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庆阳六中女生坠亡,欲免其罪 何患无辞?
【前言】作为媒体记者报道理应提供两种文本既庆阳六中女生李某奕的父亲李明收到的甘肃庆阳市西峰区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和甘肃庆阳市西峰区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文本,从《庆阳检方通报女生坠亡事件班主任猥亵案“不起诉”法律依据》时,庆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发言,已经使甘肃庆阳市西峰区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的尴尬的处境中!分析如下;
一、检方的“认识分歧”??
对于精神类的疾病的认定鉴证,是指取得司法部司法鉴定许可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而且该鉴定机构必须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的资质——做完鉴定后的鉴定结果是具有法律的效力。然而,2018-06-27《澎湃新闻》报道:甘肃庆阳市西峰区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说“对于李某某患有抑郁症与吴永厚的猥亵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经公安机关询问相关医务人员,均对此无法鉴定。故现在无直接证据证实导致李某某目前的病情与吴永厚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西峰6.20女孩跳楼”事件情况通报会》庆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庆阳检方通报女生坠亡事件班主任猥亵案“不起诉”法律依据》时的发言:“3、被害人李某奕在案发次日,被庆阳市中医医院诊断为抑郁症。对于李某奕患有抑郁症与吴某厚的猥亵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经西峰公安分局询问相关医务人员,【认识分歧】。故现无直接证据证实导致李某奕目前的病情与吴某厚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2018-06-28 法制日报记者赵志锋)
【认识分歧】这四个字是如何解释?按我们正常的理解:对于李某奕患有抑郁症与吴某厚的猥亵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相关医务人员“认识”存在分歧?应该用判断比较妥当!既然连没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没有符合司法程序的医生有不同的看法,怎么能说:“均对此无法鉴定。故现在无直接证据证实导致李某某目前的病情与吴永厚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假如甘肃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局在询问相关医务人员时,存在司法程序上的错误,作为立案监督——甘肃庆阳市西峰区检察院理应重新提请——取得司法部司法鉴定许可的鉴定机构重新做鉴定!出来的“不起诉理由”应该是:经某某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报告认为!而不是——询问相关医务人员?【询问】这两个词汇就不是严肃的法律用词,这是要办理司法委托鉴定的书面手续!假如【枉法误判】——司法鉴定中心要承担刑事追究责任!还要被司法部取消司法鉴定许可证书!!
我认为:第一点、鉴定人员没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第二点、不是司法部司法鉴定许可的鉴定机构做的鉴定。第三点、在相关医务人员存在【认识分歧】的情况下。没有请权威的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医生来研判。这是严重的渎职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
二、欲免其罪 何患无辞
甘肃庆阳市西峰区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里,有几点互相矛盾,读起来真的令人感到不可思议呢?让我们来看看;
一、“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厚有摸被害人后背、脱衣服、咬耳朵的行为。现卷内仅有被害人李某某的的陈述,经立案监督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仍然未补充到证实吴永厚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证据。”
二、“被不起诉人吴永厚辩称其用嘴接触李某某的额头、面部、嘴部是为了进行体温测试,经审查,被害人李某某当日在宿舍休息是因为突发胃病,对此有李某某的陈述及罗进宇的证言证实,并无发烧症状,吴某厚作为一名成年男性,用嘴接触被害人额头、面部、嘴部测量体温的行为也不符合常理,且自已供述对其它学生并无类似行为;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厚有亲吻李某某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里认定吴某厚有摸被害人后背、脱衣服、咬耳朵的行为,公安机关没有补充到证实吴永厚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证据。假如没有视频录像等旁证,是很难给公安人员留足证据的!好在吴某厚是枉费心机的人,吴某厚辩称其用“嘴接触李某某的额头、面部、嘴部是为了进行体温测试。”这一方面坐实了——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吴某厚有摸被害人后背、脱衣服、咬耳朵的行为!另一面反映了这位庆阳六中的高级化学教师的智商存在问题,这种说辞——骗骗幼儿院的小朋友是可以的,别说骗检察官!就是骗骗我们,也会遭来一顿狗血淋头臭骂!
“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厚有亲吻李某某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把猥亵李某栾的行为说成是吴某厚有【亲吻】李某某栾的行为?把一种不道德的吻、违背女学生意愿的吻,为满足男性私欲的猥亵——已经让女学生感到羞耻,厌恶,恶心、强迫的吻说成是【亲吻】,真所谓——欲免其罪、何患无辞!
三、是强烈的愧疚和自责还是威逼利诱?
六中校长助理范姓老师告诉记者,“事发第二天,吴某厚已经表现出了强烈的愧疚和自责。当他听说这位女同学正在心理咨询室,就赶到那个地方向女同学道歉,道歉内容只有他们两个人知道。”(文摘自澎湃新闻)
“当他听说这位女同学正在心理咨询室”,对于有着十几幢大楼的庆阳六中来说,比如教学楼、学生公寓楼、图书科技实验楼、教师公寓、文化艺术中心、逸夫教学楼等等,一个女生跑到综合办公楼的——心理咨询室里,作为班主任吴某厚是不可能知道的,这是有某某人通知的,在被猥亵过的女生不愿意见班主任的情况下,政教处段主任有何权力擅自作主呢?这是一大败笔,这也是李某奕【第二次伤害】的“创伤后应激障碍”( PTSD)的刺激点!
按正常程序而言,吴某厚要道歉必须在学生监护人的家长面前才能进行,六中校长助理范姓老师当时不在现场,为何能造句:“吴某厚已经表现出了强烈的愧疚和自责”呢?想保一个道德败坏、混进为人师表教师队伍里的猥亵罪嫌疑人,也不应该如此画蛇添足加一句废话——“道歉内容只有他们两个人知道。”请问:既然不知道——道歉内容?哪里来的——“强烈的愧疚和自责”的说辞呢?
按照规定程序;在心理咨询室里坐着李某奕和王老师,政教处段主任呢?作为见证和保护受害者李某奕,王老师和政教处段主任是无论如何不能离开心理咨询室!这是预防猥亵罪嫌疑人吴某厚和被害人李某奕一言不合,猥亵罪嫌疑人吴某厚一不做二继续犯罪呢?这下子王老师和政教处段主任不要说接受刑事处分,连校长和教育局局长都要——吃不了端着走!
我为什么相信李某奕在控诉状里写了她和猥亵罪嫌疑人吴某厚的威逼利诱经过呢?有些言论不是她这种年龄段的人能够想得出来的,作为心理咨询室理的专业心理咨询王老师应该从李某奕在控诉状里的字迹,可以分析出哪几段的思维和描述字迹潦草,反应了李某奕——回忆是痛苦的过程……!
她在控诉状中写道:“吴永厚进门的那一刻,我就觉得痛苦不堪,他叫走了王老师,他告诉我说他错了,说是他糊涂,一时冲动求我给他一条路,求我不要再计较,希望我回到班里上课,说实在不行他可以在全班面前向我道歉,还说什么有机会他一定会补偿我的。”
“那一刻我很屈辱,我叫他走开,我不想再看见他,他又求我放他一条生路,希望我能原谅他,说他知道我是个善良的人,他很感激我没有告诉我的爸爸,我肯定不会毁了他,好像如果我继续不上课,就会害得他没有工作,会破坏他家庭,他将没有颜面,我就像是恶人,不得已,我勉强回到了班里。”
李依依回到班里,她实在不想看见吴永厚,看他像什么也没发生一样,她受不了,给爸爸打了电话。(文摘澎湃新闻)
假如没有南京彭宇一案,也许中国的道德不会沦落到今天如此的地步!连法官都可以置道德而不顾,还有谁会去拯救社会的良知呢?尽管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写文章披露了南京彭宇一案事实的真相。但是为时已晚,铸成的大错已经无法挽回……。
尽管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坠亡女生家属的申诉,受理不等于逮捕——猥亵罪嫌疑人吴某厚!但是我们知道——对于一个法治的国家而言,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神,法律的判决将极大地影响人们的行为,法律的判决应当有利于弘扬社会的正气,有利于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 (文: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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