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子墨子曰:“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者也。彼非所谓“攻”,谓“诛”也。《非攻》汤伐桀,武王伐纣都是墨子主张“诛暴君”的例子。
齐宣王问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孟子对曰:“于传有之。”曰:“臣弑其君,可乎?”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下》
孟子的诛一夫,与墨子的诛暴君的主张是完全不同的。首先,儒家的“诛”是上罚下,“弑”是下犯上。墨家的“诛”则不存在预设的等级,而是指惩暴罚不义。所以“诛暴君”在儒家就是“弑君”的犯上作乱的叛逆,孟子为了弥补这个漏洞,直接就不承认纣是君而是说纣是独夫,如此就不存在“弑君”的罪名,为“诛”提供了等级上的“上罚下”的“合理名分”,由此不难看出,孟子对儒家等级礼制的维护。反过来看墨子的“诛暴君”主张,墨子认为,“诛”不是等级权力的产物,而是平等关系下,正义对不正义的惩罚,举个例子,面对暴徒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就是“诛”的体现,在见义勇为中,不存在等级关系,而是基于正义。由此可见,墨子“诛暴君”的主张,并不否定“暴君”的“君”的身份。作为“君”,如果施暴政,理所当然的就要被人人得而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