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如何计算当事人责任大小的
前文讲了侵权,那么在法律界,侵权之后,各方当事人应负责任的大小,是如何计算的呢?尤其是在法律经济学中,法官是如何考量的呢?
答案是参考汉德(Learned Hand)公式。汉德是美国中级法院的法官,非常著名,他写的判决是法官引用最多的。这里分享的是1947年的“美国诉卡罗尔拖船公司案”,主角是一艘自己不带动力的货船,要接在别的船上才能被拖走,名字叫Anna C。
一家拖船公司,要拖跟Anna C一起绑着的船,解开了绳索忘记绑回去了。Anna C松绑了,飘出海岸,撞上了一艘油船,坏了,在海上漂着,21个小时后沉没了,这段时间内,没人发现。装在Anna C上的满满一船美国政府的面粉都泡汤了。
美国政府就把拖船公司告到了汉德法官这里,谁负责任?卡罗尔公司没绑紧船,漂出来了;漂出来后,撞油船了,坏了;只要能在21小时发现,也不至于沉船。到底责任如何分摊呢?
对船主来说,每艘船都可能沉,要避免损失取决于三个因素,1.这艘船发生意外的可能——概率;2发生意外的严重程度;3为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成本。
当避免意外的成本,低于意外发生的概率乘以意外发生产生的损失,就是避免意外的成本低于意外造成的损失时,船主就应该负责。汉德法官把想法写了出来,避免意外的成本记作B,产生意外的概率记作P,意外产生的损失记作L。公式就是B>P乘以L。
最后判决卡罗尔公司没有绑好绳子,全责;但船在海上漂了21小时,没人看,里面竟装了满满一船面粉,卡罗尔公司不知道,油船不知道,只有Anna C的主人知道。
有意思的是,船主和美国政府,好像什么事都没做错,但恰恰是面粉够值钱,潜在的损失足够大,法官就判他们为自己的财富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支付一定的成本,为避免潜在的损失做适当的预防措施。
还有个案例说铁路检修工钻到火车下检修,铁路公司的人看到了没说话,火车开走了,工人被压断了一条腿。就把铁路公司告上法庭,到了我们的熟人波斯纳大法官那,要求赔偿300多万。
理由有三:一,铁路公司的人看到了,却没汇报,让火车开动了。法官裁决是:不成立因为车站检修很正常,每次看到都汇报,避免意外的成本太高,铁路公司没有责任。
二,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火车开动前,应该检查每个车厢下面,是不是有人。裁决:这点也不成立,因为列车很长,检查一轮后,又得检查第二轮,火车永远都不用开了。
三,火车司机在开动列车时没有鸣笛。裁决:成立,因为不管车站是否嘈杂,不管工人是否听得见,鸣笛一下是成本非常低的,而这一声鸣笛能避免的损失可能非常高。因此,波斯纳法官判决工人胜诉,获得300多万的赔偿。
问题:一个女病人长期在医院输血后感染了艾滋病,在1987年,那一年人类刚发现艾滋病的存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或血液提供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医院和提供者不该承担责任,因为他们也不知道。排查病毒的成本是巨大的,尤其是那个不可知的病毒。即使现在血液排查也只是几种病毒而已。
最后法院认为虽然医院也没法判断,但医院和提供者仍然负有严格责任。因为只有这样的判决,才能逼迫医院和提供者把控相关的成本,向那些有可能降低风险的参与者分摊。
可实际后果是什么?让那些没有办法避免风险的人避免一些没有办法事前预测的风险,当他预见这个负担之后,只能购买保险或把价格提高,预先把罚款给收上来,所有病人共同分担了风险。
监管的边际效应
前文说了汉德公式,思路清晰,但实际计算时,可能不是那么清晰。其实它只是一个思考工具,具体数值无法确定,但当我们把具体情况考虑进去后,解决方法就会越来越逼近准确的责任划分。
这里分享一个跟可口可乐有关的案子。可口可乐公司给一家餐厅送玻璃瓶装的可乐,餐厅把可乐放在室外36小时,等女服务员去放进冰箱时,发生了爆炸,炸伤了女服务员。女服务员要求赔偿,但根据当时法律,需要提供可乐公司生产疏忽的证据。
一审时,陪审团认为可乐公司存在疏忽。但可乐公司不服,认为他们按程序生产,送货,已经给餐厅了,责任结束了。案子上诉到法院,法官表示维持原判说:虽然他们也找不到证据,但陪审团是有理由判可口可乐疏忽的。
但一位法官提出了不同理由,也认为可口可乐公司应该负责。原因是在这种情况下,要客户提出可口可乐疏忽的证据,需要客户是生产专家才有可能。应该修改法律,只要生产产品,就欠消费者一个承诺,他们应该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负严格责任,顾客不需要提供公司疏忽证据,就能获得赔偿。这叫严格责任。
这其实合理,因为每个产品,尤其是销量惊人的产品,每个顾客有不同使用场景,你不能要求每个顾客都是专家,对温度、压强、搬运程序都非常清楚。这样避免意外的成本太高了,而可口可乐公司只要把瓶子做得更严实一点,就一劳永逸了。
但不要忘记我们是学经济学的,盯住的不是某个指标最大化,而是多个指标间的平衡。任何一个生产者,法律给分配责任后,他会怎么办?会依次做以下几件事。
第一,根据他们的学识、才能、能力,看看能不能避免意外。如果可以就会这样做,大于赔偿金额的话,他们赚了。但如果没有能力的话,会买保险,分摊风险;也可能提高价格,把自己的风险分摊给所有顾客,一起承担。
第二,如果责任还是太大,既不能买保险分摊,也没法提高价格怎么做。两个选择:一个是铤而走险,继续生产,出事了就破产、坐牢;也可能是不再生产,退出市场。
商人唯利是图,有时不管质量好坏都卖,拼命卖给消费者。这时引入一个第三方,政府监管,非盈利,卖多卖少跟他没关系,是不是就好了。看上去是。
比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FDA,新药上市送去审批,60天内没回复,默认通过。20世纪60年代,成功阻止了一种安静剂上市,受这个药物影响的孕妇,生下的孩子四肢不健全,欧洲就出现了这种情况。
从此FDA功能加强了,不仅确保安全,还要确保有效。好像没有坏处了?经济学分析告诉我们,凡事都有成本。对销售利润没有任何关系的官员,也有追求,就是产品的极致安全,这就是成本。
其中最重要的成本就是时间,官员越谨慎,审批时间越长,新药上市时间越晚,许多病人吃不上药,病情恶化或吃那些质量差的药,副作用更大,这些不在官员的绩效考评内。这是一个事与愿违的严重社会后果。监管官员追求的目标和病人追求的目标,不总是一致的。
问题:如果要求所有厂商把产品副作用清楚列出来,政府强迫,然后让消费者选择,会不会是一个好的解决安全问题的监管方式呢?为什么?
不是,因为药厂披露所有副作用,似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买家自行决定提供了所有判断依据。但从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角度看,不划算,以至于难以实施。
首先对药厂来说,确定副作用可能要花费特别高的成本;其次副作用全列出来,病人不专业很难做出准确判断,你不能要求每个病人都去医学院深造十年吧。
谢谢欣赏,个人能力有限,欢迎留言评论。观点来自《薛兆丰的经济学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