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都沿用了“文物”一词。直到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才把“文物”一词及其所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范围实际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已不仅限于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现代,直到当代。
但是文物也有其商品的属性,为了艺术品市场流通的方便,各国都对文物进行了时间上的界定,属于珍贵文物的流通上要受到限制。关于文物的年代下限,在国际上起初曾定为1830年,起源于1930年美国的关税条例。藏品想送拍一线拍行(北京翰海、北京保利等)可询一五二.五六九零.六三二四.同微信.致力民间藏品出手渠道建设,以诚相待,方可合作。该条例规定凡1830年以前制作的艺术品可以免税。以后在国际上,不少国家把这一年定为文物的年代下限。后来美国在1966年通过了新的关税条例,又规定“自免税进口报单提出之日起,凡一百年以前制作的文物”概予免税进口。因而目前按国际上一般惯例,文物是指一百年以前制作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实物。但是也有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另作规定,如希腊就把1450年作为文物的年代下限。
柳伟光告诉记者,我国对于文物年代的界定也存在一个变化的过程,它与我国是文明古国、历史文化悠久文物众多有关,也受到国际上的惯例影响。 通常情况下,我国把清初做为一个文物年限的界定,清初以前都属于珍贵文物,清朝以后,包括民国、建国后等都属于普通文物。也就是说,清以前的文物就不能买卖了。如果市场上发现明朝的藏品,那么就可以明确地认定其为违法,买卖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是不是所有的清初之前的文物都不准买卖呢?也不尽然。国家规定,有艺术品经营资质的单位,经国家文物部门的批准后可以进行指定的文物买卖。近年,国内出现了一批著名的拍卖公司,例如北京的“翰海”等就属于这类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国内进行的相关经过审批的文物拍卖活动也不并少见。从文物的来源上,国家的珍贵文物以及馆藏的文物当然不能出售,这些拍卖的文物大多是海外回流或是民间的流散文物。而且国家规定,这些文物拍卖后不准出境,按照国际上的惯例一百年前的藏品属于文物,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国家已将文物不准出境的上限提高到了清末期。