江歌母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江歌母亲希望刘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先不论法院判决结果如何,法院是否认定刘鑫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没有,要知道,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啊,刘鑫不承担法律责任,就意味着刘鑫没有责任吗?就意味着刘鑫做的没有问题吗?就意味着刘鑫能够心安理得地忘记江歌开启无忧无虑地新生活吗?就意味着江歌母亲及公众不应该道德谴责刘鑫吗?——国家的法治进步确实要求司法不被舆论干预,依法判决而非依据某些人的意见判决,但这绝对不是为刘鑫洗地的理由,甚至,还有相当的舆论认为如果判决刘鑫承担法律责任则是司法不公,这难道不是另一种以舆论干预司法的表现?凭什么认定判决刘鑫陈丹法律责任就是司法不公呢?——不要说某些人是高知、是权威,他说的就是对的。公道自在人心,判决也自有定论。法不外乎天理人情——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能脱离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从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来看,江歌的死亡刘鑫当然有责任!王导不杀伯仁,伯仁却因王导而死,王导不适当的沉默导致了周顗的死亡,因此悔恨不已,这也是中国自古以来的道德情感,难道说如今社会进步了,人们生活好了,受教育水平提高了,对各种公平正义法治理念的理解更深刻了,反而认为刘鑫无可指摘了?这是在泱泱大国礼仪之邦在各种优秀文化熏陶下成长起来的人们应当有的观念吗?不要拿法治做做幌子为刘鑫洗地,法律底线以上,还有道德、还有人情、还有天理,法律因其程序、证据等原因,会存在无法惩罚责任人的情况,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是否存在、证明力如何、对待证事实能否形成证据链,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或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是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的,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是疑罪从无的著名案件——法律上的证据能够证明的法律事实与真实发生的客观事实是有差距的,法律上无法认定辛普森杀害了他的妻子,辛普森就真的无辜吗?在无数人观念中,辛普森就是实际的杀人凶手。法律上能够指控并判决的杀害妮可·布朗(辛普森妻子)的凶手至今也没有踪影,但对于被害人来说,凶手真实存在,很有可能就是辛普森,只是没有足够证据将其绳之以法而已。如果刘鑫被认定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更加说明,法治的进步还有更多需要我们思考的方面,法律如何更好地惩恶扬善,法律的适用如何与人们共同的道德情感更好地相衔接。任何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为善者有好报,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受益,任何人也不应当从自己的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中受益;不当得利者,自己受益致他人受损者应当对受损者有相当的补偿,无辜受害者的创伤应当得到弥补——这些关于公平正义的最朴素的人类情感应该得到尊重。

部分参考材料:

1、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说的:“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2、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顺应人情,法律褒扬和滋润人们共同的道德感情。我国著名法史学家张晋藩教授说道:“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情入于法,使法与伦理相结合,易于为人所接受;法顺人情,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的外貌,更易于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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